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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检测技术的科学基础
发布时间:2024-06-03 21:28:30      点击次数: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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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人心可测的魅力,在于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和背景知识的科学运用。近40年来,笔者一直从事心理学教学、科研和实测应用工作。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讲:不掌握心理学知识技能的人,肯定搞不好“测谎”;只懂一些心理学皮毛知识的人,确实搞不了 “测谎”。心理检测是小众专业技术,心测员的当务之急是直面司法实践,自我衡量差距,首要问题绝不是如何发展,而是如何生存。

  人的大脑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巨大的系统,其高级功能表现为知觉、注意、记忆、言语、思维、情绪、意识、学习等各种心理活动。近年来,脑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更高水平上认识大脑功能,特别是对大脑高级功能的认识,进展甚微。因此,必须将大脑看作一个整体,对脑的瞬时、短时、长时活动,进行大脑高级功能整合研究。

                       第一节 认知心理学基础知识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心理学史上诞生了认知科学。认知心理学作为认知科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伴随着系统论、信息论和计算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认知心理学和心理生理学相继兴起和发展,以新的理论观点和丰富的实验成果,对整个心理科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和研究取向。

      1967年,美国心理学家Neisser出版专著《认知心理学》,标志着认知心理学的确立。可以说,正是认知心理学和心理生理学两大新兴学科,成为心理检测技术革新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成为学习、研究心理检测技术强有力的心理科学支撑。
  近年来,国际主流的心理检测技术理论无疑是认知唤醒学说和检测心理痕迹理论等。这两种理论都认为,人的认知、情绪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情绪变化表现在人的外部,就是心理生理反应的变化。心理检测技术应用,主要在于如何科学使用心理测试仪。心理测试仪实际上就是一台心理生理反应指标记录仪,人脑中的特有心理痕迹,被言语问题内容刺激唤起时,人会即刻产生情绪心理反应,并在相伴随的心理生理反应指标变化上表征出来。
  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生理反应的变化主要受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及内分泌系统调节支配,因此心理测试仪实时同步记录的结果才是比较客观的。正是由于心理实验检测与心理科学的密切关系,所以掌握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心理生理学等知识,就成为学习应用这门技术必需的前提和必要的基础。
  中国心理学界对心理检测中“心理”的公认定义是,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人脑的功能。心测技术员在心理实验检测中,实质上研判两个方面,即心理反应的活动和大脑功能的活动。心理生理学研究也认为,心理是大脑功能活动的产物,心理活动也使大脑功能不断得以进化。对于心理的定义,虽有争论,但基本已经统一。
  心理检测技术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心理”概念,必须明确三个理论核心观点。第一,人的心理反应(reflection)不是生理反应(reaction)。人的心理反应是大脑映象活动,只要有言语提问、接收、传递作用,人必然产生认知、情意、心态等心理反应。第二,生理反应限于纯生理、机械的反应,只与直接刺激有关,不论针刺或其他直接刺激,作用于人都有生理反应。第三,言语问题唤起的是心理活动,是人的心理生理反应,绝不是纯生理反应。

  

  一、人的感知觉规律
  

  人的感知觉,是人类接触事物、认识世界的门户。人类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必须通过一种复杂的认知加工过程,即人的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思维,等等。感觉,是个体对外界刺激的个别属性、具体特征的直接反应,是人觉察和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感觉,是最初级的心理活动,有人将感官称为“滤能器”;同时,感觉的存在,帮助大脑维持正常的清醒状态。知觉,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各个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综合、整体反应。感知觉,是人收集到感知觉信息并赋予意义的心理过程。人的眼睛、耳朵、鼻子、皮肤和味蕾收集到感知觉信息,人的大脑从收集到的各种信息中加以选择、组织、整理,然后进行意义理解和系统评估,从而形成感知觉。
  学习心理检测技术,必须首先掌握人的感知觉规律。例如,人的感知觉是否灵敏,被测人皮肤觉是否正常、是否耳聋等。因此,在心理检测过程中被测人的感觉器官必须是健全的。被测人接收言语问题是通过人的听觉器官,因为人不能用视觉器官,而是用听觉器官听主测人提问。这就必须要求被测人在检测前保证听觉器官是良好的,这也直接决定被测人对言语问题的可懂度和清晰度。如果被测人听觉器官不灵敏,此时心测技术员又对听觉知识不了解,就直接朗读题目,最终心理实验检测就是在对牛弹琴,而被测人也毫无心理生理反应。但有时被测人越是听不清问题,则会越着急,致使图谱指标变化是纯粹生理紧张反应,此时就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在心理实验检测过程中,被测人的听觉器官应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且要防止噪音干扰,保证被测人听问题时的接收是清晰完整的。假如被测人对所提问题没有听清、不能理解或断章取义,此时心理映象肯定残缺不全。因此,必须保证检测问题 (言语刺激)完整有效地到达被测人认知系统。心理学研究人的听觉适宜刺激,是16~20000赫兹的声波。通俗地讲,做心理实验检测时,心测技术员读题的声音既不宜太大,也不能太小,音调不能忽高忽低,必须使人的听觉对言语接收保持相对平稳,最终使被测人能够完全听懂。
  侦查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应学习运用感知觉规律,从容有序地做勘查工作。第一,进中心现场,先用鼻子闻,之后用眼看,再用手摸、皮肤触碰等。如果进现场违反这一规律,可能会识别不出作案人的特征。第二,案件侦办中,对于证人证言, 即证人所看到、听到或感觉到的事物,应严加区分和鉴别。如人眼睛的适宜刺激是380~780nm这一段的电磁波。不同波长会引起不同颜色视觉,有时人在特定光照下,判定颜色会发生失误,或是判定人的高矮、胖瘦等都可能失误。可以说,即使证人说看清楚了,侦查员也不能绝对相信,必须了解他在什么光照条件下,处在怎样的姿态、距离,是否真能看清楚,然后再判断证言是否正确。心理实验检测应用中,必须遵循感知觉规律,才能识别出侦查、审理中可能存在的某些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心测技术员自身的感知觉是否有问题。公安部门刑事案件中,心测员必须到案发环境查看违法犯罪心理痕迹。 由于心测员个体自身感受性本身存在差异,每个人对适宜刺激的感觉能力也不一样,因此,在心理检测研究和实验中必须注意感觉差异问题。此外,就是心测员必须注意人的感觉阈限差异等理学规律应用。

  心理检测中,还应注意人的知觉的特性。人脑对客观事物体的反映,有四个特性。
  

  第一知觉的选择性

  

 人对于主测人提出的问题,一般是有选择性接收的。有些人认为这不是重点内容,听完也不会注意。 因此,心测员如何将心测题中的重点让被测人最先选择而知觉这些就属于认知综合法编题的技巧。人的知觉选择性规律包括:
      1.强度大的,对比明显的刺激容易成为知觉的对象。例如,万绿丛中一点红、嘈杂闹市中突然发出尖叫声等,都会成为知觉对象。
     2.在空间上接近、连续,形状上相似的刺激,也容易成为知觉的对象。例如,人们很容易把由黑点组成的曲线看成知觉对象,而把其他图形看成背景。这个道理,在心理检测编题时应当注意。
     3.在相对静止的背景上,运动的物体容易成为知觉的对象。例如,夜空中的流星、面孔中的眼睛等。心理检测编题时,必须要有动词的加入,使被测人知觉的对象处在动态过程中。美国 CKT测谎法的致命缺陷,即只关注隐蔽细节,没有使被测人知觉的对象放在动态过程中。
    4.刺激的多维变化,比单维变化更容易成为知觉对象。例如,含不同颜色闪光的警灯,比单一颜色变化信号更容易引起人注意。
    5.凡是与人的需要、愿望、任务及以往经验联系密切的刺激,都容易成为知觉的对象。这个知觉规律,心测编题尤应注意。 使用Polygraph的心理实验技术,在案件检测等实践应用时,必须密切关注、研究人的知觉特征与心理生理反应之间的关系。
  

  第二,知觉的整体性

 

  人的知觉对象是由不同部分、属性组成的。用认知综合检测法(CCT)编题时,不需要太微观,应当宏观一些。因为知觉的整体性决定了越想追问细节,人可能越没有反应。宏观一些的事物容易使人认知、记忆,也容易被问题唤起、检测效果也会更好。对某些需要提问的“细节”,问到中观层次即可,千万不可以太微观。因为太过隐蔽微观问题,可能测不出反应。

  心理检测技术,不可能无限地满足侦查、审理部门要求。由于侦查审理机关实践中不可能穷尽所有微观隐蔽细节,所以心测技术员就更不能无限制地编题和提问。
  

  第三,知觉的理解性

 

  人在感知当前事物时,总是借助以往的知识经验来理解它们。因此,在心理实验检测中,被测人能否理解心测技术员编的题目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心测员必须从被测人的知识、经验出发编题。
  

  第四,知觉的恒常性


  这个特征,与心理检测编题关系不是太大。但有一知识点,即知觉条件改变时,知觉映象一般不会改变。
  以上四个知觉特性,与心理检测相关的主要是前三个特性。
  与心理检测相关的还有空间知觉和时间知觉。任何人违法犯罪时都跳不出时间、空间。人违法犯罪,肯定需要在一个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里。因此,认知综合法编题,空间知觉、时间知觉都是可测的。
  知觉,还有一个问题是错觉。错觉对于疑难案件做心理痕迹动态分析大有帮助。例如,侦查、审理工作繁重,人很容易形成某种错觉。如果心测技术员不能及时分辨,完全相信侦查、审理或鉴定基础,肯定出现大问题。人的错觉包括多种,如图形错觉、大小错觉、形重错觉、方位错觉、运动错觉、时间错觉等。
  此外,心理学意义的观察法十分重要。例如,实测时观察被测人、观察图谱等。在心理实验检测中,观察评判可占
10% 重。主要是对被测人外显行为特征的观察,对图谱反映变化的观察、记录等。

  

  二、人的有意注意和外在表现
  

  注意,作为心理活动的调节机制,在心理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伴随认知心理学、心理生理学的兴起,注意的研究也得到更加广泛的开展。认知心理学家的信息加工观点,在注意研究中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心理实验检测,首先要使被测人的注意集中到心测技术员主导进行的活动中来。唯有如此,心理实验检测才可能有效。人的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是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之一;能保证人对事物清晰的认识并作出准确的反映,是人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完成各种智力活动和实际操作的重要条件。
  人的有意注意,也称随意注意,是有预定目的、必要时需要意志努力、主动应答一定事物所发生的注意。心测员和被测人的心理活动,都是对特定客体指向和集中的活动。因此,它不仅取决于特定客体本身的特点,还取决于人自觉确定的目的和自觉提出的任务。
  心理活动中的注意,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注意的外部表现。它与心理检测有很大的关系,主要包括人的感官朝向运动、适应性运动、无关运动的停止、血液和呼吸均现变化、某些特殊情况等。
在心理实验检测中,心测员和被测人都需要保持有意注意。被测人必须保持有意注意,才能听清、听懂问题;心测员则一方面集中注意被测人外显心理生理变化,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同步评判图谱。

  

  三、人的记忆过程及规律
  

  记忆,对人类进化发展的贡献非常突出,是大自然赋予人的 一种能力,是个体保持和利用所获取知识、经验的一种心理过程。 19世纪末叶,现代心理学发端期,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Ebb- inghaus)开创了人的记忆心理研究。但是,心理学家研究记忆,既相对的划分记忆心理过程,又始终强调人的心理整体性。
  记忆,是过去经历过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人不仅能记住感知过程中所产生的事物映象,过去体验、思考、动作过的印象,也可在适当条件下回想或再认。认知心理学家一般把记忆分为三个系统,即感觉记忆系统、短时记忆系统和长时记忆系统。中国认知综合检测法(CCT)中违法过程认知检测法,主要是唤起人的长时记忆内容。因此,必须选择违法者长时记忆的内容作为目标问题。
       ()短时记忆
  人的短时记忆编码方式,有听觉编码和视觉编码两种。在短时记忆最初阶段,存在视觉形式的编码,之后才逐渐向听觉形式过渡。影响短时记忆编码的因素有:人的觉醒状态;大脑皮层兴奋水平;记忆组块;编码过程中,将几种水平代码归并成一个高水平、单一代码的过程;加工深度;涉及思维过程的种类和复杂程度。
  人的短时记忆中,信息的保持时间十分有限。如果信息得不到复述,很快就会消失。复述是短时记忆信息储存的有效方法, 它可以防止短时记忆的信息,受到无关刺激的干扰而遗忘。
  记忆复述可分为保持性(机械)复述和精细复述两种。保持性(机械)复述,即对短时记忆信息进行简单机械重复。精细复述,即对短时记忆信息进行深加工,与人的长时记忆信息建立
联系。

  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工作记忆由三个子系统构成: 1.中枢执行系统:由注意控制的系统,与人的集中注意、计划和行为有密切的关系。2.视觉空间系统:保持和处理视觉和空间的映象。3.语音回路系统:储存和复述以言语为基础的信息。一般心理实验,通过双重作业任务,可检验这三个子系统在功能上的独立性。
  人的工作记忆,指在完成当前任务时起作用、处于工作状态的短时记忆。工作记忆,是人在完成认知任务时,对信息进行暂时存储和操作的一个记忆系统。它绝不单单是一个被动的存储器;相反,强调存储和操作则意味着它更像是一个工作平台,在这个工作平台上,记忆材料持续地得到处理、结合和转化。
       ()长时记忆
  长时记忆主要涉及语义编码、视觉编码。1.语义编码:短时记忆中主要涉及的是听觉编码,长时记忆中则主要是语义编码, 即长时记忆中更多的是对言语意义或观念进行编码,而不是去记事物的某些细节。2.视觉编码:尽管在人的长时记忆中主要涉及语义编码,但研究也将视觉编码信息纳入长时记忆。
  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对记忆材料进行编码。例如,人对某一事件的记忆,既有该事件如何发生、如何进行的事实过程记忆,也有关于该事件的具体图像记忆。
  影响人的长时记忆编码的因素,主要还有人的意识状态、信息加工的深度、长时记忆的存储与提取等。
  在长时记忆存储阶段,已经保持的经验一般会发生质和量两个方面变化。心理学家早就观察到了人的记忆恢复现象,即学习某种材料后,间隔一段时间测量到的保持量,比学习后立即测量的成绩更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的长时增强作用。

  长时记忆提取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再认和回忆。再认,一般比回忆简单、容易。其是人对感知过、思考过或体验过的事物,当事物再呈现时仍能认知的过程。回忆,是人们过去经历的事物以形象或概念形式在头脑中重新出现的过程。人的回忆,以联想为基础。影响记忆提取的因素有对信息的组织、时间间隔、思维活动积极性、情绪和兴趣、干扰因素、人格差异。
  人的记忆提取的舌尖现象,指话到嘴边说不出来,是一种多因素紧张所引起的记忆提取失败。记忆还有几个与心理实验检测相关的问题,包括记忆遗忘、记忆的两种抑制现象、记忆的联想定律等。
  

  四、人的言语、思维及规律
  

  正常儿童、少年和成年人的思维活动,正常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都需要借助语言才能实现。语言,是以语音或文字为物质外壳,以词为基本单位,以语法为构造规则的符号系统。人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叫作言语心理过程。言语或语言,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的言语活动,是十分复杂的心理过程。同时,言语活动也参与诸如知觉、记忆和思维等不同的心理过程。
  人类智慧的最集中体现,就是人的思维过程以及思维成果。一个人思维能力的高低,反映出智慧水平的高低。因此心测技术员的智慧水平十分重要。
  人的言语、思维心理过程,对于心理实验检测研究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心理实验检测中,编制的问题都是语言符号,被测人是否听得懂问题最为关键。主测人问题的提出,与被测人言语、思维过程有密切关系。例如,实测编题,绝不能用“测谎模板”将案件削足适履。外国的“测谎模板”,严重违反中国人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单位时间内接收的言语词汇量,绝不能超过人的认知能力。换句话说,人在短时间内接收的词汇量有一定限度,且单位时间内检测的也不能有多重含义。中国案件实测编题时,每个问题都必须是单一含义。例如,提问是男人做的或女人做的,必须分成两个题来问。否则,实验检测出的图谱就难以区分了。

  

  五、人的情绪、情感及规律
  

  俗话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主观体验,这就是人的情绪。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主观体验,它总是伴随着人的认识过程产生,以人的认识过程为基础和前提。正是人的认识,才使情绪情感带有明确的方向和内容。所有人的情绪体验,除了生物性的情绪体验,还包括社会性的情绪体验。现代人的生物性情绪,一般都带有社会性质,所以不能把情绪的两个属性截然分开。
       ()早期的情绪心理理论
       1.詹姆斯-兰格情绪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和丹麦生理学家兰格,分别提出一种内容相同的情绪理论。他们共同强调,情绪的产生是植物性神经活动的产物。后人称这种理论为情绪的外周理论,即情绪刺激引起身体的生理反应,而生理反应进一步导致情绪体验的产生。詹姆斯明确指出情绪是对身体变化的知觉。在他看来,是先有机体的生理变化,而后才有情绪。所以,悲伤由哭泣引起,恐惧由战栗引起。兰格则认为情绪是内脏活动的结果。因此,他特别强调情绪与血管变化的关系。

  詹姆斯-兰格理论,注意到情绪与机体变化的直接关系,强调植物性神经系统在情绪产生中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片面强调植物性神经系统的作用,严重忽视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调节与控制作用。因此,激起各国心理学家、生理学家诸多争议和深入研究。
解读:引起知觉的刺激情境→由刺激引起身体反应→对身体反应的觉知→情绪体验。
举例:路遇抢劫暴徒→心跳、出汗、逃跑→因心跳过速而产生恐惧→恐惧情绪。
       2.坎农-巴德情绪学说
  坎农-巴德情绪学说,认为人的情绪中枢不在植物神经和外周神经系统,而是在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丘脑。这一学说强调大脑中枢对丘脑抑制的解除,使植物性神经活跃起来,加强身体生理反应,从而产生情绪;强调外界刺激引起感觉器官神经冲动,传至丘脑,再由丘脑同时向大脑和植物性神经系统发出神经冲动,从而在大脑产生情绪主观体验,而由植物性神经系统产生个体的生理变化。
解读:引起知觉的刺激情境→中枢神经系统中丘脑将刺激传递给大脑和身体→身体上生理出现反应→大脑觉知刺激情境的性质→情绪体验。
       ()1960年以来的情绪认知理论
       1.阿诺德的“评定-兴奋”学说
  美国心理学家阿诺德,首先提出了情绪的“评定-兴奋”学说。阿诺德认为,刺激情景并不是直接决定情绪体验的性质,从刺激出现到情绪体验产生,需要经过人脑对刺激的估量和评价。情绪产生的基本过程是刺激情景一评价估量—情绪变化。同一种刺激情景,由于对它的评估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情绪反映。人的情绪体验的产生,是大脑皮层和皮层下组织系统协同活动的结果。大脑皮层的评定
-兴奋,是情绪体验行为最重要的条件。

解读:刺激→大脑皮层对刺激评估产生态度→对反馈的评估使情绪态度变化→情绪通过丘脑产生生理反应→皮层对生理反馈再评估
       2.沙赫特-辛格的双因素情绪理论
  双因素情绪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沙赫特和辛格提出。他们认为人的情绪产生,有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一是个体必须体验到高度的心理生理唤醒;二是个体必须对生理状态变化进行认知性唤醒。
这一理论认为,人的情绪状态是由认知过程、生理状态、环境因素在大脑皮层中整合的结果。因此,人们可以将上述理论转化为一个双因素工作系统,称为情绪唤醒模型。
        3.拉扎勒斯的认知-评价理论
  心理学家拉扎勒斯认为,情绪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在人的情绪心理活动中,人不仅反映环境中刺激事件对自己的影响,同时还要调节自己对于刺激的反应。也就是说,人的情绪心理变化,是个体对环境知觉到有害或有益的反应。
  认知-评价理论认为,正因如此,人们才需要连续不断地评价刺激事件与自身的关系。人的认知-评价过程,具体有三个层次的评价,即初评价、次评价、再评价。
       4.伊扎德的动机-分化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人的情绪具有动机的性质。伊扎德的情绪动机-分化理论,以情绪为核心,以人格结构为基础,论述情绪的性质与功能。他认为,人的情绪是人格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人格系统的动力核心。人的情绪系统与认知、行为等人格子系统建立联系,实现情绪与其他系统的相互作用。

  近几十年来,心理科学情绪心理学研究不断证明过去误传的 “测谎理论”没有科学依据,目前,世界心理学家普遍认为,情绪心理的生理机制并非单一某种情绪的生理机制。美国“测谎理论”曾经讲外界刺激导致人体内多巴胺等物质释放,情绪可能是单一生理机制,可能不受大脑皮层的调控。但是,现在国际公认的情绪心理的生理机制,即情绪和情感,却是人的神经系统多级水平机能的综合。
情绪的外部表现,对心理检测技术研究应用有很重要的价值。主要有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微表情”。可以说,这些情绪外显的表情,是被测人心理痕迹动态外显的重要体现。
  与心理实验检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人的情绪心理活动时的三种状态,主要包括人的心境、激情状态、应激状态等。

  

  六、人的意志心理及规律
  

  人的意志行动过程,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心理学家的主要研究指向,是人的意志和人的动机如何形成,人的动机又如何变成了行为;还需要研究意志心理过程经历几个阶段等。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的违法者,都是有意识地确定犯罪目标,并且支配、调节自己的行为来达到犯罪目的。人的意志心理行动,包括采取决定阶段和执行决定阶段。人在确定目的时,实际上是一种动机的驱动。人的目的和动机有时一致,有时又不一致。所以,在心理检测编题前,心测技术员必须把握违法者意志心理过程和动机发动、维持、变化等特征。

  

  七、人的个性差异与表现

  

  心理学研究表明,每一个人的脾气性格都存在差异。心理检测前,首先要对个性有所鉴别。心测技术员应通过访谈,把握被测人的性格、气质等。实案检测时,注意外向性格和内向性格在图谱反映上有一定差异。所以,绝不能像“自动心测仪”那样假定“人与人都一样”或“人与人差别不大”,心测员必须懂差异心理学知识。
  技能水平,与每个心测技术员都有密切关系。人的技能, 通过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近乎“自动化”的动作系统。心测员具有的技能水平高低,决定着心理实验检测能否取得成功。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惯犯和累犯的技能水平,往往要比初犯高。违法者作案时的动作及现场痕迹物证,都能够表现出不同水平的技能特征。
  心测技术员与被测人的气质类型,对心理检测过程也有一定影响。气质,是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特点在行为方式上的表现。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人的气质类型,具有遗传先天特征。可分为四种典型气质,即多血质、胆汁质、黏液质、抑郁质。因此,心测技术员在实案检测时,必须注意区分和把握被测人的气质类型。
  主测人与被测人的性格,对心理检测也有一定影响。性格,可简单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性格。一般外向型性格的人在检测时图谱反应比较灵活,而内向型的图谱反应就缓慢一点。测前谈话时也要注意人的性格特征。主测人还应主动调控自己的性格,弥补某些不足。


                        第二节 实验心理与技能训练

  笔者一直都在强调:实验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训练,是每一个学习、应用心理检测技术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和条件。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行家一伸手,便知有没有”。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对于以人作为检测对象的心理实验技术,如果心测技术员不懂得或不掌握实验心理学知识技能,真能够做好心理检测技术实践应用吗?
  鉴于此,从多途径充任心测技术员的人,必须重新严格“回炉、锻造”,重新学习和训练,严格考核实验心理学知识技能。
 

  一、心理检测实验设计问题
 

  心理检测技术,需要掌控、处理的因素相当多。只有在心理实验之前,充分考虑到影响实验结果的各种可能因素,进而制订恰当的心理检测实验设计,才能得到有效、科学、准确的结果。
  心理检测技术的实验设计,必须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要考虑心理实验检测解决什么问题和怎样解决问题
  一是实际工作中,需要心理实验检测来解决的问题;

  二是对某种理论方法或学说是否科学,需要心测实验来检验;

  三是特殊岗位、人员培训等需要心理实验的问题;

  四是查阅书籍、文献发现的问题等。
       ()被测人的选定
  根据心理实验检测目的,特别是最终目的和实验要求操作,选定合格、适当的被测人。主测人面对的被测人可能是正常青年人、中年人或老年人,也可能是变态心理者或精神病患者,更可能是依法传唤的自然人或者在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等。

  心理实验检测问题编制和测评结论,绝不能受制于“自动检测仪”的编题模板和评分软件,必须由主测人视怎样的被测人来定。
      ()心理实验检测因素控制
  心理实验检测中,有计划变化的条件叫作实验变量。实验变量,是由主测人所操作、变化的自变量。由主测人操作变化自变量所影响、规定的心理生理反应是因变量。在实验中,需要保持恒定并受控制的条件叫无关变量。所谓心理实验检测的因素控制即主测人对自变量的操作、控制和对于无关变量控制。
  为了使心理检测精确可靠,实验条件一定要严格控制,特别要控制好关键性的条件。如果心理实验条件控制不充分,那么随着自变量的操作变化,无关变量也会发生变化,这样得到的因变量的变化,就不一定单纯由自变量的变化所引起和决定,这即是实验失败。因此,心理实验检测成败与否、实验好坏之别,与如何充分地设计所控制的实验变量及如何控制无关变量密切相关。
  

  二、心理检测自变量的操作控制
  

  自变量,也称实验变量。以心理实验检测为例,言语刺激的强度、刺激的呈现位置、刺激的呈现时间、刺激的呈现次数都可以作为自变量。自变量,还可分为单一自变量和组合自变量,由几个单一变量组合成一个较大的变量称为组合变量。心理实验检测,就是一种组合变量实验设计。它是根据心理实验目的和要求确定的。
  首先,必须注意自变量操作的严密性,即在自变量操作时尽量使其他无关变量不变,要充分控制无关变量,严密注意不要发生混淆。同时,主测人呈现言语刺激时,可懂度、清晰度和速度、强度、间隔时间及仪器设备等,均须保证自变量操作控制的严密性。

  其次,在充分预备试验或在之前研究结果基础上,要求准确预定自变量在什么样的水平、什么样的等级、什么样的阶段上发生变化。例如,言语问题的水平,必须通俗、易懂;言语问题的长度等级,必须在7-12字以内;言语问题的阶段变化,必须前后一致等。
  被测人的自身特性因素,如被测人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教育水平、人格特性、动机、态度、内驱力等,都可能影响对言语刺激的反应。这些因素,统称被测人(被试者)变量。其中,有些是主测人可以主动操控的,如内驱力的强度;有些则不能主动操控,只能做测量,如智力、气质、性格;被试者本身固有、主测人不能加以操控改变的特性称属性变量,如性别。
  认知综合检测法(CCT)的理论基础,是被测人是否存在与违法犯罪案件相关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简言之,即违法者特有的内隐及外显的认知、心态和行为的表征。被测人自身特性因素,主要依据犯罪心理痕迹在被测人头脑中是否存在和存在多少来区分。对实验中的被测人变量,有些无法被操控;但是,造成被测人变量水平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被测人是否经历了某一 违法犯罪事实。根据犯罪心理研究和实案检测,可以将被测人变量水平分为以下三个。
1.如果被测人经历了全部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其头脑中会留下相关的心理痕迹,那么他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2.如果被测人没有经历某一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但仅参与了前期谋划或准备,或者通过别的渠道了解到某一案情事实,那么他就是涉案知情人;
3.如果被测人从来没有经历某一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也不知道与某一案情有关的事实,那么他就是无辜者。

  认知综合检测法之所以划分为这三个水平,是由被测嫌疑人的客观心理事实所决定的,而非由研究者随意安排或推定。心理实验检测的目的是先把无辜者从被测嫌疑人中排除,然后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知情人。
  

  三、心理检测无关变量的控制
 

  在心理实验检测中,除有意改变的自变量以外,其他一切条件都可称为无关变量。无关变量,顾名思义,是与心理实验没有关系的变量。但是,就心理检测各具体案件和被测人来说,要预先知晓什么是当时该控制的无关变量,是很不容易的。怎样才能知道什么是该控制的无关变量?一要研究外国的和中国的相关文献;二要为此进行预备测试,通过预备实验来确定。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某种不测的无关变量混入,主测人还必须处处留心。当然,主测人的预想也是十分必要的。当确知哪些是无关变量后, 主测人就必须设法加以控制。控制无关变量的方法如下:

       ()无关变量的消除
  控制无关变量,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消除无关变量。心理实验大多在隔音室、暗室内进行,即为了消除作为无关变量的视觉和听觉刺激。但主测人必须注意,如果过于消除无关变量,心理实验检测应用就会脱离日常生活更远,就失去了“现实性”和“现场感”,这样做反而会引起难以被控制的被测人期望、态度、紧张 等机体变量。事实上,有些变量是无法消除的,如年龄、身高、 体重、遗传、动机、情绪等机体变量。又如,没有声音频率、振 幅、持续时间或长度限定的言语刺激是不可想象的。
       ()使无关变量保持恒定
  主测人可采用保持恒定的方法,使无法消除的无关变量保持恒定,使其固定不变并控制其影响。最好在同一时间、同一房间,用同一套题做检测;仪器在同一条件下使用;主测人情绪态度、室温和湿度等保持恒定。

  为了控制预备试验、人的疲劳等对心理实验检测的影响,在正式实验检测前,必须使预试、疲劳等因素影响尽量保持恒定。
  认知综合检测法(CCT),要求被测人认真听懂主测人所读的心测题,对被测人的回答方式不作出规定,允许被测人保持沉默不答。心理检测题目,是检测所需的实验材料,由主测人通过口头言语输出形成言语内容刺激,从而形成自变量。
  认知综合检测法(CCT)的题目编制,本质上与“测谎”编题不同。它主要是将自我认知法、违法认知法、现时心态法等编题方法系统组合,前一种方法为后一种方法做心理上的铺垫和唤起,每一种方法在前后衔接上基本遵循人的“意识流”规律。每一方法是以不同数目组题构成的,每组题目中既有目标题,也有为缓解被测人压力而不计分的无关“牺牲题”。以其中一组检测题为例,可把握一下自变量的控制。
      1.做这事的人,是早就想教训他吗?
      2.做这事的人,是前两天想教训他吗?
      3.做这事的人,是当时想教训他吗?
      4.做这事的人,是一时冲动干的吗?
      5.做这事的人,是准备好了去干的吗?
  这一组题目,是为了检测作案动机发动时间和作案准备性而编制的。其中123题是检测发动时间,可看作因素动机的水 平1、水平2、水平3;而45题是检测作案准备性,可看作准备 性水平1和水平2
  当然,有时候也可以把动机发动时间和准备性分为两组检测 题,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但总的设计原则和思路是一样的。

 

  四、心理检测因变量的控制
 

  因变量,又叫反应变量,是由自变量的变化而产生的现象变化或结果。实验心理学认为,对一个刺激,被测个体所产生的反应是无限的。反应变量指标主要有反应速度、反应的正确性、反应的难度、反应的次数和概率、反应的强度。主测人如何把无限的反应控制在所设想的方向上,这即是因变量的控制或反应的控制。
       ()用指导语来控制
  心理研测的对象是心理生理反应,不是生理反应。因此,人的因素在实验中起重要作用。所有心理实验涉及的人,就是主测人和被测人。主测人对被测人的干预,被测人对主测人的实验态度,对实验结果都会产生影响。由于心理实验都是通过被测人完成任务的方式进行,因此主测人对被测人最直接的干预就是向被测人交代任务。主测人在心理实验检测中,为交代任务向被测人讲的话,称指导语。
  以人作为被试者的心理实验,指导语不仅是对被试者说明实验,更重要的是给被试者设定课题,这是控制被试机体变量的一种手段。指导语不同,所得实验检测结果也不相同。因此,指导语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事前,严格确定给被试者什么内容的指导语。
      2.指导语中,要把被试者应知之事交代完全。
      3.指导语需简单明确,确保被试者清晰懂得。
      4.指导语必须标准化,前后一致并且同一。
       ()反应指标的选择
  心理学基础实验中,一般常用指标有绝对阈限、差别阈限、 反应时、反应持续时间、反应程度、所需时间、所需次数以及口头报告等。在常用指标中,选定心理实验检测指标的主要条件是:

       1.有效性。首先要选定充分代表当时的现象或过程的指标。
       2.客观性。可以用客观方法测量、记录和重复显现的指标。
       3.数量化。能数量化,便于记录、统计的精确度高的指标。
       4.可靠性、可辨别性,技术可能性等指标,也要加以考虑。
  心理实验检测,是使用心理测试仪实现的。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检测指标主要是三项,即皮肤电、呼吸、血压。因此,心理检测的因变量,应首先确认以上三项。它们通过计算机处理、反映在计算机屏幕上是三条颜色不同的曲线:红色的代表皮肤电曲 线、黄色的代表呼吸曲线、绿色的代表脉搏曲线。其中,以红色的皮肤电指标反映最为明显。违法犯罪嫌疑人因变量出现明显的 涉案标志,即红色曲线陡然上升到极限值,并以直线状态持续较长时间。从皮肤电角度分析,心理实验检测的因变量,实际上就是检测被测人反应程度。
       ()控制额外变量的方法
  心理实验检测中,影响皮肤电反应的因素主要有被测人的觉醒水平、温度、疲劳度,还有被测人对主测人所读题目的自我认知和理解程度。当然,这几个因素是主测人要注意的,对实验目的来讲,都属于额外变量,在实验中需要加以控制。控制额外变量的方法通常有排除、恒定、随机、匹配、抵消平衡、 统计控制。
       1.对心理检测环境温度控制,采取的是恒定法,即让检测环 境的温度保持恒定,即稳定保持在18~26度任何一个温度上。
       2.对被测人觉醒水平和疲劳的控制,是通过指导语(测前心 理访谈)控制,通过10分钟的测前心理访谈,唤起被测人对检测 任务的认知,告知被测人检测中不要乱动,以免产生不利影响等。

  

  五、心理检测预备实验

  

  预备心理实验的目的,是为正式实验设计提供一切所需要的资料。预备心理实验,包括有关指标的有效性、自变量如何操作、无关变量如何控制、指导语的作用,被测人选择、检测个体数目、实验设计优劣等方面。这些问题,均应在预备实验中进行全面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在正式心理实验检测前,初学者必须进行预备实验,但千万别因为不是正式实验而马马虎虎。如果预备实验不能提供正确资料,将难以确定正式的实验设计。同时,预备实验中要细心观察预备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效果,以利于及时修改原先的设计,使之更完整、合理。当然,如果预备实验一次不够,可以做多次。
  通过预备实验以后,才可以确定正式的心理实验检测设计。
  根据以上的心理实验设计理论,可看出心理检测技术的实验是在被测人范围内的设计。只要是被划进检测范围内的被测人,都至少要经历一遍全部检测题目的检测。在心理实验检测期间,每个被测人都接受了全部实验的处理;同时,每个被测人以自己对问题的反应程度作为控制条件,也就不需要另外再找对照人或对照组了。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实践

  心理科学研究人的“犯罪心理”,并非指严格刑法意义上的 “犯罪”,而是泛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体或团体的心理。人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离不开违法犯罪主体;而涉及违法犯罪主体,又都离不开违法者的心理活动。因此,分析研究人的违法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必须首先承认人的心理的主体性,同时也必须承认人的心理、行为规律的客观性和可知性。

  

  一、人类行为的十五种动机
  

  世界各地的心理学家,一般都把人类行为的动机看作“由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一种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Drive),一般都以此概念为基础,去研究动机类型、过程机制等。
动机,是推动人行为的直接心理动力。人类行为的动机,无论是在心理构成要素、心理过程、心理功能,还是在动机的培养和激发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人类行为的社会性本质特点。人类的一切行为,无不受动机的驱使。

  动机,是在目标或对象引导下, 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动机作为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态等行为进行推断。动机必须有目标,目标引导个体行为的方向,并且提供原动力,即动机是个体行为活动的内心起因。
  人类对于金钱、地位、感官享乐等的疯狂追逐,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 惩罚。因此,人们对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及后果,必然要加以前思后量。因违法犯罪行为得逞所带来的利益和快感,和因违法犯罪行为失手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对于法律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都会使得违法者在实施犯罪前心里充满复杂的动机斗争。
  心理检测人员研究人的动机,不仅需要依赖于犯罪学研究基 础,更应当从尊重人性的角度出发,将违法者的动机从人性本源 处划分。一般而言,人类主要有以下15种行为动机。
       1.饿动机。古话说,“饥寒起盗心”。过去认为,胃部收缩引起饥饿感觉。近年来研究认为,人的大脑是产生饥饿动机的中框。一般饥饿动机,对食物没有选择性,“饥不择食”,吃什么都 有减低动机强度效用。但特殊的饥饿动机,则是对某种(或某 些
)食物有特别偏好。人们平时所说的“馋”,就属于此类后天学习积累的不良偏好。

       2.渴动机。渴动机比起饥饿,对人有更强的支配力。过去认为人体内水分不足导致渴的需要。近年研究认为,人大脑的下丘脑是产生渴动机的中枢。渴动机与饿动机一样,也会因学习积累而形成不良偏好,如人对酒、茶、咖啡、汽水、可乐、冰激凌等 形成特殊的“渴”。
       3.性动机。古话说,“饱暖思淫欲”。个体生长到一定年龄和成熟程度,性成熟促使个体产生对异性的需要和求偶行动力量,又被称为性驱力。性动机虽是保证种族延续所必需,但在性质上与饿动机、渴动机明显不同。一是性动机发生时虽对个体有强烈支配作用,但性动机并非维持个体生命主要因素;二是性动机只在一段时间内对人的行为有影响力,饿和渴动机则是任何个体都 终生存在的;三是性动机一般涉及同类的其他个体,而渴和饿都是为自己;四是性动机的生理基础较清楚,饿和渴则较复杂。值得重视的是,人的性动机、性行为除了受生理基础影响外,还受四大因素影响:个人经验和过去学习所得;声、光、色彩、肉感 等视觉刺激繁多;个人年龄、情感、营养、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人的心理因素,尤其是人对于色情影视、图片等会产生多种想象内容的反应。
       4.睡眠动机。个体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即是睡眠动机的外显表现。此时,人只有睡觉,休止行为活动,这种动机才能得到满足。人的睡眠剥夺实验证明,睡眠动机剥夺会导致人的焦虑、暴躁情绪,甚至导致精神错乱,也会造成突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5.母性动机。这是人类社会种族延续,女性个体在特定时期内所独有的强烈动机。特定时期是指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护幼期等。此时,女性外显表现为会不顾一切地保护子女的安全。这种动机有时会成为女性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6.疼痛动机。这种动机由刺激引起,但驱使人逃离刺激来源才能解除疼痛,而不是使人趋近它。现代社会,有些人故意逃避痛苦,如女人认为生孩子痛苦而逃避。还有些人希望体验痛苦,如施虐狂、受虐狂。由此,也产生一些社会和家庭问题。
  以上六种动机,大都是与人的肉体需要相关的生理性动机, 主要在于减少或消除肉体的缺乏,以维持机体的平衡。然而,以 下好奇动机则是在满足生理性需求以外,人或动物还要主动地寻 求刺激,探索新异环境和事物,表现出注视、玩弄、破坏等行为。
       7.好奇动机。心理学家认为,好奇动机与生理需要无关,而是与外在刺激的强弱、新奇性及复杂性密切相关。如年轻人偏好 追逐奇闻逸事,少年儿童总想抓、摸、推、拍、玩、操弄甚至破坏某新奇事物,奇特事物也会勾起青少年较强烈的“操纵欲”或触摸欲望。一些探究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源于此动机。
      8.恐惧动机。人对某一事物产生恐惧后,当此类事物出现或可能出现时,会引起逃避恐惧物的动机和行为。引起恐惧动机的,不限于有威胁性的具体事物。实际生活中,人也会因后天的习得而产生恐惧,如人的被控制妄想、被害妄想、疑病妄想等“病态 恐惧”。
      9.攻击动机。个体试图侵害他人或财物而表现出的凶残、破 坏、侵犯的内部驱动力。攻击外化可以是实际行动,也可以是口头漫骂等。心理学家按攻击目的不同划分为敌对攻击和工具性攻击。前者是使被害者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后者主要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当然,这种划分也存在争议。因为有人认为攻击动机是本能;也有人认为攻击是学习模仿来的行为方式;还有人认为人遭遇挫折、阻挠会引起攻击。总之,人的许多残忍的违法犯罪行为,确是攻击动机引起的。

      10.支配与服从动机。在群体生活中,个体之间有主从关系的需要。有的成员表现出支配其他成员的倾向,有的成员则甘愿顺从别人。人类社会的支配和服从,表现得比动物更为明显,支配者与顺从者的界限很分明。假如某个团体中争夺支配地位,容易引起矛盾冲突;当然顺从者则只是愿意拥护别人。在家庭里,这种动机表现也常见。
      11.亲和与依赖动机。动物界,亲和与依赖动机和行为很常见,小动物尤其如此。人类社会中人离不开群体社会性生活,因此这种动机表现得更加突出。一般认为,年幼时依赖动机突出,随着年龄增长和独立性活动增多,亲和与依赖的对象改变。人在孤独、受威胁、焦虑等情景下,亲和动机表现更强烈。有研究表明,正式团体的凝聚力下降,人的亲和依赖对象会朝向非正式团体。
     12.赞许动机。为了满足个人获得他人鼓励、称赞的需要的动机。这种动机,对人主动学习社会规范、是非标准和个体的社会行为发展等都十分重要。幼年期,成人的表情、语言、行为都可满足孩童的赞许动机;长大以后,家长赞许下降,同伴赞许、社会赞许和物质赞许的力量更大。当然,个体常遭冷遇得不到赞许,会使人走人歧途。
     13.成就动机。个人对自己认为重要、有价值的事去从事、完成并欲达完美的内在驱动力。成就动机,幼年期一般处于模糊状态;青少年期具有浪漫性,表现出“好高骛远”特征;成年期虽然不如青少年强烈,但比年轻人更切合实际。当然,社会主流价值所推崇的成就动机,不一定能成为个人的内驱力。

      14.游乐动机。个人为追逐感官愉悦、情绪宣泄、身心享乐的内部驱动力。青少年时期,游乐动机日趋主动,行为易不计后果发生越轨、违法犯罪案件也多表现以游乐动机为主。成年期,游乐动机更加丰富多样,游乐行为更加自我约束并遵纪守法。
      15.迷信动机。个体或群体追逐“日常意识”传递的内在驱动力。这种动机的功能较为独立,受社会环境和学习模仿影响很大。正常人表现的迷信活动动机,世界各地文化皆有,一般无可厚非。但是,迷信动机和迷信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不良影响和危害也不可低估。特别是在一些文化发展滞后地域,迷信活动甚至邪教活动影响扩大并发展成员,拉拢腐蚀人心,对社会安定的破坏力很大。
  综上所述,人以上15种行为动机,都可能导致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用上述人类动机的视角阐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才是更科学和合理的。同时,将人类动机理论应用于案件的侦查审理,也可以为疑难案件侦查和各类案件的审判带来良好效果。
  当然,心理检测技术在研究人的行为动机时,也要考虑从人类行为活动的社会性出发,如在测前心理访谈阶段,心测技术员可结合人类动机理论解释作案人的犯罪动机,使真正的违法者在心理检测过程中得到动机抚慰,促使其情绪保持正常平稳。所以,正确认识人类行为动机的人本性和社会性特点,有利于更好地在实案检测过程中解读违法者的作案动机、目的、行为等因素,为心理检测各阶段技术的客观合理应用,提供充分的心理科学基础。
  

  二、人的动机的渴求度与满足度
      

      1996年,笔者参加高汉生教授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的写作。同年,笔者所著的《跨世纪的犯罪问题》一书出版。经我们研究确认:人的动机满足度=渴求事物实际被满足值÷渴求事物最初期望值。这个心理学公式表明,人的动机满足度与人的渴求度成正相关关系。

  一个人的违法犯罪动机,表现为对犯罪目标具有非常强的渴求度或者说渴求度处于无限状态时,这个人的犯罪动机就是很特殊的,不同于一般人的常态渴求度。例如,贪腐官员对金钱的渴求是没有限度的,而属于常态渴求的一般人,对金钱的渴求度则在一定范围内。
  社会心理学研究也发现,普通人的动机渴求度和满足度,处于中数回归范围内,这个范围基本上是普通人的平均数范围。因此,普通人的动机渴求度和满足度都相差不多,此时人们不去追逐额外的需求和利益,因而也不会去违法犯罪。然而,大量违法犯罪案例表明,犯罪人的渴求度与满足度与普通人有明显不同,其远远超出了平均数范围,比普通人的程度要高出很多。此时,其满足度也早已相应增大,致使渴求度和满足度二者互相助长,最终此人的满足度会无限扩大,导致其犯罪的恶性程度不断加深。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平民百姓或弱势群体的渴求度和满足度相对于贪腐官员程度会很低。贪腐官员的动机恶劣程度和其渴求度、满足度,普遍超出一般盗窃犯、抢劫犯很多倍。动机渴求度与满足度在心理检测案例深入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同时,应用检测心理痕迹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时,也要遵循动机渴求度和满足度的研究规律,注意区分犯罪动机及行为的恶劣程度。
  

  三、人的动机外化主要规律
  

  笔者从1981年到吉林省少管所调研并撰写《青少年犯罪问题分析》论文;1985年到北京西城公安分局预审实习;1986年参与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用《犯罪心理学》教材;1987年参与国家七五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1991年参与国家八五重点项目《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95年到天津市南开公安分局挂职工作一年等,这些都使笔者不断脚踏实地“在学中干”,不断力所能及地“在干中学”。

  国内外心理学家认为,人的所有行为的产生,都在于人的需要和动机之间存在一个复杂而必要的心理转化过程。换言之,对于违法者,不良的需要并不必然地产生违法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并不是在需要基础上直接产生。这其中除了有需要的强度和诱因问题外,更为重要的是内部需要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心理转化问题。
  违法者的行为,之所以在道德上被认为是错误或不被法律允许,主要是由于他们的需要向行为动机的转化,违背人类行为动机的社会性本质特点,违反人类行为应该自觉遵循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以,违法者的行为才是错误的,必须要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惩处。
  笔者带领学生经过大量实案调查和检测研究,发现人的违法犯罪动机产生并外显变化为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六条规律:
      1.在无意识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例如,过失犯罪的动机外化为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无意识的,如司机开车撞了人,撞人前可能无意识,但撞人之后及事后逃逸等却是有意识的。
      2.在激情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例如,作案人可能由某个事件或因素引起情绪表现猛烈,短时间内不受意识控制,导致激情犯罪。激情状态下,人的意识范围狭隘,自我控制力降低,行为受情绪左右,无法估计行为发展的后果。
      3.在集群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例如,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因情绪的情景性和去个性化作用,很多人失去个性独立性,表现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集群状态下可能有的过错,其他情况则不会发生。

      4.在互动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上文提到的15种人类动机,都可以在互动状态下外化为违法犯罪行为。换言之,如果没有互动对象,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发生。例如,二人争执,正因为都处在互相运动、心理助长过程之中,最终导致辱骂、伤害行为发生。
      5.在主动调控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这一类动机外化行为的规律,与心理检测应用相关度最高,更是刑事、民事疑难案件形成的规律。通常,疑难案件的形成,是由于违法者在行为过程中主动调控状态较好,或是其在犯罪现场的调控很到位,现场遗留痕迹物证极少。因此,侦查、审判人员在工作中就非常容易出现偏差。
       6.在直截了当状态下,动机外化为行为。这一类动机外化行为的规律,基本上不用心理检测。违法者有什么样的需要动机,就产生什么样的行为,行为发生后经常主动投案或等待被抓。
  然而,最近几十年,随着社会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违法犯罪智能化也随之升级。违法犯罪行为从整体水平来看,智能型或者主动调控型的数量已大幅增加,使刑事、民事案件形成疑难的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心理检测技术在应对这些新变化上,必须加强理论与实战研究,充分尊重心理科学规律,才能在研测疑难案件时确保科学有效。
 

  四、变态心理标准及评判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变化,人的心理震荡越来越剧烈。有的人受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因素影响,导致变态心理行为发生。由于媒体的披露,人们感到变态心理导致恶性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并已然呈现升级恶化趋势。事实上,变态心理犯罪人,不仅犯罪动机诡秘,行为难以捉摸,手段也残忍恶劣,已成为治安的隐性炸弹。

  人口中变态心理的数据,一直在增长。有一部分属固定变态心理,如总人口之中有7%是智力障碍者。智障者的心理特点是难以形成高级认知行为,而低级认知行为横向发展,大脑神经系统不能对行为进行有效调控,生物性本能行为易占主导。又如中国精神病患者约2000万人,构成严重治安威胁的约200万人。另一部分属非固定变态心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这部分变态心理引发的占3%~4%
  非固定变态心理导致的疑难案件,在我们实案检测的近1600 起案件中占8%~9%。但变态心理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却一直都很低。侦查员因缺乏变态心理犯罪的系统知识,非常容易被表象误导侦查方向,或错误给案件定性,或错误串并案件,致使案件久侦未破,成为疑难悬案,如28年后才侦破的甘肃白银系列变态杀人案等。
  变态心理,指偏离正常人范围的心理和行为的异常表现,即人的感知、情感、思维、智能、行为及人格等心理特征等都可能发生异常。变态心理的实质是人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在人主观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客观事物的歪曲认知和反映。
       1987,笔者与张钦礼合著《变态心理与犯罪》一书。书中有各种变态心理类型,如非精神病型变态、性变态、病态人格、 神经官能症、轻度情感障碍、酒精与药物成瘾等较多见。精神病型变态,如病理性幻觉、妄想,思维、情感障碍,意识与智能障碍等不常见。
  实案检测工作中,辨识变态心理与正常心理可参照以下标准。

  第一,经验标准,即以一般人对正常人与异常人的心理、行为的评价为标准,凡符合众人评价的即为常态,否则即为变态。 

  第二,社会适应性标准,即在正常情况下,人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一致的程度。人总是在特定环境里生活,因此人要适应环境、改变环境。人的行为是否与环境相适应,可作为识别变态标准。
  第三,病因和病状标准,即以病因、病状是否存在,作为判定心理变态与否的标准。政法人员可以认真查阅心理异常人的病案,或考察其生活史、当时的症状等方面加以判别。
  第四,统计学标准,即以数量统计值为依据的划分标准,如精神运动活动水平测查中,用某些心理刺激引起人的运动反应来衡量。
  第五,心理测验与实验标准,即利用心理量表和实验仪器来检查、判别人的心理行为,即从心理、生理、神经生化等方面测查。
  

   五、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杀人犯主要心理特征
       1.性情暴戾,残忍冷酷,心狠手辣;
       2.心胸狭窄,嫉妒心强,极端自私;
       3.气质、性格类型的两极性表现明显。
       ()强奸犯主要心理特征
       1.性欲望表现强烈,知觉选择异性的性冲动倾向十分明显;
       2.对性刺激的耐受性差,性冲动经常影响正常的认知活动;
       3.幼年时性知识缺乏,青少年性选择缺乏基本的性道德;
       4.部分强奸犯因成长缺陷,缺乏与异性交往的能力。

       ()伤害犯主要心理特征
       1.自尊心或自卑感极强,认知狭隘,情绪情感外显强烈;
       2.性格表现暴戾、野蛮,气质表现易于冲动,争强好斗;
       3.多数属胆汁质气质,情绪极易波动,偏好武力解决问题。
       ()盗窃、抢劫犯主要心理特征
       1.物质需要居于首要位置,享乐欲望强烈;
       2.对钱财的知觉选择和占有,倾向性异常;
       3.性格自私贪婪、缺乏自尊心,社会认知错误。
       ()流窜犯主要心理特征
       1.已形成较深犯罪的恶习,多次犯罪人格改变,作案手法、工具、方式等基本相同;
       2.认知、情绪、意志活动等以自我为中心,具有较高犯罪智能;
       3.心狠手辣,不计后果,连续作案,案后心理压力和负罪感轻;
       4.作案时常常为所欲为,不太关心或注意现场痕迹、物证遗留。
  

  六、不同主体的违法犯罪心理特征
  

  根据违法者的年龄不同,可将犯罪心理划分为少年犯罪心理、成年犯罪心理和老年犯罪心理;根据犯罪人的性别不同,可将犯罪心理划分为男性犯罪心理和女性犯罪心理。
       ()少年犯主要心理特征
  通常所说的“少年”,指未成年人,具体指1112岁至1718岁这个年龄段。这一界定,与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大致相符。少年犯的主要心理特征表现如下;
       1.个性特征外显表现很不成熟,容易接受他人暗示的影响;

       2.认知能力局限,对事物是非曲直判断力较差,易模仿他人;
       3.需要和动机,外显表现容易恶性膨胀,犯罪行为幼稚低级。

       4.情绪体验显得低级且不稳定,容易冲动,情境性刺激明显;

       5.意志行动过程,外显的两极性十分明显,戏谑心理较严重。
       ()成年男犯主要心理特征
  成年男犯,指18岁至75岁的男性犯罪人。主要心理特征表现为:
       1.个性特征较为稳定,作案动机较明确;
       2.认知成熟稳固,自我意识较强,功利性较重;
       3.情绪体验较为深刻,可能出现变态心理行为。
       ()成年女犯主要心理特征
  成年女犯,指18岁至75岁的女性犯罪人。主要心理特征表现为:
       1.认知思维的深度、广度较差,直观形象性较强;
       2.理性认识差,情感色彩浓,感受性强,敏感细腻;
       3.情绪体验异常深刻、丰富,行为容易受冲动影响;
       4.虚荣心强,内心矛盾多,心理防御机制简单、消极。
       ()老年犯主要心理特征
       1.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敏感、多疑;
       2.情感麻木消沉,又十分易于激动;
       3.自尊心很强,意志行动特立独行;
       4.犯罪动机隐蔽、犯罪行为单一。


                       第四节 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
 

  一、心理测量学
 

  心理测量学,是依据心理学理论,使用一定操作程序,对人的能力、性格、心理健康等进行数量化评判的学科。广义的心理测量,不仅指以心理测验为工具的测量,也包括用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实验法、心理物理法等进行的测量。心理测量,即通过科学、客观、标准的测量手段对人的特定素质测量、分析、 评价。人的素质指完成特定工作或活动所需要的感知、能力、气 质、性格、动机等个人特征,特定素质是以一定质量和速度完成工作或活动的必要基础。
  心理测量学的产生,是现代社会的需要。法国医生艾斯奎罗是第一个用智力测验把智力落后与精神病分开的人。从此,心理测验产生了。心理学的独立,实验心理学的发展,给心理测量学带来了严格的标准化程序。而标准化程序,是现代心理测验的重要评价指标。
  心理测量的量表编制,与心理实验检测关系密切。认知综合法(CCT)编题技术,必须重视信度、效度考量,保证编制问题客观真实,对被测人使用科学有效。因此,对编制好的问题,快速有效的检验方法,就是对主办案人做预先检测。如果主办案人顺利通过预先检测,说明主测人编制题目符合客观性标准,实测才有信度和效度。
  

  二、心理生理学
  

  心理生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介于心理学和生理学之间的一门学科。随着生物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能记录放大心理生理反应的心理测试仪的使用,使心理生理学研究有了可靠的实验工具。

  心理生理学理论成果和测量方法,已服务于多种行业人才选拔及心理训练,以及一切需由情绪心理品质来选拔人才的领域。心理检测技术,是司法机关排除无辜者、认定嫌疑人的重要手段。其理论依据是,言语问题首先导致人的心理活动,其后才引起生理变化。这些心理生理反应图谱的变化,内外部表征都可以被直观观察到。
  心理生理学同过去的生理心理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研究课题、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绝不可以将两门不同学科混为一谈。心理检测技术理论研究和实战应用,首先应掌握心理生理学原理和方法。唯有如此,才能为心理检测技术科学、正确地应用奠定扎实基础。
  

  三、本能心理学
  

  查遍中外本能心理学论著,从未见任何人讲过“说谎是人的本能”这句话。中国古代曾有学者说过,“人之初,性本善”。但是,中国误传“测谎”走火入魔者竟在短训速成班胡言“说谎是人的本能”。这种无中生有的骗人言论,没有任何著作出处和研究依据。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心理掩盖性,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人成长到了特定年龄段,心理掩盖行为会普遍形成。例如,儿童5岁以后,心理掩盖初步形成;12岁以后,心理掩盖程度不断增加;18~22岁成人以后,心理掩盖更加突出。近年来有报道,加拿大心理学家统计:一个人每天可能说谎32次。如果按照这个统计结果,就认为人纯粹生活在谎言世界,也是不正确的。人的说谎行为,属于人后天习得性行为,与人的本能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某些“测谎专家”和短训速成班胡言“说谎是人的本能”, 实质是违背科学的。

  

  四、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
  

  近年来,心理学家、生理学家、医学家等都热衷研究人的大脑活动与心理活动的关联性等方面课题。例如,对大脑皮层机能定位的研究、对大脑皮层网状结构的研究、对人的心理活动与物质本体 及微观机制之间的研究、对人的言语思维活动脑机制研究,等等。
  心理检测技术如果继续科学推进,与情绪心理学、言语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心理生理学、发展心理学、人际关系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进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迄今,世界上总有一些人士,极力淡化心理科学在Polygraph 使用中的地位和作用,试图继续误传“测谎理论方法”那一套,结果已然证明徒劳无益。

                       第五节 公安学、法学学科知识

  一、刑事侦查学科
     

      20多年来,笔者提出心测技术员实测案件,必须先懂得“四轮驱动理论”。第一个轮子,是传统侦查和审讯;第二个轮子,是物证技术鉴定;第三个轮子,是电子网络信息;第四个轮子,是心理痕迹分析、检测技术。心测技术员实测案件,必须懂得四个轮子分别所指知识。因此,只知道“测谎理论方法”,其综合素质肯定不合格。

  疑难案件形成原因,首先,是办案人综合素质落后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展变化。其次,是社会管理、调控功能已然严重滞后,致使疑难案件很难从根本上遏制其增多势头。最后,是疑难案件侦技手段严重欠缺,基础投入迟滞落后。如发达国家有微量物证鉴定手段,中国各地却还普遍跟不上。此,各地刑事技术鉴定人员数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如何强化办案人员的主体素质,是中国政法部门的当务之急。第一,办案主体的知识更新速度,必须系统超前进行。第二,办案主体对于疑难案件会诊,包括侦技手段支持必须加强,绝不可以各自为政。第三,对传统犯罪与新兴犯罪的跟踪研究,必须包括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加强社区公众的防范。
  笔者以多年参与侦查、审理疑难案件经验,认为以下问题需引起特别重视。
       ()非独立办案思维
  办案实践中,必须打破过去那种与上级行政、党务领导保持一致的观念。事实上,侦查审理案件,绝不能总强调必须与领导保持一致,每个参与办案的人都应当并可以平起平坐,直抒己见。中国的政治文化,流行与上级保持一致的风气,但这种风气非常容易导致侦查审理工作不能独立运行。
       ()纯技术决定论
  许多侦查审理办案人,都不同程度迷信技术工作并简单认为技术决定案件方向,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例如,县公安局技术鉴定足迹,认定差不多是某人;然后让地级市专家看,也认为差不多,马上就开始抓人,此时就存在问题。为什么?因为单一依据足迹鉴定抓人,必须慎重。足迹鉴定不如DNA、指纹等技术鉴定可直接认定人身。足迹鉴定,是把现场足迹和样本鞋子留下的足迹,根据鞋底花纹特征、制作过程存在工差、鞋子穿用过程中形成的硬伤特征、磨损特征等,或根据鞋子的种类特征、细节特征来做同一认定,然后再根据鞋子的所属来发现涉嫌作案的人。

  指纹鉴定,在刑事技术鉴定中是相对准确的,但也不能看成绝对。尤其是在心理检测之前,主测人必须考虑现场指纹与案件的相关程度,不能把全部工作都压在指纹上。因为,一旦指纹不是嫌疑人留下的,不仅会浪费大量时间,还会错过案件侦查的最佳时机。对于现场遗留指纹,需要看指纹形成时间长短,指纹遗留位置与案件相关程度。指纹形成位置,需要结合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正确判断指纹是否为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即使是血指纹,也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案发后出于其他目的进入现场遗留,或者是事后对被害人、嫌疑人抢救时所留。
       ()聚合思维习惯
  侦查审理工作,必须忌聚合思维,重发散思维。侦查审案人员,由于长期工作任务重,职业习惯容易形成简单、直线思维, 偏好聚合、顺向考虑每一个案件,即根据案件某一个情节决定谁是案件的涉案嫌疑人,而不再去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
  这种职业习惯式思维,很容易使疑难案件陷入侦查、审理的僵局。发散思维,是需要充分考虑疑难案件的多种可能性,从案件的某个局部现象出发,充分考虑案件为数众多的可能性。
       ()侦查、审理案件习惯错误
  笔者认为,疑难案件侦查、审理中时常表现出七个方面的习惯错误。
  第一是何时,属于时间知觉错误。有时候,侦查员所确定的作案时间存在错误。因此,必须考虑作案时间的不确定性,绝不能单纯依靠作案时间来排除某个嫌疑人的作案可能性。报案人可能会出于某种目的,给侦查机关提供一个错误的作案时间;证人也可能存在向侦查机关提供错误作案时间;被害人还可能由于个人认知原因而将发案时间记错,然后非故意地再向办案部门提供。

  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常会利用时间差与办案机关捉迷藏。例如,正在参加某一活动,利用时间间隙去作案,作完案又回到原来活动中,给人造成假象。又如,利用现代交通工具快速作案后,再马上返回,造成时空假象。再如,作案人作案以后,找到相关人作证,证明案发时自己没有作案时间,而且配合默契,骗过办案人的侦查视线。
  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较善于玩时间游戏。常见的有:

      1.转换时间,你说这个时间,他没在这儿,他在别的地方。

      2.否定时间,他没有作案时间,证言等能证明。

      3.替代时间,他当时正在干别的事,你说的事他没干,用别的时间替代。办案人有时也会把相对时间当成绝对时间,或把证人证言所讲时间当成客观犯罪时间。
  时间知觉,这一心理学问题必须搞清楚。否则,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包括心理实验检测,都会丢失重要的支撑点。时间知觉是案件侦查的基石。法医报告推断的死亡时间,基本上都是相对时间。法医推断一般都倾向保守估计,对时间的推断较宽泛。时间知觉在心理学上可分为绝对时间和相对时间。如果时间知觉不容易确定,心理检测编题时,必须编一组时间知觉题,对时间自我认知进行检测。
  第二是何地,属于空间知觉错误。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实施过程跨度,即行为都涉及时空问题。有的需脱离一定空间,才能作案成功,有的则按空间特征,作案人进行一些伪装。因此,如果侦查员在空间知觉方面工作做得比较粗略,心测技术员应当注意识别。心理检测之前,必须查看发案环境及中心现场,必须询问侦查人员,是真实现场还是伪装现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等。由于心测编题要依据空间知觉,所以必须搞清楚。

  主测人需要观察、询问的内容,包括是起始现场还是延续现场,是静态现场还是动态现场,或问清楚有没有关联现场,等等。公安机关的案件,现场勘查十分重要,原始现场会有痕迹物证,能够反映嫌疑人在现场活动过程,有利于主测人对整个案件做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保证客观编制心测题目,进而检测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也要切实把握好时间知觉、空间知觉。例如,在什么时间拿的钱?在什么地方拿的钱?当时是否有其他人?接受钱物放在什么地方?
  第三是何事,即什么事件未搞清楚。侦查、审理人员有的喜欢先给案件定性。搞心理检测,绝对要防止先定性。一定要先把案件性质放一边,不受办案人员定性的影响,测完案件以后,再来看究竟是什么性质。我们经常遇到侦查原定性质,测完之后却变了。
  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一种不良现象,即能少办案就不多办,能不办就不办。这种现象,是将一些案件转到其他途径处理。因此,心理检测技术员在实践中更应防止受先期办案人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第四是何手段,即作案方式受局限。主要是对嫌疑人使用的工具、方法等,不应受先期侦查的束缚。先期侦查可能看到是某一种,但在案件实施过程中,不一定就是侦查已经看到或已做鉴定的工具或方法,所以千万不要受局限,要发散式探讨作案方式方法问题。例如,对法医伤情鉴定、毒化鉴定要有一定怀疑,要考虑有无其他工具或方法。心理检测,要分析涉案人究竟抱有什么目的,对方式方法会有新发现。
  第五是何过程,即未搞清犯罪过程。侦查办案人员叙述案件开始是什么,结尾是什么,中间是什么等过程,都是侦查办案人的分析和逻辑。心测技术员,不能完全相信,否则会陷进去。如果侦查办案人不能确认或只是分析估计,心测技术员更不可全信,更不能用作编题的依据。侦查绝不能捕风捉影,心理检测更要注意识别。

  人的违法犯罪心理行为,肯定存在某种合理的侦查逻辑。但在实践中,侦查员往往不能按照这种逻辑去工作,否则会出现模糊认识。李昌钰先生讲“现场重建”,心理检测必须讲“心理重建”。不同的案件,必须心理重建。事件心理过程究竟如何,侦查是否已搞清楚。做心理检测时,必须对心理重建分析,避免受到原有办案人影响而造成检测错误。例如,云南昆明杜培武冤案,即侦查思路先出问题,两次“测谎”都遵循原有侦查思路,肯定造成冤案。心测技术员,不能全信侦查办案人员。否则,心理检测即丧失自身独立性。心理痕迹动态分析和心理检测技术,是独立的第四个轮子,绝不是侦查的附庸。
  第六是何因,即案件发生原因不清。主办案人介绍案件时,往往非常简单,案件发生归因也非常草率,基本已是一个普遍现象。原侦查办案人对事件原因较少关注,或者关注不深,而更关心案件过程。心理检测要把案件产生原因作为编题主要题目,原因究竟是什么、有多少种因素变化,心理检测都必须弄清楚。
  第七是何人,即嫌疑人是否确切。实测案件表明,办案人员最初提供给心理检测的嫌疑人,很多都不正确。可以说,侦查办案人提供的嫌疑人,基本上都是从现场逆向推理得出的。侦查人员搞现场走访,是按照侦查调查摸排,逆向思维去找人。侦查思路,与犯罪心理分析思路不是一种逻辑。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案件,首先看案件为什么发生,有多少种可能性发生,这样嫌疑人就不会被漏掉。而侦查排摸嫌疑人容易不全面,可能仅从某一条或几条线摸排嫌疑人。
  笔者认为,对侦查提供单一嫌疑人的案件,不能仓促搞心理检测。这是因为,侦查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唯一,就需尽量提供其他可能的人,在排除唯一可能性后,侦查才有推进的新线索,不至于山穷水尽。实测案件表明:很多单一嫌疑人的疑难案件,正由于在嫌疑人排摸上普遍存在问题,才导致侦查工作失误。心理检测,绝不能随便进行实验。侦查办案人,必须从以上七个方面给予特别的重视,才有利于心理检测技术的科学应用,才能保证侦查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

  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在侦查办案中短时期内还难以根除。“测谎理论方法”,实质就是有罪推定。心理检测技术首先应保障无辜者不被冤枉。侦查审理案件中,办案人需要学习对发案环境做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心测技术员更需要首先学会并应用自如。
  

  二、物证鉴定学科
  

  与心理检测密切相关的第二门公安学科是物证鉴定技术。物证鉴定并非都绝对准确,即使是“证据之王”的指纹,实践办案中也时常出现错误。在指纹鉴定错案中,有时两枚指纹有八个以上特征点相同,技术员作出同一鉴定,最后证明鉴定结果错了。更别说现场提取的指纹,有时根本不能确保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留下的。
  案例五:2012年年初,笔者带领研究生王梦琦、王琳研测过一起杀人案件。案件发生在春节前,当地公安局两个月没有侦破,之后想用心理测试协助破案。我们到当地首先去看发案环境,在中心现场,办案人对其他兴趣都不大,专门领我们到案件出入口位置,指着墙砖上一枚灰尘指纹说,这肯定是嫌疑人作案所留。笔者问为何确定是嫌疑人留下的,技术人员介绍说这枚指纹在墙砖的位置,位于嫌疑人进入现场巷子右侧,而且距离墙的地面有
两米高,是嫌疑人从房上翻下时留下的,并且三枚指纹的指尖都指向地面。刚听起来,他们说得很有道理,既然现场有嫌疑人留下的指纹,那么根据指纹排查嫌疑人是最好不过的了,但排查了接近两万人的指纹,仍然没有认定作案人。

  案件中心现场比较封闭,可以确定就是村庄范围内的人作的案。大量指纹排查没有结果后,办案人员才开始怀疑这枚指纹是否是嫌疑人留下的,而这时案件已经发生两个多月了,已经过了最佳破案时间。后来,我们使用心理测试很快认定了嫌疑人,心理检测认定的几名涉案人,都是之前指纹排查排除的,其中有的曾被侦查人员列为重点怀疑对象,有的嫌疑人还被侦查员作过笔录。这是一起利用指纹排查嫌疑人的失败案例,不仅给办案人带来教训,也给心理检测人员上了一课。
  足迹鉴定,在实践中也常出错。中国公安部近年已取消根据足迹动力定性和磨损特征作为依据来做足迹鉴定。原因是前些年,根据行走特征动力定性做鉴定,出现错误太多,所以现在足迹鉴定只能根据鞋底花纹的特征。实测案件中遇到足迹鉴定时,除非鞋底花纹特征点较好,否则对足迹鉴定结果必须要十分慎重。而对实践中利用足迹分析推断嫌疑人身高、年龄、体态特征等,更应慎重。
  案例六:1997年,笔者带领研究生裴相、陈浩对1996年发生的白××抢枪杀人系列案件嫌疑人进行检测,准确地将一名重点嫌疑人排除掉了。然而,我们了解到,现场勘查技术员曾在最初发案现场提取到两枚鉴识条件很好的足迹,并且能够证实就是嫌疑人留下的。经过几位足迹专家进行鉴定,得出嫌疑人身高为 1.73米。正因为是专家做的鉴定,权威性很高,各地侦查人员在排查的时候,就把1.73米作为依据进行排查,高于这个身高尺寸的都排除掉了。

  这样侦查和排查的结果,直接导致高于1.73米的白××,在多次排查中溜掉,并使他变本加厉连续作案,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侦破这些系列案件,关键依靠的是白××曾经服刑时一个狱友的举报。因此,对于足迹鉴定,不能不多留一点心。
  文检鉴定,在办案过程中也常见错误。有时还会出现几个鉴定不一致的情况。目前,由于中国大陆司法鉴定管理还比较乱,还缺少国家级证据法律进行规范。不排除有些私人或假公济私成立的鉴定机构为了牟取私利,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枪弹痕迹鉴定,在司法办案中鉴定正确率比较高,认定枪支对侦查串并案的价值比较大。但心测技术员,对此要有相对认知。
  

  三、法医学科
  

  法医学,包括法医鉴定和出庭举证等,都与心理测试技术关系密切。心理检测技术教学、科研和应用人员,应当了解人体活体损伤特征和各种原因致死的症状,了解现场各种血迹形态和形成原因。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分析死亡原因,必要时要出庭举证。可以预见的是,今后有关部门自侦、自鉴的市场会越来越小,一些有争议的案件,都需要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但是,近10年来,政法部门都不同意把司法鉴定划归给社会机构。事实上,确有一些司法鉴定不能交给社会,如法医出现场、现场勘查等。心测技术员一定要了解法医科学,特别是一些新案例讨论。例如,看法医检验卷,应识别发现当中的问题,或是漏检的,或是检错的,或是结论有问题的。例如,被害人休克死亡结论,如果没有检验颈部,不能简单说休克,颈部没有掐压,肯定存在其他问题,还要看口腔黏膜损伤、捂鼻等。心测技术人员看法医卷,要看出主要致伤、致死方式,几个重要的点要注意:外部的,从上到下的;口腔,颈部,包括舌骨、甲状骨;伤情, 胸部、心脏、肺部、肝脏、膀胱,这些都是确定人生前活动很重要的部位,必须懂得一些。

  

  四、现场勘查理论实践
 

  现场勘查知识,对心测技术人员能否胜任工作意义重大。心测技术员,应当熟练掌握现场勘查理论与实践基本知识。求助心理检测的案件,许多都是案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才提出,原始现场物证早已消失。当心测技术员到达当地时,只能通过查看当时案发现场勘查照片或现场录像,这些可能还比较客观。只要当时现场勘查人员能够全方位进行拍照固定,事后不论过了多长时间,还是能够通过现场照片,发现很多心理行为动态痕迹,甚至还能直接发现破案的线索。
  数十年来,笔者特别强调对于“发案环境”的研究。主要是借助现场客观的物质痕迹物证,如现场的方位、各种痕迹物证存在位置、物证存在状态、尸体状态等。看尸体检验照片,要看尸检照片上是否存在某种死亡原因特征以及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特征。要根据尸体伤痕形成位置、伤害程度、伤口形成状态,客观推断作案人与被害人在现场的互动过程、作案人当时所使用工具等。
  现场勘查笔录,首先必须确保客观性。勘查的主体,笔录中的文字表达,不能断章取义。笔录中的分析意见,一定要辩证看待。现场勘查常有错误的分析,反映出当时现场勘查人员根本就没有把现场看透彻,没把现场一些不合情理现象解释清楚,就急于下结论。
  例如,现场勘查人员经常这样下结论:“根据尸体所在的位置,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衣服等物品,推断尸体所在位置是原始现场。根据尸体附近的痕迹物证,一个人能够形成,推断此案是一人作案。根据尸体所处位置是在远离村庄的郊外,作案人在作案前存在能让被害人到达现场条件,推断是熟人作案。”这是一个真实的杀人案件,是现场勘查人员给侦查提供的现场勘查分析意见,并且经过省厅领导和专家复勘现场,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侦破此案后,这个现场勘查分析意见和真实案件情况却截然相反。被害人尸体所在位置,不是原始现场,被害人是在遭受性侵害后被人杀死,然后又抛尸到那个地方。原有现场勘查分析认为痕迹一个人能够形成,并不等于一个人作案。现场勘查分析意见太过武断,导致错误侦查了几个月,险些将本案办成冤假错案。本案侦破的真实情况,是几个人合伙作案。

  案例七:1999年春,中国北方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主持检测一起二审疑难案件,它是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几十人中毒的单位食堂被投毒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上诉到高院复核,上诉被告人翻供。笔者受邀带领研究生郑红丽、张鸿在查看发案环境后认为,因单位食堂一天三次开饭,有人发现中毒时,现场勘查已很不客观,已解释不了真实现场各事物的关联,因此,确定作案人已很困难。经进行客观的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笔者和学生用认知综合法编题,得出心理检测结论:可排除上诉被告人的涉案犯罪嫌疑。后来,此人被无罪释放。
  笔者一直认为,绝不能过分相信疑难案件的现场勘查意见,必须客观整体地看待案件,越是看得明白,越能防止主测人先入为主。对于一审、二审已判重刑的被告人,也必须坚持无罪推定。这是因为,疑难案件原有的侦查和现场勘查,不能排除存在各种各样的失误。

  

  五、法学学科(含民法、刑法、商法等)
  

  中国心理检测技术,目前主要用于侦查、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心测技术员必须树立无罪推定观念,跟上刑事立法变化,熟知刑事法学争议、变化;要掌握刑事法律规定,懂得案件适用心理检测的法律前提。否则硬着头皮搞心理测试,容易出现错误结论,还会被追究司法责任。凡是案件侦办过程已经显示违法的案件,心理检测就不应再介入。如果心理检测介入,实质上是继续违法。做心理检测,必须衡量案件侦办基础是否合法。
  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决案件,或检察院退回警方补充侦查案件,公安机关习惯做心理检测。但笔者认为,案件不能随便测。因为管辖权不在公安局, 公安局测即越权。此时,管辖权在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已经公诉,委托心测人须是检察院。如果法院退回,由法院委托,而非公安局委托。否则,不论检测结果如何,法官可能不采纳,律师也会有异议,检察院可能推责任,公安局也说是心测技术责任。学好法律,在合法公正前提下,懂得用法律保护心测技术。学好诸多法律学科,是心测技术研究应用必需的基础。
  心理检测技术最终是为诉讼服务的,而诉讼是依据法律来进行的。心测技术人员若想办好案件,不能只依仗心测仪软硬件; 必须从中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出发,全面了解与心理检测技术应用有关的条文。只有熟知中国法律要求和定罪量刑标准、取证原则,心测技术员才能更贴近案件,用好这一技术,而不至于越来越与实案要求相脱离。
  

  六、其他综合性学科
 

  心理检测技术教学、科研和实践应用人员,需掌握相关专业核心知识,即多看百读不厌的经典书,每一次温故都会对经典和自我有新的发现;同时,还需具有广博的背景知识,即读书和涉猎知识不能急功近利,除非有必要转成专业核心知识,一般越广博越好。

  笔者至今仍清楚地记得,1981年年底,笔者刚刚考上东北师大心理学系杨清、郭占基教授的硕士研究生时,导师曾对我谆谆教海,“在中国,从事心理学实验与理论研究,必须做到‘入境’。同时,对其他干扰因素,必须做到‘出境’”。近40年来, 笔者一直认为,搞心理检测技术教学、科研和实践应用,必须对各种学科知识有系统综合把握。特别是对基础心理科学知识技能,如实验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心理生理学、社会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更要系统掌握。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真正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心测技术员,必须做到术业有专攻。第一,须从改变自我开始,切实更新观念,敢于冲破旧事物藩篱。第二,须摆脱名位、金钱、享乐等眼前实用主义考量。第三,须戒除浮躁心态,专心向学,实实在在,耐得住寂寞。第四,须做到但求无愧于实践、无愧于后世。第五,须注重积累深厚、广博知识,须注重在中国政法部门实测办案中加强打磨和锤炼。


自学思考习作题目:
1.心理检测技术应用需要哪些心理学科基础?
2.心理检测技术应用需要哪些法学学科知识?
3.举例说明认知心理学在心理检测中的价值。
4.心理检测技术与实验心理学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5.心理实验检测需要哪些必不可少的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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