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晴
【摘要】近些年,贪污贿赂犯罪中所出现的无辜者虚假供述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普遍性和侦讯机关有罪推定心理定势的影响,侦讯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嫌疑人是否有冤情给予较少的关注。然而,含污贿赂犯罪所独有的隐秘性、职权性、反侦察性强的案件特点使得口供在其证县结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成因并不断提高侦讯人员对其识别与控制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文欲对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一般表现、成因进行归纳和分析,并从内外两方面对成因中各因素的可控性和可控程度进行具体分析,进而以态度改变的说服视角从影响无辜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内外两方面因素具体分析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控制策略,实现犯罪嫌疑人由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转变,从而减少贪污贿赂案件中无辜者的虚假供述,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虚假供述,归因,说服控制
一、引 言
现阶段对于虚假供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般刑事案件的侦讯之中,贪污贿赂犯罪很少涉及,侦讯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境心理实证研究也很少(李纾2010)。贪污贿赂案件中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承认所做之事的陈述”内心确信度很高;而对其“否认所做之事的陈述”多有质疑的现象频发。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源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是有罪推定心理定势的影响,导致人们很少关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嫌疑人是否有冤情。然而,贪污贿赂犯罪所特有的隐秘性、职权性、反侦查性强等案件特点使得口供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证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侦讯的难度。这种对于口供的高度依赖与心理强制的讯问模式使得侦查机关试图采取各种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仅容易产生无辜者做出虚假有罪供述的潜在风险,甚至还可能诱发新型的虚假供述类型(SaulM.Kassin&Gisli H. Gudjonsson, 2004)。
因此,正确认识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成因并不断提高侦讯人员对其识别与控制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文欲对贪污贿赂案件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表现、成因及成因各因素的可控性进行归纳和分析,并以态度改变的说服视角从影响无辜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层面具体分析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控制策略,为不断提高侦讯机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讯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依据,从而减少贪污贿赂案件中无辜者的虚假供述,促进司法公正。
二、虚假供述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一)虚假供述的概念
虚假供述( false confession)在英美国家常常是同一词,译法有错供、虚假供述或虚假自白。人们普遍认为虚假供述即嫌疑人针对指控说谎,包括“否认或部分否认自己做过的事”和“承认自己未做过的事”两部分。如司法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虚假供述一般包括有罪者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虚假陈述或者无辜者的自我归罪叙述(Saul M. Kassin & Gisli H. Gudjonsson, 2004),此为广义的虚假供述。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否认可分为四类:真实供述、虚假供述、真实否认和虚假否Gsil心理学层面的虚假供述即事实上无辜却被侦查机关错误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予以承认(admission)所作出的供述(SaulM. Kassin& Gisli H. Gudjonsson, 2004),如柯夫舒等人(1989)后把虚假供只限定在承认“未为行为”的陈述(李伟明,2012),此为狭义的虚假供述。本文将虚假供述定义在心理学的范畴内进行研究,即探讨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刑事无辜者的
虚假供述行为的识别与控制。
(二)虚假供述的分类
对于虚假供述类型的识别,应首先明确虚假供述包括错供与谎供两种情形(赵桂芬,2009),二者虽结果相同但由于嫌疑人主观故意不同,因此是具有实质性区别的两种不同虚假供述行为。谎供的行为主体是无罪或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提供虚假供述;错供仅针对刑事无辜者而言,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提供的是真实的陈述。
对于错供的类型,即刑事无辜者的虚假供述,学界普遍接受的是英国著名司法心理学家吉斯力·H·古德琼森(GisliH. Gudjonsson)根据压力大小所提出的三分法,包括自愿型(voluntary)、强迫屈从型(coerced-compliant)和强迫内化型(coerced-internalized)三种虚假供述类型(乐国安,李安,2008)。自愿型虚假供述是指个体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下主动提供的虚假有罪供述,其压力源为个体的内在心理需求;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是指个体由于讯问压力或强制讯问导致的虚假供述,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是指个体完全不记得犯罪,但在警方讯问期间逐渐认可讯问的事实,并开始相信自己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作的虚假供述。强迫屈从型和强迫内化型的虚假供述的压力源主要来自监禁压力(如警方讯问)和非监禁压力(如同伙、配偶或警方卧底对犯罪嫌疑人的压迫或强制供述)。笔者认为,国外学者所指的错供主要是针对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和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两种类型而言,自愿型虚假供述由于是主动提供虚假供述,更多应归为谎供的范畴。
对于谎供,主要可以概括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虚假否认和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两种情况,谎供主要以主动谎供和被动谎供两种形式进行(赵桂芬,2009)。主动谎供是犯罪嫌疑人为掩盖自己罪行或掩盖他人罪行的谎供以及心理异常(如寻求变态的心理满足等)的谎供;被动谎供是指在外界强大压力或某种诱因下(如面对侦讯人员的刑讯逼供、欺骗和引诱等行为)故意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虚假供述以欺骗侦查人员的行为。研究发现,错供和谎供两种虚假供述的情形均会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出现,鉴于本文仪探讨狭义的虚假供述行为,故仪研究贪污贿赂案件中刑事无辜者的错供与谎供行为。
三.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归因分析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虚假供述成因的分析可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来探讨。从个人属性来看,贪污贿赂犯罪人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对已为之事进行否认正是出于趋利避害、利益最大化的自我保护心理本能,而难以理解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何会承认自己未为之事,个体的社会属性可对此提供一定的解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作为社会人有对认同感、归属感、他人尊重以及安全感的需要,从而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在这种社会需求的驱动下,出于自罚补偿、欺骗、从众等动机的虚假供述自然而然产生,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无辜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进行归因分析,可系统按照虚假供述的自愿型、强迫屈从型和强迫内化型三种类型分别寻求心理依据。
(一)自愿型虚假供述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受到瀑布效应压力、现实性的功利因素、寻求关注等心理因素以及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从社会精英沦为阶下囚,因而由自由状态到禁闭状态的巨大心理落差所形成的瀑布效应压力是其对立情绪、消极心理的主要压力源(王耀世,吕瑞萍,2014)。而当嫌疑人原有的正当需求(如金钱、地位、权势等)都被剥夺、无从满足时,更加加剧对立、消极的负面情绪,进而引发嫌疑人各种类型的攻击心理与行为,既包括指向他人的外罚性反应,如猜忌、仇恨与社会怨言;也包括指向自己的内罚性反应,即破罐子破摔,逢控必认的虚假陈述(杨智辉,2011)。另外,有研究者对犯罪嫌疑人虚假有罪供述的成因进行调查,发现选择“出于某种目的自愿为他人顶罪而做出有罪供述”一项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35%,仅次于选择“刑讯逼供而被迫做有罪虚假供述”的60%(何家弘,何然,2008),由此可见,为帮助或保护其他罪犯而作出自我归罪的虚假供述也是贪污贿赂犯罪中常见的案例,并且这种顶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情感型顶罪和获利性顶罪两种形式(陈欢,2015)。英国著名的司法心理学家吉斯力·H·古德琼森(Gisli H. Gudjonsson)通过对众多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一部分在
现实生活中长期未受重视的犯罪嫌疑人会采用作出自愿虚假供述的方式来寻求他人关注(Gudjonsson,G.H.&Pearse,J,2011)。另外,有精神障碍的嫌疑人面对指控会出现辨认障碍和控制障碍,作为非理性的无辜嫌疑人,其病理性特征也会驱使其作出夸大犯罪事实、炫耀等特点的有罪虚假供述(王耀世,吕瑞萍,2014)。
(二)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主要与情境压力、服从、情境与个体心理相互作用等因素有关。
随着现代审问技巧的出现,身体强制时代的刑讯逼供已逐渐被心理强制时代更专业的趋向心理攻势的审问技巧所取代,但心理强制的讯问模式同样具有强迫性,最早关注虚假供述的心理学家莫斯腾伯(1908)指出,虚假供述是由异常环境所引发的。来自讯问人员的高压审问使得犯罪嫌疑人面临情境压力产生习得性无助。虽然决策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假设”提到,理性人都会为了追求长期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但置身于高度心理强制环境下的犯罪嫌疑人难以遵循这一决策理论,绝大多数人会为了尽快从讯问的高压中解脱而认罪并作出虚假供述(何家弘,1992)。美国心理学家津巴多(PhilipG.Zimbardo)的模拟监狱实验也进一步印证了环境压力对囚犯心理的冲击.实验结果揭示了特殊角色、特殊环境下个体的行为心理变化(Haney,Banks,&Zimbardo,1976),如对权威的服从、自主性丧失乃至去人性化倾向以及欲求被剥夺后出现的攻击本能。在此之后,也有研究者通过实验再次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服从对其自我归罪的虚假供述产生影响(Drake,K.E, 2010).
德国心理学家勒温(K.Lewin)曾在其心理场论中指出,人的行为是个体心理与周围情境的函数B=F(P,E),其中,B为个体行为,P为个体心理,E为周围情境。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直接影响并决定个体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虚假供述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特质心理以及特定环境影响下的情境心理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另外,根据信息加工理论可以看出情境与个体心理的相互作用,即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产生的心理机制为S外界刺激一0内部心理结构一R外在行为反应,这就解释了当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面对高压讯问等环境刺激时,更倾向于为获得即时的工具性利益而作出虚假供述的行为。
(三)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受到证实性偏差、暗示、欺骗和诱导等因素的影响。
虽然强迫屈从型和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身处侦讯机关情境压力的环境中作出的,但是强化更多强调的是犯罪人在机关、暗示和诱导的心理强迫下主观意志自由的减弱与丧失,从而主动形成错误认识、改变态度并做出有罪的虚假供述,而非仅仅是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中的被迫服从。这种完全不记得犯罪、但在讯期间逐相信自己犯罪的虚假供述被古德琼森和马凯斯(1982)视作由“记忆怀疑综合症”(MDS)所致。研究发现,当犯罪嫌疑人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会首先倾向于为了工具性获利而进行供述(Sigurdsson, J. F, &Gudjonsson, G H., 1994)。在场被动循序渐进的提问模式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会被显然相信其有罪的侦查人员陷入困惑。当侦查人员内心确认嫌疑人是真犯,那么,无论嫌疑人的陈述真实或虚假都会得到他人支持,也就是说当无辜的嫌疑人迎合场的压力所作出的虚假陈述注定并不会被揭露而是被支Gudjonsson,G.H.,Pearse,J.,2011)。
这种现象也可用认知心理学中的证实性偏差来解释,由于个体在判断自己的信念或假设并进行决策时,往往会寻找与已有信念或者假设一致的信息和解释,忽视可能与之不一致的信息和解释,而讯问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假设验证的过程,在证实性偏差的影响下侦查人员通常会将注意力专注于证实其有罪的信息,忽视与其有罪假设不一致的信息从而致使决策结果与真实案情渐行渐远。除了证实性偏差对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产生影响之外,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本身也会受到讯问人员暗示、诱导的影响。在细致入微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极易受到责任最小化、坦白从宽等暗示的影响,易从怀疑转向确信自己“犯罪”从而作出虚假供述。Loftus(1997)曾在实验中让被试共同观看一段汽车相撞的意外事件录影,并以不同的语气向被试提问。结果发现,人在高度易受暗示性状态下会对事实的真相产生心理混淆。由此看出,讯问中语气不同、诱导暗示语不同,足以误导无辜的贪污贿赂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
三、口供依赖下的贪污贿赂犯罪虚假供述的可控性分析
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成因按照供述类型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发现,贪污贿赂案件中所出现的虚假供述是犯罪嫌疑人个体因素和外部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对贪污贿赂犯罪中个体因素和外部因素是否可控以及可控程度的分析,对于进一步明确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本身以及更好的识别与控制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的虚假供述提供了一定的准备。
(一)个体因素的可控性分析
与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产生关联的个体因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主要是指性别、年龄等;心理因素包括人格特征、智力障碍与精神疾病等。纵观国内外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个体因素与虚假供述的关系研究可以发现,相关较为显著的个体因素主要有性别、记忆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
纵观国外对虚假供述与性别的相关性研究,基于已被定罪的成年罪犯的性别差异,女性犯罪嫌疑人相较男性犯罪嫌疑人更有可能提供虚假供述(Sigurdsson,J. F, &Gudjonsson, G H., 1994)。而对不同性别虚假供述成因的研究发现,女性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原因主要是保护他人,如未婚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少有人是因为逃避警方监禁而作虚假供述,而男性犯罪嫌疑人则更倾向于逃避羁押带来的痛苦而作虚假供述,即使有保护他人的动机也多是保护朋友或同伙,或者由于其他同案犯的胁迫而承担罪责。因此,希望保护他人的倾向成为女性犯罪嫌疑人相较男性犯罪嫌疑人更大的弱点所在。需要明确的是,虚假供述是性别和其他变量在审讯进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外的相关实证研究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并不能以此说明女性虚假供述的比例比男性高,在探讨虚假供述可控性与性别的关系时,首先应当明确性别因素是个体的固有特
征,可控的可能是作用于性别特征的介入因素,比如引诱、欺骗或者不合理的暗示等非正常的审讯方法。因此,在对无辜者进行虚假供述的防控时,应将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加以保护,尽可能使之在合理压力下依其自由意志作出供述或辩解。
而记忆作为神经系统存储过往经验的一种能力。在对贪污贿赂案件中无辜者的虚假供述进行分析发现,记忆的遗忘特征和可植入特征对其产生影响。正是由于遗忘的现实存在,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才有机会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是否留下相应罪证的记忆的不确定性,令其主动供述出所犯罪行。洛夫塔斯(Loftus)曾试图用“孩子走丢实验”来证明记忆是可以被植入的(王兮,2010)实验结果显示,记忆的植入需要三个元素的共同作用:创伤事件、可信赖的权威人士作暗示以及脆弱易感的实验对象。实验中,当面临巨大的指控压力时,被试由于接受重复提醒和暗示几近崩溃,不得不接受并相信自己的“罪行”。同理,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审讯中,如果嫌疑人已经遗忘或部分遗忘过去曾发生的事实,虚假记忆就有可能产生,以此为基础的供述也只能是强迫内化的虚假供述。因此,虚假供述可控性和记忆的关系主要研究的是与虚假记忆之间的可控关系,而虚假记忆的产生途径不仅包括外界植入,还包括记忆者存储和提取过程中的认知偏差(杨林,2014),前者是可以通过提高审讯人员素质与讯问技能加以控制,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
研究发现,患有妄想症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在所有犯罪嫌疑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乐国安,2008),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例中也不排除这种情况。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更倾向于顺从审讯人员的意思,接受甚至内化审讯人员的一些不当暗示,作出虚假供述。另一方面,侦讯人员本身也不能很好地识别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而且并不能够有意识地去鉴别这类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一些虽患有精神疾病却具有相对完好的社会功能的犯罪嫌疑人,如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嫌疑人。因此,在研究虚假供述可控性与精神疾病之间的关系时,首先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记忆偏差甚至混乱和易受暗示和顺从的特点,是不能为外界力量所控制的,为不可控因素。其次,侦讯人员在未知犯罪嫌疑人个体缺陷的情况下,进行威胁、引诱或不当暗示,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是可控因素。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虚假供述防控中,应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以保证其供述的可采性与真实性,提高证据效力。
(二)外部因素的可控性分析
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产生影响的个体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与虚假供述关系较为密切的外部因素主要可概括为不当的审讯方法所营造出的巨大情境压力以及侦讯人员自身的认知偏差两方面。其中,不当的审讯方法主要分为压力源型与诱导型两种情形。
在压力源型审讯方法下,犯罪嫌疑人原有的“坚持辩解将会无罪,供述将会承担罪责”的信念渐渐动摇(杨林,2014),并产生了摆脱当前压力情境的强烈需求,在逐渐丧失对长远后果的理性考量后,最终被迫做出虚假供述。相比无辜者摆脱审讯核核压力的需求,诱导型审讯的审讯对象不仅有摆脱审讯情境的需求,自生可能还在特定的需求,比如说年轻的妈妈想要回家照自己的孩子等需求。该方法在压力源的作用基础之上,运用引诱和不理暗示和许诺等方法进一步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暗示和许诺这两种审讯方法,但如果审讯人员对案情存在错误认识,暗示性强的提问方式也可能会引导审讯对象作虚假供述;而对于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所给予的超越法律限度的许诺(如免于羁押或者免于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不堪审讯重压被诱导作出虚假供述(吴纪奎,2008)。另外,合理化策略亦
可能成为虚假供述的诱发因素,审讯人员以合理化的策略为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道德推脱,使其对犯罪的道德责任减弱并扭曲认知,在这种“道德诱惑”下,犯罪嫌疑人也会产生虚假供述的动机。无论压力源型审讯方法和诱导型审讯方法,都是导致虚假供述的外部诱因,与审讯对象的个体状态中各因素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控性。
偏见常常是一种基于有限信息的预先判断,这种预先判断使得态度变得毫无根据和非理性(邓羽,肖莉,唐小艳,2007)。正是由于这类认知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存在,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与之相反的辩解时,侦讯人员会产生某种程度的认知不协调,由于缺乏仔细检查可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做虚假供述可能的能力和积极性,即使的确有些怀疑,也不会作任何处理(乐国安,2008)。这种认知偏见和错误推论的信念不利于审讯人员全面收集审讯对象的有罪和无罪证据,也如前文所述,侦讯人员的证实性偏差也会导致其在不确定事实上作出有偏见的认知,而忽视与之同等重要的证伪路径(王均平,2013)。这些因素无疑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有罪虚假供述的可能性。
四、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控制
通过对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成因的个体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可控性分析,可以发现,个体因素多数是由犯罪嫌疑人本身特质决定的,很大程度上不能为侦讯人员直接控制与改变,但可以通过避免这些个体特质被不当利用,以减少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而外部因素多数可以通过侦讯过程中的外部介入进行直接控制。
事实上,减少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核心在于促使嫌疑人实现由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整个讯问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态度改变的过程,而对讯问人员而言即态度说服的过程。美国心理学家霍福兰德指出,说服是引起个体态度改变的有效途径,并认为说服者、说服对象、说服信息与说服情境是构成说服的四个基本要素(谢晓非,2004)。在司法实践中,说服作为讯问的实质也贯穿讯问过程始终,其核心在于通过改变被审讯对象的态度系统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一般的影响过程是信念改变到态度改变,从而引起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行为改变(邓羽,2007)。由于态度是由情感、认知和行为构成的个人化系统对某一事物所作的评价性总结,其稳定性与持久性的特点使其一经形成便难以轻易改变,而在霍夫兰德的说服模型中可以看出,说服者、说服信息和说服情境构成说服效果的外部影响因素,而说服对象则为内部影响因素。因此,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说服控制可从实现个体态度改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基于内部因素的说服控制——说服对象
1.准确把握个性特征差异
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个性特征对侦讯人员的说服效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Hovland曾指出具有高说服性人格特征的个体相较低说服性人格特征的个体更易受他人暗示与影响,更容易被说服,作出态度改变(周新宇,李伟,2004)。而在说服情境中所研究的人格变量与性格变量主要包括权威主义、焦虑水平、自尊、决断力等(Haugtvedt,Curtis P.,Petty. Richard E.1992),结合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的认识,笔者着重对权威主义人格(authoritarianism)和决断力(assertiveness)两种典型的个性特征进行探讨。研究发现,具有权威主义人格特征的个体倾向于对具有专家身份的个体作出反应,接受其有说服力甚至没有说服力的意见(DeBonoK.G.,&Klein,C.,1993),并会在其认为地位较高、有权势的人面前贬低自己,反之同理(赵桂芬,2009)。因此,对于具有权威主义人格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应倾向于选择年龄高于或等于犯罪嫌疑人、外形稳重大方且具不怒自威感的讯问人员进行讯问,使其作出真实供述。研究发现,决断力缺乏的个体更容易在审讯人员的讯问压力下承认有罪,甚至本身无罪却无端认罪(Gisli H. Gudjonsson,2003)。由于决断力缺乏使得个体具有较高的易受暗示性,在审讯的高强度心理压力下,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会下意识将审讯人员反复重复的观点当成事实,导致无罪却认罪。因此,准确辨识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对于虚假供述的控制具有重要影响。
2.合理利用情绪情感特征
情绪情感作为态度的核心与关键,既影响认知成分,也影响行为倾向。一般而言,有罪和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均对供述罪行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对刑事责任持强烈的恐惧情绪,并有较强烈的动机关心侦查人员传递的信息。研究发现,对于作出虚假供述的无辜犯罪嫌疑人适度施加唤起恐惧感的言辞更容易引发个体态度的转变,促使其作出真实供述(Janis,I.L.,1967)。因此,在讯问中可适当利用恐惧唤醒的策略,对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说明虚假供述的刑事责任以及尊严贬低、良好社会身份贬损的个人后果有利于减少贪污贿赂犯罪中无辜者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另外,侦查人员是否拥有正义的形象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内疚感和负罪感的产生(赵晓风,2010),进而左右真实供述的动机。
(二)基于外部因素的说服控制
为了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由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不仅需要侦讯人员准确识别与利用无辜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的个体差异以及不同的情绪反应,还需要注意讯问人员自身的可信度、说服信息的有效性与吸引力以及讯问情境中边缘线索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态度形成的重要影响。
1.提高侦讯人员的可信度
讯问过程中的说服主体大多是侦查人员或相关领域的审讯专家,根据学习理论中的情感迁移规律,侦讯人员的可信度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与整体讯问效果。而侦讯人员的可信度主要取决于专业性与可靠性(赵桂芬,2009),当无辜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知觉到讯问人员拥有高于他人的专业素养和威信时,就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心理紧张与主动思考,审慎言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有罪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另外,侦讯人员的可信度还受到“信息来源贬损效应”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侦讯人员传达的正确信息即信息来源的贬损,因此,侦讯人员在提高自身可信度以及信息来源的有效性与多重性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信息来源的贬损现象。
2.增强说服信息的有效性与吸引力
一般而言,说服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论据的有效性、强度和吸引力(毕惜茜,2011)。在面对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时,传达与犯罪嫌疑人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信息以及信息呈现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认知心理学研究指出,人们的意识决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提取的信息基础之上,所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记忆的保持效果不同合理调整证据与事实的顺序使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供述的决定。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即利用时序对记忆结果的影响,即最先呈现的材料与最后呈现的材料在个体的记忆保持中具有较好的效果。因此,侦讯人员可通过讯问结束前总结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不良后果以获得真实供述。由此可见,增强说服信息的强度与有效性并加强侦查人员对信息组织与呈现的方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产生如实供述的动机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3.有效利用边缘线索等情境因素
霍夫兰德在其说服模型中指出,说服情境中的预警、分心和边缘线索等因素均会对说服对象的态度改变产生影响。预警表现为个体在遭受某一与之相反的观点说服前,预先知道将要发生的情况(赵桂芬,2009)。对无辜的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虚假供述行为而言,当其意识到侦讯人员正在试图对其施加影响时,犯罪嫌疑人会对说服信息的可靠性进行怀疑,从而降低了侦讯人员对其真实供述的说服效果。而分心表现为情境中的某些干扰因素涣散了说服对象的注意力,使其难以思考、重组反驳的理由,这就解释了为何有时软弱无力的说服信息同样有效(邓羽,2007),即干扰了受众分析论证的能力。除此之外,边缘线索指的是与话题有关但与具体的说服信息并不相关的线索,如信息来源的吸引力与名气,抑或情境的愉悦性(谢晓非,2004)。因此,综上所述,侦讯人员要善于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对于边缘线索的使用,防控预警和分心在其说服过程中的不利影响,减少虚假有罪供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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