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培训    心理测试    文件检验    理论热点    

学术论坛

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发布时间:2023-10-06 18:21:21      点击次数:586     
0

                                                           许宏伟  赵可欣

   一段时间以来,“测谎仪”成了媒体上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略显神秘的“测谎”在实际破案中连连告捷的报道,让人们备受鼓舞。而由《南方周末》率先发起的关于“测谎”是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讨论,则提醒大家冷静下来思考一些问题。作为国内第一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我们很愿意就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纠正一个概念,即“测谎仪”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称谓应该是“心理测试仪”。“心理测试仪”,英文为POLYGRAPH,译为多通道描记器或多通道生理记录器,也可以称为心理生物测试似。苏联心理学家鲁利亚把它称为多道生理心理记录仪。中国自公安部1991年审定自己研制的测试仪器开始,就从来没有叫过“测谎仪”。十几年来,也一直统称为“心理测试仪”。现在,仪器主要包括PGI型和PGA型两种。在该仪器中,主要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三道描记方式,即为皮肤电、呼吸和脉搏。
  与之相适应,应用这种仪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调查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普通人常说的所谓“测谎”。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运用现代基础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原理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过专用测试仪器软硬件和智能化计算机系统,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物反映指标,进而评判被测人有无特异心理痕迹对映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主要包括六大阶段技术: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综合法编题技术、测前心理访谈技术、实测操作技术、同步与测后评图技术和测后的访谈技术。每一个技术阶段又分别有自己的原理、要求和实施的步骤。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经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正在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测试基础理论、测试技术方法和技巧以及心理测试系统(软件和硬件)。鉴于理论部分往往不被人们所了解,而它对于说明测试技术科学性又至关重要,在此,着重就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有关理论部分作一简要阐述。
       ()情绪心理研究和理论
       1.情绪的生理基础。心理测试仪记录的首先是情绪活动状态下的生理指标。情绪心理活动时,总会伴随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包括呼吸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皮肤电反应、脑电反应和内外腺体的变化等。人的情绪的产生,在神经生理学上是多水平整合活动的结果,它涉及广泛的神经生理生化活动,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系统、自主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活动。自主神经系统的活动是不随意的,难以主观进行控制,但它与情绪心理过程密切联系。因此,心理生理变化,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整个情绪过程。例如,人由于情绪心理的变化,就会导致身体的外周血管收缩,面色苍白,咽和口发干,皮温下降,出冷汗等。
       2.情绪活动产生的机制。情绪状态是由环境因素和认知过程(愿望)等因素在大脑皮层中整合的结果。环境中的刺激因素,通过感觉器官向大脑皮层输入外界信息;认知过程是对过去经验的回忆和对当前情境的评估信息的输入,来自这几方面的信息经过大脑皮层的整合作用,才产生了某种情绪心理经验。这可以看做是一个工作系统,称情绪唤醒模型。
  这个工作系统包括三个亚系统:第一个系统,对环境刺激情境输入的信息知觉分析;第二个系统,由于长期生活经验建立起来的对外部影响的内部模式,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期望;第三个系统,现实情境的知觉分析与基于过去经验的认知加工间的比较系统,称为认知比较器,它带有强大的神经系统和生化系统的激活结构,并与效应器官相联系。这个情绪唤醒模型的核心部分是认知,通过认知比较器把当前现实刺激与储存在记忆中的过去经验进行比较,在知觉分析与认知加工之间出现不配合时,认知比较器就产生信息,动员一系列的生化和神经机制,释放化学物质,改变脑的神经激活状态,使身体适应当前情境的要求,这时情绪就被唤醒了。

  就心理测试技术而言,主测人精心设计的测试题目,可以看做环境刺激,相当于第一个系统;被测人由于长期生活经验形成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可以看做第二个系统;现实的刺激与过去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预期进行比较和评估,构成第三个系统。
  情绪活动产生的基本过程是刺激——评估——情绪。同一情境,由于对它的评估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情绪反应。评估的结果可能认为对个体“有利”、“有害”或“无关”。如果是有利的,就会引起肯定的情绪体验,如果是有害的,就会引起否定的情绪体验,并且企图躲避刺激物;至于对无关的刺澈物,人们就予以忽视。
  对于被测人,测试题目的刺激,首先与他所具有的道德意识、是非观念进行比较分析。由于犯罪事实与作案人的道德意识、是非观念往往是不相容的,而且作案人从心里就不愿意作案的事实被重新揭露,所以当题目刺激与自己的过去经验和对未来的预期都产生矛盾时,评估的结果是对自己“不利”,于是可能产生恐惧、紧张等否定的情绪体验;而无辜的人,则不会对题目刺激有强烈的情绪反应。
        ()人的记忆心理研究和理论
        1.联想心理学的研究。1820年,联想主义心理学家布朗对联想心理学原理作了充分的阐述。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三条基本定律(相似律、对比律、临近律)的基础上,结合影响人的记忆形成的主客观条件,提出了9条联想定律:久暂律、鲜明律、次数律、新近律、并存交替律、个体素质差异律、个体情绪变异律、习惯律、时差律。记忆联想主义心理学研究出的这些规律,为进行科学的心理测试提供了理论基础。例如,如何呈现语言语义刺激,呈现哪一种语言的刺激,进而引起个体心理联想,然后获得所要观测的心理生物反映指标,以及如何控制进行心理测试的条件等。
       2.特殊事件的心理痕迹。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基本原理上说,此项技术绝不是检测被测人是否说谎,也不是检测口供是否是真实的,而是要检测被测人有无对违法犯罪事实的特殊事件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唯有真正经历了违法犯罪事件的人,即案发时正在作案或者目睹了案发过程的人,才能够在心灵深处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没有经历过违法犯罪事件的人,不可能在心理测试图谱上显现出相关特异的心理生物反映指标。正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医学院心理学教授莱克肯所说:“真正能够测出谎言的仪器是没有的。‘测谎员’的任务,是把‘罪犯’从‘无辜者’中区分出来,犯罪和无辜,两者之间心理上的重要差异,仅在于一个是当犯罪发生时他在现场,他的心理装着当时当地的景象,而另一个无辜者,则对此事一无所知。”从科学的意义上讲,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真”,是有无特殊事件的真实经历和心理的印迹。

  心理,是人脑这一物质器官活动的产物,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心理科学研究表明,人的大脑反映外界刺激会留下一定的印痕,即心理痕迹。人的记忆,从时间的角度可以分为瞬间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三种,进人长时记忆系统的有意义的事实可在人脑中保持终生不忘。人的记忆,按内容也可以分为感知觉记忆、情绪记忆、动作记忆和逻辑思维记忆等。人的心理痕迹的深刻程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保持时间的久暂程度,对个体生活、生命的意义的大小、经历事件时伴随的情绪体验的强度以及事件刺激的强度等。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作案人在经历过违法犯罪事件之后,会留下深刻的心理痕迹,并且这种心理痕迹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同样,被害人或其他的当事人对特殊事件的心理痕迹也是可测的。犯罪心理测试的实际工作也表明,作案人的心理痕迹是可测的,并且他的这种心理痕迹的测试图谱,与未涉案的无辜者的心理痕迹测试图谱的差异是非常显著的。因此,可以说,心理测试仪可以检测被测人是否具有与案件有关的特异的心理痕迹。
  在实际案例研究中,研究人员注意到,作案人在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总会经常地或者时断时续地在其头脑中复活、重现违法犯罪过程和行为的细节,而且这种复活和重现,也会使其对于该事件的记忆更加明确和清晰。作案人处于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状态,因而他们在心理上对案件的事实
极端敏感,会极力回避“旧事重提”。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预先设计的相关问题被提起时,无辜者的心理生物反映指标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很容易被识别出来,从而可以使主试人员作出 “可以排除涉案”的结论;而作案人接受相同的题目测试时,其违法犯罪真实过程的心理痕迹,立刻就会在人的大脑的边缘系统、海马回等区域恢复起来,浮现并唤起违法犯罪人经历过的相关的形象记忆、情绪记忆、动作记忆和逻思维记忆等。这种心理痕迹的重现会使他产生特异的心理生理变化,而这种特异的变化又可以被心理测试仪记录下来。当他在大多数的涉案相关题目上都产生同样特异的心理生理反映时,主试人员就可以由此得出结论,他就是涉案知情人或者作案人。其中,作案人会对作案的细节知之甚详,而单纯的知情人却不会如此,因此作案人和知情人也是可以得以区别的。

  记忆心理学和情绪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储存在人脑记忆区的特殊事件心理印记的复活和兴奋性的变化,随时会引发相邻的情绪活动中枢的心理生物反映指标的变化。人的情绪活动变化时,由于自主神经系统的作用,使人体外部和内部各种生理指标产生很多细微、肉眼难以观察到的变化,这些通过专用心理测试仪器的放大显示出来的皮肤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客观上反映出心理语言问题提出以后,被人感知、接收、理解之后产生特异的心理的变化的真实性。因此,不论被测人是选择保持沉默,还是选择对问题回答“是”或“不是”、“知道”或“不知道”,在同一套测试题目的语义刺激下,违法犯罪人的心理生物反映引发的相关、特异生理反应,比起无辜者会非常显著地表现出来,并被实时、同步地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就是根据对案件的心理痕迹分析和侦查调查材料,编制同一套测试题目对涉案嫌疑人或者当事人提问,用心理测试仪器软硬件系统,将违法犯罪人与无辜者准确地区分开来。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实际疑难案件侦查审理工作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迄今,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参与测试的500多起实际案件中,犯罪心理测试对于无辜者和作案人的区分准确性,可以达到98%以上。随着这项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应用范围的扩大,一定会在实际工作部门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公正性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毋庸置疑,同时,它的公正性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证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不但是有效的刑事侦查辅助手段,也是使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它的应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进一步确立。

   所谓公正,即公平正义,作为人类长期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更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意味着法律的普遍运用和至高权威,因而是法治的灵魂和司法的终极目标。法律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是在实体法所确立的一般公正引导下,对个别人、个别案件处理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则意味着对原则的坚持,对体系的服从。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首要价值,其实现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并表现为一定的过程,也就是程序。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高科技的刑事侦查辅助手段,它的公正性应当说在以上两个方面均有所体现。
       ()准确率高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能有效地区分无辜者与涉案人。实践证明,我们所进行的心理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可达到
98%。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即使是指纹识别、文件检验这样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刑事技术,也会出现一定的失误,更何况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对主测人和被测人的条件要求都很高的技术。而在这2%的失误率中,把无辜者当做涉案人这种“冤枉人”的情况在理论上讲是不存在的,因为心理测试的原理,决定了只有涉案人才会在目标问题上有特异的心理生理反映,而且这种心理反映的对应率,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数值才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而如果有其他因素干扰测试,使对应率达不到要求,或者目标问题上的反应不明显,即使此人可能就是真正的作案人,也只能作出排除的结论,失误往往发生在这里,即这2%基本上都是把作案人当成无辜者给排除了。但是,从司法公正的观点来看,“宁使千人漏网,不使一人冤枉”,这正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正是与司法公正的目标相一致的。

         ()强调测试的标准化
  从测试地点的选择,测试室的布置到测试问题的编制、测试图谱的分析,都有一系列的客观标准,而且在实案测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这就保证了测试的公正性。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刑事诉讼讲究程序的合法化,程序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公正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程序以中立性为基础,以正当过程为核心,以合理化保障效率。犯罪心理测
 试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调查手段,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这是公正和准确的有效保障。

  (三)对事不对人
  心理测试人员分析案情的思路,与传统的刑事侦查思路是有巨大区别的。一般搞刑事侦查,往往从人人手,以案找人,通过摸排确定重点疑人,再对重点疑人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出于证明有罪、控制犯罪的心理,往往先人为主,容易形成偏见。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测试之前,只对案情进行心理动态分析,就事论事看心理行为规律,并不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编题时也都是围绕案情的全过程。而且在测试时,所有被测人都使用同一套测试题目。这样,对所有被测的犯罪嫌疑人,无论你是重点嫌疑还是轻微嫌疑,都是一视同仁的,也只有这样,测试的结果才具有客观可比性。
       ()可防止刑讯逼供
  在采取以审讯问案为主要方法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刑讯逼供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难以避免的产物。在有着几千年“重口供,轻人权”传统的中国,在办案中正确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以降低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防止刑讯供;这无疑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在今天,禁止刑讯逼供,才是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首先要保护其不受酷刑侵犯的权利,这也是保证公正的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连不受刑讯逼供的要求都不能完全满足,保护其他的权利只能是奢谈。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在不侵犯被测人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提高办案的效率,这正是公正的最好体现。
       ()可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公正必然地包括效率的意义。效率的最大化,构成正义的一个标准。波斯纳曾说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对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效率,而且它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正如法谚上所说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审判的低效率从根本上违背了正义原则。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能够在保证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更能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
  事实胜于雄辩,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20005月,陕西省某市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15岁的卖淫女被杀死后抛尸于水池,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当时通过侦查摸排,认为被害人的男朋友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此人无正当职业,整日游手好闲,与朋友鬼混,而且在其女朋友被害那天,他声称其女朋友回家了。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讯问,他先招供,后又翻供,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当地警方求助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通过心理测试鉴定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对此案根本不知情。于是,侦查人员继续扩大侦查范围,专业人员进一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试,终于认定了秦某。秦某就住在距抛尸现场不到
50米,原来根本就没进入办案人员的侦查视线。经调查取证,秦某果然就是本案的作案人。倘若没有心理测试技术,且不说会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当做犯罪嫌疑人的无辜者,又将意味着什么?即使不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包袱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也足以使他筋疲力尽了。可见,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除了是犯罪分子的克星,更是无辜者的保护神。它不但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更为实现法律的程序公正创造了条件。

  可是,在某些人眼中,心理测试仪却是那么“狰狞”,被看做“对精神的刑讯逼供”。真的是这样吗?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封建、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我国《刑法》规定,对刑讯逼供者应治罪。这表明了我国法律惩治刑讯逼供行为的坚决态度。关于刑讯逼供罪,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一是这种罪的对象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二是这种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不用捆绑、毒打等方法,对人体进行折磨。比如,故意用“车轮战”、“熬鹰”的方法,长时间不让被审讯人休息,以使对方坚持不住,不得不按要求招供。总之,不管是肉刑或变相肉刑,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摧残、折磨,以逼取口供的就构成刑讯逼供罪。
  现在人们明确了刑讯逼供就是违背人的意愿,以肉刑或变相肉刑对人进行折磨,其目的是逼取口供。那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这样的吗?
  首先,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欢迎并乐意接受心理测试鉴定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刑事侦查手段,其科学性与准确性已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其区分无辜者与涉案人的准确率可以达到98%以上。无辜者经过测试,卸下的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重心理负担,获得的是清白与公正。通过心理测试,能使无享者早日摆脱犯罪嫌疑,免除不必要的精神困扰和心理压力,又怎么称得上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呢?

  其次,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对人的身心没有任何伤害。被测人只需要坐在舒适的测试椅上接受测试,甚至可以不必回答主测人的提问。为避免给无辜者施加心理压力,主测人提问时,主语不使用“你”,而使用“作案人”。只有那些心怀鬼胎、做贼心虚的作案人,才在自我认知上把自己认同为“作案人”,为了与测试仪对抗,而被测试得“筋疲力尽”。应当承认,当一个真正的作案人试图去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和经国家审定的精确性很高的仪器对抗时,他所承受的压力、他所耗费的精力是巨大的。可是,法庭审判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灵的一种考问,当一个作案人企图去欺骗英明而公正的法官时,他更仿佛经历了一场“精神浩劫”,他所承受的压力丝毫不亚于面对测试仪。我们能够指责法庭的调查和审讯也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并因此而让法官放弃对作案者的追究吗?
  最后,心理测试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也不是为了验证口供的真伪,这正是杜绝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因为实际测试时,被测人可以选择沉默不答,也并不会因此而增大嫌疑。被测人在测试中回答与不回答,回答什么都并不重要。心理测试关注的,不是他的回答口供,而是他听了主测人提出的问题后,会产生并出现什么样的情绪心理生理反映。根据这些特异生理反应,心理测试专家收集与犯罪全过程有关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比如,通过“这案子,是一/二三/四个人干的吗?”“作案后,凶器是埋到树下/扔在现场/扔在逃跑的路上/扔在其他地方了吗?”这样一系列问题,即使作案人不回答,主测人也能根据他对目标问题的特异反映,找到有价值的线索。从这一点上说,心理测试与沉默权,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减弱口供在诉讼中的作用,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口供情结”,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可见,心理测试与沉默权并不矛盾,而正是实现沉默权的有效保证。另外,沉默权的实质,是对侦查讯问的限制,沉默权一旦实施,必然要求刑事侦查技术手段也要随之相应提高,否则,侦查机关难以适应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存在的高科技侦查、调查手段,能够使公安机关在保证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同时,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能使破案效率大大加快,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能够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实现真正的公平,这是全社会都应为之庆幸的。科技的发展与司法公正并不矛盾,相反,它有助于司法公正的进一步确立。DNA鉴定、指纹识别、微量物证等技术在全世界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法庭及侦查科学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也许是我们有限的想象力所无法企及的。但无论怎样,掌握和使用它们的,毕竟是人类自己。人们可以有意识地让它为法庭调查服务,为实现司法公正服务。假如真有那么一天,人类能发明这样一台“摄像机”,对于所有案件的真相能够一览无余,我们不但不应该感到恐慌,反而应该高兴才对,因为这将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诚然,由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特殊性,需要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专用仪器和软件,而对于心理测试人员的要求就更高。因为心理测试人员是直接操作仪器并对实测结果进行判断的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心理学、神经生理学、法学、侦查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必须在实战部门中经受过锻炼。同时,心理测试毕竟是对人隐秘的心理世界的探查,随意滥用,只能为社会制造混乱。但是,我们既然能够想象得到滥用这项技术所带来的弊端,就更应该努力加强规范,使其健康发展,而不必盲目恐慌,更不能否定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与公正的价值。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强调,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这项技术的管理和规范,并已经召集专家对这项技术的应用制定规范和标准,使其更好地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服务。
为了更好地体现这项技术的公正性,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1.心理测试技术必须在取得被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2.必須在被测人符合测试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3.除了真正合格的心理测试技术员外,禁止把仪器交给他人使用;
        4.不应对被测人进行与案件无关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以及个人隐私的检验;
        5.绝不能以测代侦,不能把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逼取口供的依据。
 

  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方兴未艾,日益显示出其打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优越性的今天,我们期待着这项技术能够为司法公正在中国的进一步确立作出新的贡献。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心理测试结论中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
下一条:贪污贿赂犯罪中虚假供述的识别与控制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