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和方法
【知识提要】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就学科性质而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和心理学、刑法学等学科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任务。在理论方面,能够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推动邻近学科的发展、促进研究方法的创新;在实践方面,能够积极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心理学研究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主要有客观性原则、系统性原则、个性观原则、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伦理性原则,并根据研究需要选择不同的研究类型和具体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从字面上讲,对“犯罪心理学”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之理解为“犯罪+心理学”,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就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二是将之理解为“犯罪
心理+学科”,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即研究犯罪心理的学科,具体而言,是探讨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受哪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犯罪的原因是什么?犯罪的人性基础是什么?);在整个犯罪
过程中(包括从犯罪的预备、实行到完成,甚至犯罪完成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心理活动机制和转化规律;从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出发,根据心理演变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犯罪行为着手或者既遂前的种种心理和
行为征兆(犯罪心理预测);探讨刑罚的心理效应,以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探讨罪犯心理的转化与矫治,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 犯罪等。上述两种理解虽然各有侧重,但共同揭示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犯罪心
理学既要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心理的普遍规律,也要研究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当然,在阐释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之前,还应当先弄清楚与之有关的两个概念:犯罪和犯罪心理。
1.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这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切答案的问题。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做出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经典论述。总的来
讲,马克思、恩格斯是从三个层次使用犯罪的概念,一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二是政治犯罪的概念,三是宗教上的犯罪。①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斗争的实践对犯罪概念作了精辟的论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
性,对我们深入认识犯罪的概念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在客观事实层面,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理论层面,“犯罪”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除刑法学外,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都将“犯罪”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范畴。不同的学科往往因为研究目的
和任务的不同而对“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②,即使是在刑事一体化的语境下,刑事学科中的各具体学科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由于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各部门法学中重要的学科之一,因而其他学科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往往离不开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考察,在一定意义上,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其他学科中犯罪概念的基础。刑法学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一概念界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3条,该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其发生、发展和完成总是受到人的特定的心理活动支配和制约的。犯罪心理学就是遵循“人的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的原则,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探索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规律的学科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否具有相同内涵的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肯定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的概念相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刑法学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依据。犯罪心理学则侧重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①否定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②我们认为,肯定说是合理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犯罪概念是整个刑事法律科学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一体化”③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各门学科之间对犯罪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的认识都存在较大分歧,势必引起人们思维的迷茫和学科之间的混乱,不利于学科的发展。
第二,为了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虽然犯罪心理学要研究违法行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不良行为等,但上述行为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并未称作犯罪行为,它们与刑法意义上的犯
罪行为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说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扩大了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事实上,所有刑事法学科关于犯罪的认识,都是以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当然,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两门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入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概念,是从刑法适用和犯罪认定入手,以依法准确定罪和公正合理量刑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通过定罪、量刑和行刑活动实现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现象的探讨应以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为基础;反过来,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应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
2.犯罪心理的概念
“犯罪心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认识、感情和意志的活动规律,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犯罪人通过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犯罪心理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犯罪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由于犯罪心理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与此相对应,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也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别。狭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
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行为表现的一门学科;而广义说主张,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可见,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
义的犯罪心理学和有关预测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界,罗大华先生是广义说的代表,他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①后来,罗大华教授又进一步指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
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②而邱国梁教授则是狭义说的代表,他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人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一
门学科。”③我们认为,从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实践角度考虑,广义说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书采用广义说。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犯罪心理学也不例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心理活动和相关因素。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国内外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日本的森武夫教授指出:“犯罪心理学是采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有关在犯罪违法行为和各种问题中容易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①我国台湾地区的蔡墩铭教授认为:“犯罪心理学亦以行为为其研究对象。不过一般心理学所检讨之对象,多为寻常之社会行为,而犯罪心理学所检讨之对象却以不寻常之社会行为,亦即以犯罪行为为限稍有不同。”②我国大陆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争。狭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学应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主张,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对象,包括除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都作为其研究对象。③
就学科性质而言,犯罪心理学是法学(特别是刑法学)与心理学相交叉而形成的一门综合学科、边缘学科,它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即具体探讨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受哪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的预备、实行到完成,甚至犯罪完成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心理活动机制和转化规律;从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出发,根据心理演变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犯罪行为实施前的种种心理和行为征兆(犯罪心理预测);探讨刑罚的心理效应,以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探讨罪犯心理的转化与矫治,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等。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不足以揭示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和转化的过程与规律;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又包罗万象,难以突出重点。因此,本书主张“相对广义说”,即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包括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转化规律、犯罪人格的形成与特征、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因素(如认识因素与认识能力、意志因素与控制能力、情感状态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
2.群体犯罪心理
主要研究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中,各犯罪行为参与人之间的心理影响,探讨对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罚的心理学依据(主观罪过依据)。
3.有关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
包括犯罪心理的预测、刑罚的心理效应、罪犯心理的转化与矫治等。①就教材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而言,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犯罪心理学绪论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方法、历史与现状,以及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流派等基本问题,即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2.犯罪心理生成机制论
这部分内容着重探讨犯罪与刑罚的人性基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与一般规律,缺陷人格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影响因素等内容,即本书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3.犯罪心理类型论
这部分内容将从不同的角度,具体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特点,包括犯罪的主观差异(故意与过失犯罪心理)、年龄差异(青少年犯罪心理、中壮年人犯罪心理和老年人犯罪心理)、性别差异(男性与女性的性别差异、犯罪行为差异,以及女性犯罪的心理特点等)、经历差异(初犯、累犯、惯犯心理)、组织形式差异等,并根据我国当前犯罪的特点和趋势,进一步探讨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特点,如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毒品犯罪心理、公职人员犯罪心理、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变态犯罪心理等,其目的旨在系统地比较各种形态的犯罪心理特征,为预测、预防犯罪提供理论依据。这部分内容包括本书的第七章至第十三章。
4.犯罪心理治理论
研究犯罪心理的最终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这部分内容主要探讨犯罪预测与预防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对犯罪心理的诊断与矫治技术等,旨在为矫治和预防犯罪服务。该内容包括本书的第十四章至第十七章。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心理学并不是仅仅研究犯罪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它还要研究某种具体犯罪的行为特征和规律。因为犯罪心理是内隐的,它只有通过外显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在研究某种具体犯罪的心理特征时,还必须先探讨其行为特征和规律。
二、犯罪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①,也有人认为它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②,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和犯罪科学的关系都非常密切。
(一)犯罪心理学与心理科学的关系
心理科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它可以分为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两大分支领域。基础心理学如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生理心理学等;应用心理学如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法律心理学、体育心理学等。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领域法律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在犯罪科学中的具体应用,它借助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犯罪行为中的心理现象,它要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来提高人们对犯罪的防范和治理能力,提高人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等。
犯罪心理学在心理科学中的地位如下表所示③:
| 心理科学 | ||||||||||||||||
| 基础心理学 | 应用心理学 | |||||||||||||||
| 普 通 心 理 学 | 异 常 心 理 学 | 差 异 心 理 学 | 比 较 心 理 学 | 发 展 心 理 学 | 实 验 心 理 学 | 生 理 心 理 学 | 数 理 心 理 学 | 教 育 心 理 学 | 临 床 心 理 学 | 社 会 心 理 学 | 工 业 心 理 学 | 法 律 心 理 学 | 职 业 心 理 学 | 艺 术 心 理 学 | 其 他 应 用 心 理 学 | |
| 犯 罪 心 理 学 | ||||||||||||||||
1.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的关系
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犯罪心理学要应用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普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心理的实质、各种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人的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规律,以及心理学研究的各种方法等都要在犯罪心理学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又可丰富和发展普通心理学的理论。例如,关于犯罪心理的各种理论、犯罪的机遇(诱因)、犯罪动机等研究都可以丰富和发展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2.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关系
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反社会心理现象,因此,犯罪心理学可以看成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社会化、群体心理、领导心理、从众心理、人际交往、宣传心理等内容和理论都要在犯罪心理学中得到具体应用;同样,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和理论。因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特殊的社会心理。例如,群体犯罪心理、女性犯罪心理、青少年犯罪心理,以及罪犯改造心理(刑事执行心理)等都是特殊的社会心理。
3.犯罪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的关系
为了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和效果,需要运用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遵循教育心理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普法宣传等也需要运用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因此,犯罪心理学要借用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容。
此外,犯罪心理学与发展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实验心理学、人际关系心理学等心理学科的关系都比较密切。
(二)犯罪心理学与犯罪科学的关系
犯罪科学也是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犯罪心理学在其中的地位如下图所示:
在犯罪科学体系中,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涉及犯罪原因学领域,又涉及刑事司法学领域,还涉及犯罪防治学领域。它要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研究犯罪的原因,为刑事司法活动以及矫治犯罪提供心理科学的依据和方法。
1.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刑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犯罪心理学和刑法学都要研究犯罪问题,而且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应该一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丰富和完善刑法学,为刑法学服务。因为刑
法学中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研究(如故意与过失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探讨的。当然,刑法学中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关于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等也为犯罪心理学提供了新的
课题。
2.犯罪心理学与其他犯罪原因学的关系
犯罪原因学是犯罪学的重要范畴和主要内容,犯罪心理学与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精神病学,以及犯罪社会学、犯罪地理学、犯罪统计学等学科都属于犯罪原因学范畴,它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彼此间相
互借鉴、互为补充。例如,在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和规律时,必须借助其他犯罪原因学的研究成果。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涉及许多变量,即使是很小的差异,也可以改变结果。因
此,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必然适用于每一个人或每一种情景,而只是针对大多数情况而言的。从这一点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它只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过程或许如此,而不是说必然
如此。当然,犯罪心理学的或然性并不意味着其研究结果不准确、无价值,而只表明人们还没有把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搞清楚,已发现的制约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因素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等地影响所有的
人。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探索,深入研究。
3.犯罪心理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犯罪心理学要研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现象,还要研究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因而它不可避免地要与刑事诉讼法学发生联系。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交锋,因
此,对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现象的研究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当然,研究刑事审判心理学、预审心理学等都必须遵循诉讼法学的基本程序,借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
4.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犯罪学属于刑事政策学的前提学科,而刑事政策学则属于犯罪原因学的目的学科。②刑事政策学以公正、人道地处置犯罪和有效预防犯罪为己任,它建立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基础之上,刑事政策的设定、调整和执行必然要充分考虑犯罪
的心理因素。例如,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和犯罪动机的研究能够为刑事政策的适用提供参考依据,进而在刑罚适用和犯罪矫治过程中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心理科学本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介于这两门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虽然步及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但它绝不是犯罪科学的部分领域与心理科学的部分领
域的简单拼凑,而是应用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犯罪科学的基本对象——犯罪人及犯罪对策,从而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
此外,犯罪心理学与自然科学中的统计学、生理学,以及社会科学中的社会学、管理学、人类学等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从总的方面讲,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探索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过程,阐明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规律,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教育和改造罪犯提供科学的心理学依据,并在此基
础上制定符合心理规律的工作方法和措施,为治理犯罪问题服务,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安全的目的。从具体操作上讲,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担负着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任务,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目的。
一、理论方面的任务
(一)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虽然人们研究犯罪心理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学科不过是近百年的事情,它的许多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许多结论还是经验描述,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究。例如,到底有没有一个犯罪心理结构存
在?犯罪心理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转化成犯罪行为的?怎样才能科学地预测和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将青少年罪犯改造成能够为社会所接纳的新人?所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此外,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的体系还很零杂,研究内容在学术界也还没有形成共识。因此,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首要理论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学科体系,使之成为一门既有独立理论,又有实践价值的新学科。
(二)推动邻近学科的发展
随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应该丰富和发展邻近学科的研究内容,推动邻近学科的进一步完善和不断发展。
首先,研究犯罪心理学必将推动心理科学的发展。因为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应用学科,它在应用普通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解决犯罪这一具体研究问题时,必然拓宽普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其研究成果可进一步完善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由于犯罪心理具有难以试验或不可试验性,这为实验心理学提供了新课题,它必将推动实验心理学的发展和改革。在研究内容上,犯罪心理学是将犯罪这个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对象,与一般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反社会心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社会心理学的内容,推动社会心理学向更加全面和现实的方向发展。此外,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需要借用教育心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反之,对罪犯这个特殊对象的教育,又可推动教育心理学、特殊教育学的发展。
其次,研究犯罪心理学也将推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发展。因为犯罪心理学是从主体身心发展冲突中去探讨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规律,并更注重主体的生理成熟年龄和心理年龄,它可为刑法学上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参考依据。近年
来,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生理发育逐渐提前,其认知、情感等心理特征也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此,刑法应当予以积极回应。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调整,已满12周
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为刑法学的不断改进提供理论依据,
推动刑法学科更加客观地为现实生活服务。
再次,研究犯罪心理学还将推动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因为犯罪心理学以犯罪这一反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关注对象,它要研究社会生活环境中的各种社会现象(如社会风气、社会价值观、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发
展状况等)对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其研究成果将为治理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等提供依据,推动社会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同时,它还要探讨家庭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探讨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对犯罪心理形成和发
展的影响,其研究成果将为伦理学的研究提出新问题,使伦理学的发展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为社会服务。
最后,研究犯罪心理学还可推动教育学的发展。因为犯罪心理学要探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失误与缺陷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其研究成果可为改进教学内容、改革教育方针等提供依据,推动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同时,对犯罪青少
年的教育改造经验本身就是特殊教育的成果,它无疑丰富了教育学的理论,拓宽了教育学的研究领域。
(三)促进研究方法的创新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与很多学科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不仅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知识本身与其他学科间具有密切联系,在研究方法上也要注重与其他各学科的交融,促进研究方法的创新。一方面,犯罪心理学要积极借鉴
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为丰富和完善自身理论提供方法支撑;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研究方法上能够有所创新并体现出特色,这会影响其他学科的方法更新,促进整个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
二、实践方面的任务
研究犯罪心理学在实践方面的任务,主要是为积极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可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发挥“综合治理”的最大效应。
第二,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可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提供理论知识,以增强他们的业务能力。例如,在刑事侦查中,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表现洞察犯罪行为人的动机、经历、个性特点,以便缩小嫌疑圈,提高侦查效率;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心理较量时,根据其心理特点进行指控,并根据其心理变化来调整公诉策略,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通过研究犯罪的预测、预防与矫治技术,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加强防范,提高整个社会的犯罪防范意识,减少和控制犯罪的诱因,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第四,通过研究罪犯的教育改造,还可以为刑罚执行部门的同志提供一些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改造措施,使他们能够根据不同罪犯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因材施教,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和制止重新犯罪。
第五,通过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和知识的传播,能够使社会公众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及过程,一方面,能够使社会公众自身积极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规范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人生歧路;另一方面,当社会公众面临犯
罪时,也能够充分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把握犯罪侵害人的心理状况,有效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避免犯罪的侵害或者降低犯罪侵害的损失程度。
第三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指导原则
从总的方向上讲,研究犯罪心理学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从具体操作上讲,应根据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遵循以下几项方法论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犯罪心理学也不例外。遵循客观性原则就是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即根据犯罪心理现象的本来面貌来研究它的本质、机制和规律。
客观地研究犯罪心理现象不仅必要,而且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任何心理现象都是由客观刺激所引起,并通过个体内部的一系列身心变化而表现在行为上的,犯罪心理现象也不例外。那些在量上或质上可以有变异的因素或特征被称为“变
量”。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问题虽然有很多,但它们都涉及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因此,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就可以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1.刺激变量是指能引起个体反应的一切情境或事件特征。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刺激变量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①自然性刺激与社会性刺激,前者如声、光、电、温度、气味等刺激;后者如代表一定社会意义(如蔑视、关怀、期待、命令等)的言语、表情和动作等刺激。②具体性刺激和抽象性刺激,前者如具体的人、事、物及其变化;后者如文字、符号、讯号等。③外部刺激和内部刺激,前者来自外部环境,如家庭、学校、社会的影响;后者来自有机体内部的变化,如内分泌激素的变化,药物对机体的影响,以及头脑中浮现出来的思想、观念、欲望等。
2.机体变量是指个体自身的特征。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体的生理特征,如年龄、性别、血型、体形等;二是个体的心理特征,如需要、兴趣、态度、情绪、愿望、性格等;三是个体的社会特征,如民族、学历、职业、社会角色、人
际交往等。这些个体持征有些是比较持久的,有些是经常变动的。
3.反应变量是指刺激引起在行为上发生变化的反应种类和特征。人的行为反应可分为言语行为反应和动作行为反应。反应变量是极其多样化的,可以从反应的正确性、速度、难度、次数、强度等几个方面来度量。
很明显,刺激变量和反应变量大多是能够客观观测的。有些机体变量如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也是比较容易客观观测的。另一些机体变量如智力、性格、需要、动机以及认识、情绪等心理现象虽然无法直接观测,但是,可通过刺激变量和反应变量来进行间接推论,也是可以客观研究的。例如,可以通过智力测验来考察智力水平,通过多道生理记录仪来考察情绪状况等。
由于每个人的心理活动经验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研究者很容易把自己的主观体验和客观观察到的事实混淆。为了更好地贯彻客观性原则,研究者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收集资料时,必须如实详尽地记录作
用于个体的外部刺激和他的行为反应(包括口头报告),切不可用研究者自己的主观体验、主观感受来代替客观观察到的事实,或附加在客观观察到的事实上。第二,在资料的处理、结果的分析整理上应尽可能用某种客观的尺度来评定,切
忌受主观偏见的影响。第三,在做结论时,要根据客观的事实下判断,不要做过分的推论。例如,所研究的对象是成年犯罪者,就不能把结论推广到未成年犯罪者;也不能把男性犯罪者具有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推广到女性犯罪者上。
(二)系统性原则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贯彻系统性原则,就是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考察心理现象,把人的心理作为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整体的系统来加以研究。在系统论中,所谓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具体贯彻系统性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人的心理现象是具有各种机能的有机整体,在具体人身上各种心理现象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离开了人的心理的整体性,各种心理现象的特性及
其相互作用便无法理解。因此,孤立地研究犯罪心理现象的任何一种关系,都只能认识到犯罪心理现象的某一个方面,要科学全面地认识人的犯罪心理现象,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例如,在人格结构中,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必
须通过自我意识协调、统一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否则就会形成双重人格甚至多重人格,产生人格分裂,出现心理障碍甚至变态。在犯罪人中,自我意识的错误和缺陷是比较明显的。
其次,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人的心理是活动的,任何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并总是呈现出一种相对的稳态和绝对的动态形式。犯罪心理现象也是这样,它要随着客观刺激物的变化而变
化,并受各种输入信息的影响。据此,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必须考察具体的情景、场合和具体的事件。例如,在不同的时间、季节、情景、地理环境中,犯罪心理具有不同的表现。
最后,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性,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受环境的影响,同时对环境又表现出一定的适应性。因此,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只描述机体本身是不
够的,还必须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要把犯罪心理和行为与当时的环境影响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例如,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时,不仅要探讨其自身的心理发展状况,而且要探讨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及教育等对之产生的影响。与此相应,在治理青少年犯罪时,除了对青少年罪犯本身进行正确的教育改造外,还应改善社会生活环境,如净化社会风气、丰富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活,加强法治建设和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品德教育等。
(三)个性观原则
虽然犯罪心理存在一些普遍规律和共性,但是,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的差异性,决定了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人们的犯罪心理带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它与一个人的年龄、性别、生活经历、家庭环境、社
会交往等因素有关。因此,在研究犯罪心理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切忌主观臆断,要将心理学或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例如,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支配它的犯罪心理往往不同;即
使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心理也往往有差异。不同年龄、性别和经历的犯罪人,由于个性不同,他们在作案、审讯、改造期内的心理和行为方面都有差异。因此,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必须考虑研究对象的个性特点和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弄清各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和行为发生的原因与特征,才能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便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科学的心理观认为,人的心理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生物性;同时,人的心理发展更多的是受后天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具有社会性。正因如此,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民族、实践活动的人,其心理活动和发展有所差异。人的心理既具有生物性,又具有社会性,是两者的有机统一。犯罪心理也不例外!在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史中,曾出现片面强调生物性的“犯罪生物学派”和片面强调社会性的“犯罪社会学派”。这些观点都是极其武断和片面的。因此,在研究人的犯罪心理时,必须将其生物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考虑。具体而言,既要考虑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如社会环境、教育、大众传播媒介、人际交往等影响;同时,又要考虑犯罪心理形成的生物因素,如个人的身体素质、神经类型、内分泌活动状况、某些疾病引起的不良后果等。一般来说,社会性因素起主导作用,因为犯罪现象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而生物性因素则起次要作用。
(五)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所谓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指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检验与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刑事司法实践,犯罪心理学的目的还是在于服务司法实践,对犯罪的揭露和惩治、预防
与罪犯改造;同时,在研究中,还要注意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从实践提升到理论,以理论服务于司法活动。
(六)伦理性原则
所谓伦理性原则,是指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设计与实施中,应该遵循伦理道德法则与人权保障规则。由于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与罪犯心理的隐蔽性、对抗性与间接性等特点,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常常会采用一些需要特别控制情境或
手段来收集数据,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排除可能存在导致产生心理创伤,极端性消极情绪,欺骗性、威胁性、倾向性诱导,道德与伦理惩罚的刺激情境与设计方案。这是直接保障人权与意志自由的体现,也是人类理性地研究犯罪这种
极端越轨行为的要求。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步骤
为了深入探讨犯罪心理现象的规律和机制,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建立科学假设
科学研究的基础是观察。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的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研究者便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对它做出尝试性的或假设性的推断,这种尝试性的推断就称为假设。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假设可能来自研究者
对日常生活经验的推断,也可能来自已有的某项研究或某一理论的推断。假设科学研究带有自觉性,研究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假设,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作出研究设计,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观察、调查或实验。
(二)收集信息资料
假设的真伪需要验证。建立了假设后,下一步工作就是收集有关信息资料,以便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为了有效地验证假设,研究者必须根据假设选择研究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收集信息资料的具体方法主要有观察法、问卷法、个案调查法、实验法等。
(三)分析信息资料
科学研究的第三个步骤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原始信息资料加以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和简练化。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对于资料的分析通常是采用各种统计方法来完成的。统计分析的主要作用,一是简化原始资料,以便把握资料分
布的情况;二是检验各类资料的关系,以及关系的程度。常用的统计方法有百分比、差异检验、相关检验、方差分析、因素分析等。
(四)作出科学结论
科学研究的最后一步就是作出结论。科学结论的得出必须根据事实资料,而不能凭空臆断。通过研究设计、统计分析、作出结论,就可以对研究初期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如果假设得到了验证,这个假设的可信度便提高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验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假设就可能进一步发展成理论或定律。如果研究的结果不能或只能部分地证实假设,那么,研究者就必须回到先前的研究阶段,对所获得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查看是否在某个环节出了差错,并及时加以纠正;若没有差错,则应重新考虑自己提出的假设,并对它作必要的修正,然后,再对这个修正过的假设进行检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经常出现否定假设的情况。
以上四个步骤紧密联系,无论在哪个步骤出现错误,都将导致整个研究工作的失败。
三、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主要方法
由于犯罪心理相对于其他心理(如教育心理、医学心理、运动心理等)而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间接性和难以实验性,因此,在应用心理学的基本方法来研究犯罪心理时,必须考虑该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在犯罪心理研究中,常用的
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法
这是目前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它的主要特点是以问问题的方式,要求被调查人就某个或某些问题回答自己的想法和做法。从形式上看,调查法可分为口头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从调查内容上看,可以涉及犯罪心理学研究
的各个方面。例如,调查某人的神经类型、生长发育特点、家庭情况等,调查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调查学校教育的缺陷和不良社会风气对青少年的影响,调查受害人受害时的心理活动等,甚至还可以调查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区
的青少年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调查比较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犯罪差异等。从被调查的对象上看,可以是有关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有关当事人的家长、老师、同学、朋友、邻居,或者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单位的工
作人员,甚至是一般的社会公民。总之,调查的对象是极其广泛的,选择何种对象取决于调查任务和目的。使用调查法时,事先应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计划;调查进行时应做到全面而客观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分
析、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写出客观的调查分析报告。调查法的主要优点在于:使用方便、简洁,内容客观,调查结果便于量化。此方法的缺点是:调查结果受调查对象的理解能力、情感、价值取向,以及样本大小等的影响比较明
显,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比较差。为了弥补调查法的缺陷,提高调查结果的真实 比、差异检验、相关检验、方差分析、因素分析等。
(四)作出科学结论
科学研究的最后一步就是作出结论。科学结论的得出必须根据事实资料,而不能凭空臆断。通过研究设计、统计分析、作出结论,就可以对研究初期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如果假设得到了验证,这个假设的可信度便提高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验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假设就可能进一步发展成理论或定律。如果研究的结果不能或只能部分地证实假设,那么,研究者就必须回到先前的研究阶段,对所获得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查看是否在某个环节出了差错,并及时加以纠正;若没有差错,则应重新考虑自己提出的假设,并对它作必要的修正,然后,再对这个修正过的假设进行检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经常出现否定假设的情况。
以上四个步骤紧密联系,无论在哪个步骤出现错误,都将导致整个研究工作的失败。
三、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主要方法
由于犯罪心理相对于其他心理(如教育心理、医学心理、运动心理等)而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间接性和难以实验性,因此,在应用心理学的基本方法来研究犯罪心理时,必须考虑该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在犯罪心理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法
这是目前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它的主要特点是以问问题的方式,要求被调查人就某个或某些问题回答自己的想法和做法。从形式上看,调查法可分为口头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从调查内容上看,可以涉及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各个方面。例如,调查某人的神经类型、生长发育特点、家庭情况等,调查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调查学校教育的缺陷和不良社会风气对青少年的影响,调查受害人受害时的心理活动等,甚至还可以调查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调查比较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犯罪差异等。从被调查的对象上看,可以是有关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有关当事人的家长、老师、同学、朋友、邻居,或者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是一般的社会公民。总之,调查的对象是极其广泛的,选择何种对象取决于调查任务和目的。使用调查法时,事先应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计划;调查进行时应做到全面而客观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写出客观的调查分析报告。调查法的主要优点在于:使用方便、简洁,内容客观,调查结果便于量化。此方法的缺点是:调查结果受调查对象的理解能力、情感、价值取向,以及样本大小等的影响比较明显,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比较差。为了弥补调查法的缺陷,提高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一般采用匿名调查法。
(二)个案追踪研究法
该研究方法是选择个别具有典型意义的当事人或典型案例进行长期的追踪调查研究,以便完整、准确地掌握某种犯罪心理形成与转化过程的基本规律。使用此法时,首先要根据研究的目的和任务,选择好追踪对象。追踪对象无论是某个
具体的当事人,还是某个案例,都一定要有代表性,要具有典型意义,否则,就可能使研究陷入片面的泥坑。在追踪研究过程中,应当采取定期调查或观察与不定期观察相结合、主线追踪与辅助线调查相结合的原则。例如,追踪研究某个青
少年罪犯的心理转化过程,就可从对他的审讯开始,追踪他在法庭上、在少管所(或监狱)里的表现,一直到他回归社会后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其本人进行定期的调查以外,还可对其家长(家属)、邻居、师长、朋友、受害者、证人、办案人员、监狱管教人员等进行访问调查,以此作为辅助材料。在对某个当事人的直接面对面的调查中,必须掌握一定的调查技巧:调查前要对个案情况比较了解,要善于找到突破口;调查中态度要真诚、严肃,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语言要有启发性,能打动人心,使之听得进,愿意谈真话,当遇到被调查人有抵触情绪时还要稳得住、忍得住;调查后要及时做好记录。如果不掌握必要的调查技巧,不综合各方面资料,就可能使追踪资料失真。此研究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较完整地探究追踪对象(被调查人)的心路历程,便于全面了解犯罪心理的转化过程和规律。缺点是:如果选择的个案和当事人没有代表性,那么,结论就难以推广;而且变量的影响因素很难控制。
( 三)心理测验法
该方法是使用心理测验量表或问卷,测查某个对象的心理品质,以此来研究其心理的特点。目前,使用較多的量表有: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16PF)、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量表)、艾森克个性问卷等。使用心理测验法研究犯罪心理,虽然可以得到一些定量的结论,但是,切不可过分夸大其科学性。这是因为,心理量表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作为评判标准的常模又是以正常人为参照的,社会在发展、人的心理在发展,而常模却相对稳定。显然,用较为稳定的正常人的常模来评判某种特殊对象(如青少年罪犯、女性犯罪人等)的心理品质,是有局限性的。
(四)比较研究法
即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点,以便更加深入地探讨彼此的特点和规律。在犯罪心理研究中,比较研究法使用很广。例如,把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与一般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进行比较;把不同犯罪类型的心理进行比较;把青少年犯罪与中、老年人犯罪进行比较;把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进行比较;将共同犯罪乃至有组织犯罪心理与单个犯罪心理进行比较;将初犯心理与累犯、惯犯心理进行比较;还可以选择各种犯罪的类型、手段、数量、原因等进行比较;甚至可以选择不同的地区(如城市与农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内陆地区等)、时间(如夏季与冬季)、环境(如学校、厂矿与街道)等进行比较研究。
除了以上几种研究方法外,还有活动产品分析法(通过分析某人的日记、书信、作品、劳动产品等来研究其心理活动)、观察法(通过对某人的言行进行观察,以此了解其心理活动)等。①
四、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方法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具体研究方法各有其功能和局限性,研究对象和研究条件各不相同,就出现了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以及如何根据研究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问题。
(一)纵向研究和横断研究
这是根据研究时间的延续来区分的。纵向研究就是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个或某些犯罪人的心理发展进行系统的定期研究,又叫追踪研究。纵向研究的优点是系统性,能比较详尽地了解犯罪人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但也有其困难和缺
点,如研究时间过长(少则一二年,多则一二十年),不易同时进行大量案例的研究,影响研究对象的各种因素不易查明或控制,因而不易有效地进行前后对比。横断研究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对某一类型或某几个类型的犯罪人心理进行测试和检查,并加以比较。一般的实验研究多属于这种类型。横断研究的优点在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找出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研究对象的心理发展水平或特点,并可以从中找出规律。但由于时间短,不易看到发展的全过程,难免有不系统、欠深入之嫌。因此,一般研究中,应灵活运用纵向、横断两种研究类型,互相配合,取长补短。
(二)整体研究和单项研究
这是从研究的范围或内容来区分的。整体研究也叫系统研究,就是把犯罪心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来研究,主要研究犯罪心理的整个面貌,如研究犯罪人的人格结构、需要结构、动机体系等。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在于可以认识犯罪人犯罪
心理的全貌及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便于找出规律。但这种研究比较复杂,必须有理论上和设计上的充分准备才行。否则,容易顾此失彼,不一定能反映全貌。单项研究就是对犯罪心理发展中的某一个别的、局部的、比较小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对网络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对家庭因素与犯罪的研究,对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后的心理变化的研究,对初犯犯罪动机的研究,对犯罪人情绪、情感特征的研究等。单项研究的优点是比较专深,缺点是比较容易忽略它与整体的联系。整体研究和单项研究都是必要的,要根据研究课题加以选择,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
(三)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
这是根据研究对象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的。个案研究就是对一个或少数几个犯罪人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是便于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全面且深入的考察:缺点是取样少,代表性较小,因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性。成组研究就
是对一组成多数犯罪人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类型因为取样较多,可以作统计处理,科学性较强,但不便于作个别深入的研究。因此,在研究中,要把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结论。
(四)常规研究和采用现代方法技术的研究
常规研究的方法技术是指观察、谈话、调查、活动产品分析等。这种研究简便易行,投资少,便于更多的人掌握,但统计处理比较费力。现代方法技术的研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新兴技术,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省、市、地区社会犯罪原因的调查统计分析、对心理测量数据的统计处理、对重新犯罪预测的研究等。这种研究比较准确,统计处理的速度快,特别适用于大批量数据的统计处理。又如,录像技术可用于对犯罪现场、讯问过程、证言可靠性等作心理分析。但现代技术投资多、技术性强,推广普及有一定困难。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多道生理记录仪(测谎仪)及测谎术的广泛应用,已不仅是一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手段和技术,而且是一种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的辅助手段和方法。
总之,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既可以直接研究也可以间接研究。随着犯罪心理学的不断发展,实证研究、定量研究、直接研究等应当越来越受到重视,以便不断提高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性,更好地为现实社会中有效治理犯罪服务。
【课后练习】
1.如何认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关系?
2.如何认识犯罪心理学对日常生活的意义?
3.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于1971年在斯坦福大学进行了一项实验。实验把征募来的通过了专门测试的受试者——24名身心健康、情绪稳定的大学生分成两组,一组扮作狱警,另一组扮作犯人。本来这个实验计划是15天,但到了第6天就宣告终止,终止的原因是该实验对扮演囚犯的实验者造成了伤害。那次实验以后,心理学实验明令禁止利用人类自身进行相类似的实验。该事例对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有何启示?
第二章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历史与现状
【知识提要】
不少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心理学思想,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应当重视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心理学在学术论著发表、人才培养、普及应用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犯罪心理学在国外也经过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其中,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于1897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的面世,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历史
一、我国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简史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虽然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距今不过几十年,但是,人们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历史却非常悠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少思想家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心理学思想。这些宝贵的思想,即使是在21世纪的
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们是中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中应当重视的传统文化资源。正如潘菽先生所说,我国古代心理学思想“这个宝藏有丰富而可贵的蕴藏。其中有些蕴藏,从初步考察来看,是世界上其他地方所没有的,可以用来构
成我国自己所需要的科学心理学体系的重要骨架部分”①。
早在春秋时期,一些思想家就注重从经济、道德、法律与犯罪的关系等角度去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例如,管仲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孔子提出“贫而无怨难”等主张。一些思想家还从人性、后天习俗、教育
和环境的影响等方面来探讨犯罪心理。例如,孔子说:“性相近,习相远也。”②意思是说,大多数人的人性生来是差不多的,只是由于后天的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不同,逐渐显示出较大的差别来。所以,他十分强调教育和学习的重要作用。墨
子把人性比作素色的丝,认为人性本来无善恶之分,取决于后天环境和教育的作用:故“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人必而已则为五色矣,故染不可不慎也”①。孟子是性善论者,认为人生来就是性善的:“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②但是,人虽生来就有“四端”,而能否真正得到良好发展,环境影响有决定性的作用:“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及陷溺其心者然也。”③孟子的性善论是针对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说的,告子认为,人的本性无所谓善良,也无所谓不善良:“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④荀子是性恶论者,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如果让人性之恶得到发展,那么就会产生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坏现象:“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于理,而归于暴。”⑥想要使人变恶为善,就要重视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荀子说:“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⑧东汉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习善为善,习恶为恶”;而晋代傅玄则更精辟地指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此外,我国古代思想家们还注重从多角度预防和治理犯罪,注重审判心理的研究,主张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等。例如,关于司法活动中的心理问题,早在西周时,就创立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周礼·秋官·小司
寇》规定:“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要求司法人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个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说话、表情、气息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就可以据
此对其口供的真伪作出判断,这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③。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中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仁”“智”“勇”三方面的心理品质。
总之,古代思想家关于犯与人性、环和教育等的论述然还不是学的心理学义上的而大是件随着哲期性考而出来的有的
述只是一种朴素的直感但毫无疑间的是这些想含着丰言的料学价值也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以至有学者在与国外做横向比之后指出中国称世界犯罪心理学思想的重要发源地这些论述即便是在21世纪的当下、对于深刻示犯罪心理的成因和探寻犯罪顶防的措施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简史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我国现代心理学开创于20世纪20年代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侵人中国和中国知识分子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道而大量引进、翻译西方学者的著作而不断建立的。当时留欧、留美、留日学生纷纷传播西方心理学各学派(如格式塔学派、行为主义学派、精神分析学派等)的思想,也有少数心理学家致力于心理学中国化的研究。在这期间,犯罪心理学已有一定的传播。据《中国心理学史》记载,1922年商务印书出版了我国现代心理学先大齐先生译的《审判心理学大意》(德国马勃著),1926年三版。1932年吴景鸿译的《犯罪心理学》(日本寺田精一著)问世,该书的翻译和传播被看成“中国犯罪心理学兴起的标志性事件”②。1939年王书林译的《法律心理学》(柏替著)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同时,一些大学也陆续开设了犯罪心理学课程,以清华大学心理学系为例,在1935年至1936年间,法律心理学是作为一门选修课开设的。我国心理学界前辈张耀翔在1940年提出的关于中国心理科学发展途径的九条建议中最后一条建议的内容是“竭力提倡应用心理学”,其中包括法律心理。③另外,当时由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编印的国人光晟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为培训法官所用,表明当时非常重视法官对心理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此外,1933年,上海心灵科学书局曾编辑出版一本《犯罪心理学》。④
除上述专著和译著外,我国早期创办的一些心理学杂志上,也发表了一些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实验报告或论文。例如,著名心理学家曾作忠和张耀翔于1924年即在《心理》杂志发表论文《青少年犯罪之心理》;心理学家肖孝嵘等做过罪犯
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性的实验研究。⑤20世纪40年代,由于受战乱影响,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冲击。我国大陆解放以后,由于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心理学曾经被打成“伪科学而被迫停滞和取消达20年之久;在十年动乱中,砸烂“公、检、法”又使得法学和犯罪科学处于多灾多难的境地。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使得犯罪心理学没有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复苏和真正发展,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社会治安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对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心理学和犯罪科学为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
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这就是犯罪心理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是科学发展的趋势所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科学界生机勃勃,心理学和法学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了,这就为犯罪心理学的诞生提供了可能性。所以说,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诞生与发展,既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又顺应了科学发展的趋向。一门学科自身学术团体的成立是其的重要标志。1983年6月28日至7月2日,在无锡举行了中国心理学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科研规划会议,标志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之后,原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领域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此外,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其中台湾大学教授蔡墩铭的著述尤为引人注目。他撰写的大学用书《审判心理学》(1971年)、《犯罪心理学》(1979年)、《矫治心理学》(1988年)及在法学丛刊上发表的《论人犯罪之拘禁心理》《论监行管理人员心理》《论监所专门人员心理》《论监所行政人员心理》(1981~1982年)等论文,不仅在理论上造诣颇深,而且在指导刑事司法与罪犯矫治实践上亦有重要价值。台湾文化大学教授周震欧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的研究亦取得了颇有价值的成就。
二、国外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简史
(一)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之前的犯罪心理学思想在国外,人们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历史也很悠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希波克拉底等)根据人们的骨骼和面貌等身体特点来评判一个人的心理是善或恶,是否具有犯罪心理,从生物学或医学的角度来考察精神是否异常。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人之所以做出
违法的行为,是由于“贪得无厌”。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里有一个比较好的成分和一个比较坏的成分”。好的成分控制坏的成分时,他就不去作恶;否则,他就会作恶。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认为,许多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邪恶的本
性。在古代西方、还曾流行通过人的面相来推断人作恶的原因。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凡面黑者,大都有为恶的倾向。”中世纪时,颅相学盛行,颅相学家用人的颅骨的形状来解释人的行为及犯罪问题,包含着一定的犯罪心理学思想。①不过,在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人们对犯罪心理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并且大多是单一因素论,即用一个简单的基本原则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从古代的“颅相学”“面相学”到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
意志论”等,都是如此。
约在18世纪后半期,犯罪心理学思想进入了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思想阶段。许多医生和精神病学家参与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人进行了各种鉴定活动,积累了大量的犯罪个案材料,出版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书籍,如1790年,明希umch)出版了《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1791年,埃卡特绍森(Eekartshausen)出版了《认识心理学在鉴别犯罪人中的重要性》。进入19世纪后,以“犯罪心理学”或“犯罪人心理学”为名的著作逐渐多了起来,而且出版了一些法律心理学著作。1803年,梅茨格(J.Metzger)发表《法医学论文》,从法医学角度论述了犯罪人心理。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von Feuerbach,1775~1833年)出版了两部涉及犯罪心理的著作《奇特的犯罪案件》(1808年和1811年,两卷本)和《离奇犯罪的档案记述》(1828年和1829年,两卷本),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做了思辨、推测性分析。1823年,豪夫鲍尔(1.C.Hoffbauer)出版了《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应用》。这些著作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心理学,推动了犯罪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犯罪心理学与精神病学进一步结合,精神病学家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英国精神病学家莫慈利(Henry Maudsley,1835-1918年)出版了《生理心理学和心理病理学》(1867年)和《精神疾病的责任》(1847年)对精神错乱与犯罪的关系,以及犯罪、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产生了很大影响。1872年,克拉夫特-埃宾(FreiherrRichard Von Kraft -Ebing, 1840-10 )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也称《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有人把此书的出版看作犯罪心理学出现的标志。
19世纪70年代,随着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aoso,1836~1909年)《犯罪人论》一书的出版,犯罪人类学的影响日益强大,自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进入了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阶段。龙氏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创建了“犯罪人类学”理论,被后人称为“实证犯罪学之父”“古典犯罪心理学派的奠基人”,他细致地观察和描述了生来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包括其道德特征、智力特征等,并且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应用于对犯罪人的矫治与改造,提出了应当对生来犯罪人进行治疗,不应当仅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因为严惩只能激怒他们的观点。
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年)曾是刑事(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人之一,后来转入刑事(犯罪)的社会学派。他在主张天生犯罪论的同时,又认为犯罪必定要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他于1884年发表的名著《犯罪社会学》被誉为刑事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作。他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以及“犯罪饱和法则”等理论,在学术界的影响很大。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他对犯罪心理学的创立有着重要的贡献。菲利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研究,他认为,罪犯个人所具有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个人状况、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其中的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以及罪犯文字和行话等。①菲利这一颇有见地的论述,既指出了犯罪与心理活动的密切联系,又强调了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在犯罪心理学发展史上,无疑是一大贡献。
(二)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19世纪后期,社会矛盾加剧,导致犯罪状况日趋严重。对此,学者们感觉用古典刑事学派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已不合时宜也不准确,于是,如何用新的手段来揭示犯罪的原因及生理、心理和社会机制,便成
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19世纪,自然科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心理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心理学的发展,在理论上为人们研究犯罪人心理提供了坚实基础。
现代犯罪心理学是19世纪在西方国家产生的。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在明希(Munch)于1790年在纽伦堡出版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一书中,该书是最早使用犯罪心理学作为书名的著作。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1847~1915年)曾担任预审官和检察官。为了适用刑法,以及判别供述的可靠和保证量刑的正确,他通过人格问题来研究犯罪心理学。1897年,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面世,这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此后,由精神病学家、法学家撰写的犯罪心理学专著陆续问世。②
(三)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从20世纪初起,研究犯罪心理的学者和著作开始增多,许多心理学家在他们研究心理现象的过程中也对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进行探索,如弗洛伊德(Freud,1856~1939年)着重从精神分析的角度研究人的心理,论述了人的罪恶感产生的根源,以及犯罪心理产生的内在动因。此外,心理学家进行的实验心理学研究使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也得到了发。例如,10490年法国心(A. Binet, 1857-1911 ) (T. Simon, 1873 -1961 )编制第一个智力测验量表,又称“比西量表”,经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God-d,62年)1912年应用于狱内罪犯,结果发现大部分罪犯的智力有缺陷。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Louis William Stern,1871~1938年)于1902年出版的《供述心理学论文集、德国心理学家明斯德堡(Hge1863~1916年)于1908年出版的专著《在证人席上》等,都是关于供述和证据可靠性的应用性研究。1909年,希利(W.Alealy)在芝加哥创立第一所少年心理病态研究所,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和量表测量,对少年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并在1917年发表了《心理的冲突和行为不端》一书。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国际心理科学进入了繁荣时期,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使犯罪心理学真正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开始了自己的历史。自此,犯罪心理学不仅对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进行综合研究,而且扩展到对犯罪对策心理的研究,供述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等学科应运而生,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逐渐形成,各种学说相继产生,如犯罪精神分析理论、犯罪精神病学理论、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犯罪社会学习理论、犯罪行为可操作性学习理论、模仿理论以及不同接触理论等。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
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心理学曾经被打成“伪科学”而被迫停滞数年之久,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心理学才作为一门科学学科重新被重视起来。此后,心理学的各个应用学科犹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犯罪心理学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展教学与研究的。40多年来,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都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论著发表为数可观
40多年来,我国学者一方面积极引介、翻译出版了一大批国外犯罪心理学著作,另一方面结合中国的犯罪情况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出版了一大批犯罪心理学著作、教材,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
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一方面积极引介国外犯罪心理学著作,另一方面结合中国的犯罪情况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出版了一大批犯罪心理学著作、教材,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
其中,翻译出版的犯罪心理学著作主要有:汉斯·格罗斯著《犯罪心理学》美国柯特·B.巴托尔著《犯罪心理学》、米切尔·T.尼茨尔著《犯罪及其娇》、汉斯、托奇著(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日本山根清道主编《犯罪心理学》森武夫著《犯罪心理学》、平尾靖著《违法犯罪心理》、安倍淳吉著《犯罪社会心理学》、中村希明著《现代犯罪心理》、苏联塔拉鲁欣著《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达尔戈娃著《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B.H.库德里亚夫采夫著《犯罪的动机》等。同时,还翻译了一些国外学者的论文,如苏联安东尼扬的《犯罪学中罪犯个性理论的基本特征》(陈重业译)。
在介绍国外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同时,还编著出版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和法制心理学等方面的专著、教材、工具书、论文集数百种。据不完全统计,仅20世纪90年代,就出版专著和教材共计71种,发表研究论文937篇。①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显示,从1980年起截至2021年年底共有期刊文献近3000项,共有博士或硕士论文数百篇,梅传强、吴宗宪、马皑等人还撰写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博士论文。不同时期有代表性的犯罪心理学论著有:林秉贤著《犯罪心理学纲要》(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杂志社1981年内部印行,后于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公开出版),该书被称为新中国的研究者自己撰写的第一部犯罪心理学专著;罗大华等编《犯罪心理学》教材,该书是新中国第一部犯罪心理学大学教材;②邱国梁著《犯罪动机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栗克元著(犯罪心理学通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何为民著《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吴宗宪著《犯罪心理学总论》《犯罪心理学分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等。
(二)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我国的兴起,各公安与政法院校相继开设了犯罪心理学课程,并积极编撰高等学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还招收了犯罪心理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据统计,我国大陆现在从事
法律心理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大约有两千人③,形成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研究队伍,并建立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三)普及应用工作广泛展开
犯罪心理学界还积极开展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专家咨询等方式,传播了犯罪心理学知识,使一部分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把犯罪心理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历经12年的努力,新中国专家自己研制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罪犯心
理量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于2006年通过鉴定,标志着《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第一阶段的研制工作获得了成功。①同时,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普及宣传工作、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介的传播优势开展普及应用工作。
(四)建立了学术成果展示平台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离不开学术成果的展示,为此,学术刊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成果展示平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术刊物有《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
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以及各公安、政法类院校的学报也刊发了大量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另外,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学术集刊《犯罪学论丛》已发行多卷。
(五)学术交流活动频繁
在国内层面,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犯罪学学会都会定期召开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其他各高校和学术团体也经常性地举办学术研讨会和讲座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同时,也积极开展犯罪心理学的国际交流,通过
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展开学术交流。近年来,我国学者还积极参加世界犯罪学大会等,提升国际学术交流的水平。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成效显著,当前的理论研究充满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犯罪心理学教学、研究队伍的逐步壮大,特别是越来越关注我国转型时期的犯罪问题,犯罪心理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犯罪心理学学科本身也将得以长足发展。
当然,在肯定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犯罪心理学研究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依附于刑法学的特征还比较明显,要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之下,注重与刑法学、犯罪学等其他刑事学科的联系,同时又要更加注重自身学科性质、功能与任务的定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应该不断改进,在研究中应该加强对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提高该学科的科学性;犯罪心理学的普及工
作还要不断加强,以提高犯罪心理学为现实社会服务的质量,特别是要注重对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学术交流特别是国际学术交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二、国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
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预防和治理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规律也成为热门课题,并产生了丰富的成果。那么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又是怎样的呢?概括起来,现状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①: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人员情况
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西方对犯罪心理学进行研究的人员主要在以下机构任职:
(1)大学担任教育工作。由于大学的心理系、精神病系、犯罪学系、刑事司法系都开设犯罪心理学,所以,在这里有部分人员从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2)研究机构中的人员。由于20世纪后半期的犯罪研究,普遍具有多学科整合的特点,所以,几乎在所有的犯罪和刑事司法研究机构中,都有犯罪心理学
(3)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人员。当代国外犯罪心理学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司法鉴定,所以,在很多刑事司法鉴定中,有一些专门的犯罪心理学专家。
(4)在刑事司法机构中工作。包括在众多的警察、审判、矫正机构中的人员,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与具体个案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勾勒犯罪人的特点,为警察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线索和帮助。
(5)在其他部门工作或者任职。除了上述这些机构以外,还有些犯罪心理的研究人员在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私人机构等任职,或者在从事其他工作时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二)西方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理论犯罪心理学
理论犯罪心理学,是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为核心发展起来的犯罪心理学。这一学派可以分为几种:精神分析学理论、精神病学理论、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社会心理学理论等,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心理加以研究,取得了许
多成绩,为实践提供了许多指导。
(2)实践犯罪心理学
实践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心理学中有关应用的总称。严格来说,犯罪心理学并不是理论学科,而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关注犯罪人的问题,尤其是犯罪人的心理问题。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
为的预测、对犯罪现象的心理学分类、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正、对犯罪行为的心理预防等。
(三)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主要倾向
目前,国外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很多,大致呈现出以下特点:
(1)研究的跨学科化
研究者们普遍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单纯由心理因素决定,因此,只有进行多学科的、全方位的研究,才能真正揭示出犯罪行为的规律,查明犯罪行为的根源;而要预防犯罪也必须从多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将犯罪心理学同犯罪学、经济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遗传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结合起来研究,是一大趋势。
(2)研究实证化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实证化表现为研究的模拟化和实验化,研究者让人们在模拟情景中或者实验室中对特定的犯罪问题作出反应,从而测定犯罪人真实的犯罪情况。例如,美国的卡洛尔(JohnS.Carroll)1982年关于犯罪对策的模拟实验结果表明,决定实施犯罪的过程,是一个对制止犯罪的犯罪机会进行评价的过程;获益的数量是犯罪决策中最重要的因素。此外,研究者也越来越注重实际的调查研究。
(3)研究的深层次性
国外研究者一直比较重视应用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心理异常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及对有些奇特案件的犯罪动机进行分析。犯罪心理学的深层次研究,既可以为法官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依据,又可以为矫治和改造罪犯
服务。
(4)研究与运用相结合
国外犯罪心理学非常注重实际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帮助警察部门侦破疑难案件。一些造诣精深的犯罪心理学家帮助刑事警察分析疑难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个性特征等,其目的是勾画犯罪人的轮廓。其二,在法庭上充
当专家证人。一些犯罪心理学家通过犯罪人的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陈述的可靠性、证人作证的能力、证人证言的准确性等,从专业角度向法庭提供证词,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就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其三,在矫正机构中进行犯罪矫治工作。一些犯罪心理学家在看守所、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和心理咨询工
作,研究罪犯自杀、逃跑、暴力行为的可能性等。
(四)西方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的问题
据吴宗宪的综述①,西方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1.犯罪动机
本克斯(Banks、1975年)等的研究表明,所调查的大多数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可以不劳而获;迅速致富;进行犯罪而不受惩罚;父母对儿童没有权威。少数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人们缺乏宗教信仰;战争的效果;前途未卜。韦斯特和范林顿(West&Farington、1977年)对少年犯的调查表明,最常见的犯罪动机是获利,在破坏财物和偷开汽车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享乐和追求刺激。他们的研究还发现,犯罪人在法庭上陈述的犯罪动机,常常具有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罪责的倾向。
2.犯罪决策
卡洛尔(Caroll,1978年、1982年)的模拟研究表明,决定实施犯罪的过程,是一个对制止犯罪的犯罪机会进行评价的过程;人们在进行这种评价时,常常只考虑某一因素;不同的人所考虑的这种因素是不同的。认为犯罪决定包括两个阶段:(1)从四个维度(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然性、惩罚的严厉性)对犯罪动机的评价;(2)综合四个维度形成对犯罪机会的愿望的判断。70%以上的被试在决策时,只考虑其中的一个维度。根据所考虑的维度的频率表明,获益的数量是犯罪决策中最重要的因素。柯尼士和克拉克(Cornish&Clarke,1989年)提出了一种理性选择理论。他们以赌博和自杀行为为例,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理智选择之后的行为;在犯罪决策过程中,犯罪人主要考虑犯罪的机会、奖励和代价三种因素,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如果不会冒另外的险或付出另外的努力,犯罪人会选择能满足同样需要的另一种犯罪行为。
3.犯罪预测
范林顿(1987年)评论了大量的预测研究,归纳出6类各种研究中提出的最有效的预测因素:(1)早年的吵闹行为、不诚实行为、攻击行为或反社会行为;(2)有害的子女养育方式,如残忍的、消极的态度或放任不管,严厉的或无规律的惩戒,疏于监督;(3)罪犯的父母或兄弟姐妹;(4)破裂家庭和由离婚或父母冲突引起的分离;(5)社会剥夺;(6)学习失败,表现为智力低、成绩差及逃学。当代的犯罪预测主要以少年犯罪为对象,但却呈现出长期追踪观察的趋势。例如,韦斯特和范林顿(1989年)等在伦敦进行的犯罪预测追踪研究,从被试八九岁开始,一直持续到被试32岁。此外,少年犯罪心理及其预防、矫治仍然是西方犯罪心理学界的热门课题。
第三章 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流派
【知识提要】
在对犯罪原因的探究上,因为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犯罪生物学派是从基因、体型、内分泌、染色体变异、脑电波等生物因素分析犯罪原因而形成的理论流派;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
探讨犯罪对策的理论流派,其中包含很多具体的理论学说;犯罪精神分析学派是通过对无意识、梦等问题的研究,对隐藏在人的心理现象深处的本能等进行剖析以探寻犯罪原因的理论流派。在学习时,不应只是了解不同流派的观点,更应了
解不同观点提出的背景、采用的方法,理性评价不同观点的合理之处及不足之处,从中汲取不同理论的合理内核,使其服务当下中国犯罪治理的需要。
第一节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龙勃罗梭之前,德国医生弗兰茨·约瑟夫·加尔研究了大脑和颅骨形状,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大脑的组织结构之中;法国学者贝内迪克特·奥古
斯廷·莫雷尔创立了退化学说,认为犯罪分子就是像精神病人一样的退化现象。这些先驱的研究为龙勃罗梭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准备,特别是哲学上实证主义的形成和达尔文进化论观点的传播,为犯罪生物学派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1870年,龙勃罗梭在对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尸体进行解剖时,惊奇地发现其头颅枕骨上有明显的凹陷处,龙勃罗梭将其称为枕骨中窝,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恰恰在枕骨中间,且小脑蚓部肥大。这一发现使得龙勃罗梭“好像一个茫茫黑夜的迷津者,猛然间看到了一条光芒灿烂的道路”②。之后,龙勃罗梭利用在监狱当狱医的机会,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接触了大量的犯罪人和丰富的犯罪统计资料,并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人体测量和外貌考察,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因此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人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①龙勃罗梭描述了天生犯罪人的特征,在生理特征方面,天生犯罪人具有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腭骨等;在心理反应方面,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心理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无知觉状态,并由此导致其同情和怜悯的道德意识衰退以及缺乏顾忌和自我良心谴责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以下简称《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①nality),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在解剖了383名意大利犯罪人的颅骨之后,龙勃罗梭发现210名犯罪人都有上述异常特征,而43%的人则具有五种或者更多的异常特征。②此类型又分为天生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三种。②“进化的犯罪性”(Evolutive Criminality),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为偶发性犯罪人。此类型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三种。③在“不可抗拒的力量”(Irre-sistibe Force)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③。
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三分之一,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当然,由于龙勃罗梭早年没有注意犯罪的社会与经济因素,也受到诸多抨
击和批评。后来,龙勃罗梭也开始注意对社会因素的关注,并论述了文明程度生活状况、宗教、家庭出身等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一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了广泛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其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及脑电波说等。
(一)体型说
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Ernst Kretschmer,1888~1964年)和美国的谢尔顿(W.Sheldon,1898~1977年)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无力型)、矮胖型、斗士型(健壮型或运动员型)三种,该书后来的版本中又增加了发育异常型(发育不良型)。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谢尔顿将人的体型分为内胚层体型、中胚层体型和外胚层体型三种,并分别对应内脏优势型、身体优势型和头脑优势型三种主要气质类型。另外,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对体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作了研究。
( 二)内分泌说
内分泌说认为,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在1921年出版的《内分泌控制人格》一书中,路易斯·伯曼认为内分泌腺的分泌状况决定着人格的类型,并据此将人格分为六种类型:(1)肾上腺型;(2)甲状腺型;(3)垂体型;(4)性腺型;(5)副甲状腺型;(6)胸腺型。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20世纪中期以后,内分泌说主要对睾酮、月经与犯罪的关系作了研究。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三)染色体变异说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情况下,人类的染色体是46个,包括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特里西娅·雅各布斯(Patricia A.Jacobs)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或Y而成为XXY或XY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些人的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四)脑电波说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B波(beta)在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0波(theta)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8波(delta)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8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8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此在8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波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总的来看,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直接观察、身体测量和身体解剖等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推动刑事法学
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该学派也特别注重运用进的科学技术对性染色体、内分泌、脑电图进行测定,其研究方法值得充分肯和借鉴。
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一、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
犯罪社会学派实际上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德国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李斯特(F.V.Liszt,1851~1919年)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季斯特皮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Enrico Feri,1856~1929年)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三原论”)。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状况、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家庭结构、教育制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季节、地形、物产、自然灾害等。菲利认为:犯罪的产生,除了行为人人格上的因素以外,自然、社会因素对犯罪也有影响,有时社会因素对犯罪起主要作用,有时又可能侧重于个人因素或自然因素,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因素的作用。他同时还提出了“犯罪饱和定律”,即影响犯罪形成的各个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当这种影响因素达到一定量时,犯罪就会发生,且出现对等的关系;当上升到一定量后,犯罪也就饱和了。例如,当社会因素发生变化,犯罪也就随之产生,但一旦社会因素得到改善,犯罪也就达到饱和状态,犯罪率即停留在一定的量上,不再变化。
二、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后,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分支学说,如社会环境论、模仿论、文化冲突理论、社会异常论、标签理论、控制理论、学习理论等。而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主流犯罪学理论就是社会型犯罪学理论,它们都一致认为,犯罪人是心理上正常的人,他们有违法的动机,而这些动机是由各种犯因性社会条件造成的。①
(一)社会环境论
社会环境论认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基,犯罪人则是细菌,当细菌进入培养基后就会产生犯罪。因此,社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该理论完全否认
生理因素,也忽视人的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归结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显然是有局限性的。
(二)模仿论
模仿论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J.G.Tarde,1843~1904年)提出来的。塔尔德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由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模仿,社会才得以发展并保持稳定,因而模仿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行为源泉。他于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一种将取代另一种。他认为,“模仿”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联系,犯罪也遵从一般的行为模仿规律。犯罪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源,模仿则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互相联系、互相接触中,通过模仿学会犯罪进而传播开来的。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塔尔德用心理学的模仿规律来解释犯罪现象,是把复杂的犯罪现象过于简单化了。不过,塔尔德的理论批判了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缺陷,对后世的影响较大,同时,对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不同接触论
不同接触论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等,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学来的。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他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萨瑟兰将其理论归纳为九条主要内容,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而学到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密切的社会集团中;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动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对于特定动机和冲动的学习,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赞同或不赞同的确定性而学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因为行为违反法律的想法战胜了遵守法律的想法;人与人之间由于相互影响的频率、持续时间、顺序和强度的不同而影响到犯罪的学习;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与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是一样的;人类一般欲求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不能用于解释犯罪,虽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欲求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但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一般欲求和值观念的体现。该理论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却并不犯罪。
(四)文化冲实理论
文化冲突理论指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的社会团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文化规范的不同。犯罪即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塞林(Thein Selin,1896-1994年),他在1938年发表的著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中指出,在社会群体用来维护其成员一致性的各种各样的手段中,刑法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塞林认为,除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冲突外,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文化都存在冲突,所有这些冲突都可能导致犯罪。美国的另一位犯罪学家米勒(Walter Miller)也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的正常反映;低阶层文化的核心包括诸如斗殴、酗酒、盗窃、不当性行为、爱耍小聪明、追求生活中的刺激、欣赏勇猛和坚强等。
(五)社会异常论
社会异常论(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激发论等)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美国社会学( Robert Merton)在(社会结构和反常状态》一书中指出,美国社会是过分重视实现目标结果的社会,成就和名利是这种目标结果的标准;美国的社会、学校、家庭和大众传播媒介都大肆宣扬竞争、个人奋斗和出人头地,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文化目标的主要象征,但是,由于社会歧视性的阶级结构和种族等级的存在,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这些文化目标的机会和常规手段,那些处于下层社会的阶级由于无法取得同中上层阶级竞争的优势,便会产生一种紧张状态,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发生。
(六)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又称标定理论、贴标签论)则主张,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该理论的代表人物贝克(B. Beeker)和利莫特 Edwin M. Lemert)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刺激、加强或者促成了被标签者的恶性转化,从而进行更多的犯罪活动。
(七)控制理论
控制理论是指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组理论,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雷克里斯和赫希。犯罪的控制理论假定,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
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
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①
(八)学习理论
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A.Bandura)将此学派进一步发展。他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源:(1)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等。(2)凭直接经验学习:行为人通过自己犯罪或错误行为结果的直接经验而形成。(3)生物学因素:适当的环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经生理机制,神经生理机制要限定攻击性反应的类型、决定感知和受影响的速度,因而它要影响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模式。班杜拉认为,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符号示范(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影、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九)破窗理论
破窗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的威尔逊)(JamesQ.Wilson)及凯林(George L.Kelling)。他们通过实验研究发现,如果一个公共建筑物的一扇窗户损坏了并且没有及时得到修理,很快该建筑物的其他窗户也会被损坏;因为坏的窗户表明没有人关心它,那么损坏其他更多的窗户也不会有什么不良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威尔逊及凯林提出了破窗理论,他们认为,公共场所或邻里街区中的乱扔垃圾、乱涂乱画、打架斗殴、聚众酗酒、强行乞讨等看似较小的无序和破窗一样,如果得不到及时整治,就会增加人们对犯罪的恐惧,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削弱,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无序甚至犯罪。而如果警察和社区能够积极地干预这些可能诱发犯罪的无序环境,就可以有效地控制、预防和减少无序的累积和某些犯罪的发生。其主要观点有:(1)无序与犯罪之间存在相关性;(2)大量的、集中的和被忽视的无序更容易引发犯罪;(3)警察通过实施规则性干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区域性无序;(4)警察与社区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强化社区的自我控制力。
此外、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等都重视和强调社会客观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着眼于社会生活环境,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社会因素制约,反对“天生犯罪人论”和“遗传决定论”的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有关犯罪研究的一大进步;有的理论在一定范围内还具有一定的说明力,
能解释部分犯罪原因。但这些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忽视了主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使得它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三节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一、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产生
在现代犯罪学的历史上,精神分析理论一度是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犯罪学理论,曾代表现代犯罪心理学理论的主流。①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始人弗洛伊德(1856~1939年)在心理学领域开创的精神分析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极广。精神分析学派不仅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如对无意识、梦、过失与错误等问题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人的深层次的心理上,不满足于研究精神现象的“表面价值”,而是追本求源、寻根问底,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深刻的剖析;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所采用的“自由联想法”及荣格的“词的联想法”等,都成为心理学广泛采用的方法。许多名词术语,如“无意识”“文饰作用”“自卑感”“优越感”“内倾”“外倾”“补偿作用”“投射作用”“压抑作用”等都经历了实践的检验,成为心理学的流行用语。由于精神分析学派的研究主题涉及以往没有涉猎的关于人的心理深层结构、内在心理动力,以及对性问题的特殊注意,并把人的心理动力和能量都最后归结为性的问题,使得精神分析理论本身被披上了一层浓厚的神秘面纱。
该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力比多,libido)发展的结果。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充满冲突,产生动力作用,支配人的行为。
(1)本我或伊德(id):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它的特点是无方向性、无逻辑性、未分化性;它只根据“快乐原则”活动,是人的一切特性的基础。
(2)自我(cgo):是所谓“现实化了的本能”。当本我按照“快乐原则”进行活动时,由于本我只是混沌的欲望,无法与现实相接触,必然要通过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与外界相接触、相交往的过程中,追求快乐的目的行为必然受到现实社会的约束,在现实的反复教育下,认识到环境的危险,变得懂道理了,它控制本能和欲望,在现实允许的合理的生活中实现快乐的目的,即既要获得快乐,又要避免痛苦,因而从本我与现实矛盾冲突中就分化出了自我。自我按照“现实原则”进行活动,自我的作用就是要控制本我,与外界现实相接触,满足生理冲动,避免痛苦,同时又要在超我的监督和约束下,调解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3)超我(superego):是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中最后形成的最文明的部分,可以说是人的一种理想。它是在自我与现实的冲突中分化出来的,并在自我不能满足现实环境的要求时,满足个
体的要求。超我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所谓的“良心”,这是一种是非感,谴责和惩罚违反道德行为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这是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因而超我按照“道德原则”或“理性原则”进行活动,它的职责是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活动,同时,根据社会道德规范确定道德行为标准,以及对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格结构的三部分互相冲突、互相渗透、互相作用而构成一个整体。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即为正常人;而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与需要层次不能达到彼此和谐,在超我又有缺陷时,本我的盲目冲动就不会受到超我
的约束、管制,因而就会产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发展
最先用该理论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并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德国犯罪学家艾其浩,他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性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对行为的控制出现弱点甚至裂痕,于是,犯罪人
便可能以急躁的、紧迫状态的冲动和焦虑释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完善、有缺陷,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
此外,还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性本能和权欲本能等来解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一)侵犯本能说
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动物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进化过程中,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这种
野蛮的侵犯本能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二)利欲本能说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即利欲心,是人的一种内驱力。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性本能说
性本能说认为,性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甚至认为,“十个案子九个奸”,有些刑事案件,虽然表面上是诈骗、抢劫、盗窃等财产性质的犯罪,或者是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隐藏在犯
罪现象背后的真实动机却是满足性的冲动。
(四)权欲本能说
权欲本能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五)挫折一攻击理论
与精神分析学派有关的挫折一攻击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该理论代表人罗森茨韦克(Saul Rosenzweig)多拉德)(J.Dollard)和米勒(N.E.Miller)等认为,犯罪是个体受到挫折后产生的一种攻击反应行为。挫折是指个体在从事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遭到干扰或障碍,致使其动机不能实现,欲求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受到挫折时,为了减轻心理的紧张情绪,使内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过侵犯攻击行为来宣泄内心的不满,因而侵犯攻击行为就成为最原始而普遍的一种反应。侵犯攻击行为的形式,往往受到欲求的程度、个体的人格特征以及挫折的突然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发生攻击行为之前,必定先有挫折;受挫折的强度越大,其攻击行为的强度相应亦大,反之,受挫折的强度越小,攻击行为的强度也就越微弱。一个人产生挫折,可以由多方面因素造成,而相应的攻击行为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即把受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个体自身,对自己自责、损伤,甚至作出极端的自残行为;二是外罚性反应,即把受挫折的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他人;三是不罚性反应,即不把攻击行为指向任何一方,将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视。该理论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中,外罚性反应最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当一个人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即将这种激怒的情绪通过向社会或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或报复行为来得到补偿,从而求得心理的平衡。因该理论将挫折与产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绝对化了,且忽视法律、道德对人的影响,忽视个体自身的意志对欲求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因而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
综上所述,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略了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出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从客观效果上看,它实际上是在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因为按照该学派的观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是无法抗拒的本能冲动,而不是犯罪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显然,用精神分析的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是极其牵强附会的。然而,该理论在治理和预防变态心理者犯罪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的。
第四章 犯罪心理生成机制概述
【知识提要】
需要是生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也是犯罪的人性基础。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要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需要的内容不断生成、永无止境,总是处于永不满足的状态,呈现出永无止境性。但是,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人类社会文化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犯罪的人性基础就是个体未满足的需要,其实质是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不被法律所认可且起出了社会心理的容忍度,即来取刑事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罪心理生成机制”是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相作用的过程、方式和原理。“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内容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格缺陷的形成;第二层次是犯罪意识的生成;第三层次是罪过心的生成;第四层次是犯罪心理的转化。
第一节 生成犯罪心理的人性基础
一、心理与行为生成的基础——需要
(二)需要的概念
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需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例如,血液中血糖成分的下降会产生饥饿求食的需要;而水分的缺乏则会产生口渴想饮水的需要;生命
财产得不到保障会产生安全的需要;孤独会产生交往的需要;等等。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有对缺乏之物的择取。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
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要。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内在基础和基本动力。人的各种活动,从饮食男女、学习劳动、创造发明,乃至犯罪行为,都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一旦个体内部的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结束了,需要也就得到了满足。这时,个体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 态、产生新的需要。
需要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着一定的方向行为,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它所引起的行为倾向就越强烈;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在行为活动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当人通过某种行为活动使原有的需要
得到满足时,人和周围现实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又会产生新的需要。这样,需要推动着人去从事各种活动,在活动中需要不断地得到满足又不断产生新的需要,从而使人的活动不断进行下去。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因如此,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和各种社会现象的探讨,应该从人类的需要入手,以探讨人类的需要为出发点。①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行动的开端是意志,而其背后是欲求。当然,欲求的背后是动机,其背后还有生理要求。……要探讨行动的逻辑规律的开端,仍然要从‘欲求’和‘欲望’方面考虑,只有这样做才是适当的。”②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机制看,无论是犯罪动机的生成,还是犯罪意识和罪过心理的形成,都与追求需要的满足有关。
(二)需要的类型
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两个种类,以及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个层次。③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采用二分法把各种不同的需要归属于两
大类。例如,将其分为生物性(生理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与继发性(习得性)需要,或外部性需要与内部性需要,或物质性需要与心理性(精神性)需要,等等。
生物性需要是指保存和维持有机体生命和延续种族的一些需要。例如,对饮食、运动、休息、睡眠、排泄、配偶等的需要。此类需要人与动物都具有,但人类的生理需要与动物的生理需要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人类的生理需要的满足要受
到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特别是要受到社会习俗和道德等的约束。
社会性需要是指与人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一些需要。社会的需要表现为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要求;当个人认识到这些社会要求的必要性时,社会的需要就可能转化为个人的社会性需要。社会性需要是后天习得的,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属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范畴,并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社会性需要也是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这类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个人产生焦虑、痛苦等情绪。社会性需要的种类很多,比较重要的有劳动需要、交往需要、成就需要、 学习需要、获得尊重的需要等。
最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和我国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Maslow,1908-1970年)在1943年所提出的一种分类,他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等级的,按其强弱和先后出现的次序需要可以分为五种①:
1.生理需要
有机体为了生存和繁衍,对阳光、水、空气、食物、排泄、求偶、栖息等的需要。其产生的原因是有机体在生理方面有某种缺失感,而一旦获得满足,由缺失引起的驱力紧张状态就可得到减弱或消除。这些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如果所有这些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此时有机体会全力投入满足饥饿的服务之中。感受器、效应器、智力、记忆、习惯这一切都成为满足饥饿的工具。当人的肌体被生理需要主宰时,人关于未来人生观也有变化的趋势。例如,对于一个长期极度饥饿的人来说,生活本身的意义就是吃,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重要的。自由、爱、公众情感、尊重、哲学等都被当作无用的奢侈品弃置一边。人们在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时,其他更高级的需要就会立即出现,这些更高级的需要便开始支配有机体。
2.安全需要
人对无威胁、能预测、有秩序的生活环境的欲求。如对于稳定、安全、依赖、受保护,免受恐吓、焦躁和混乱的折磨,对体制、秩序、规律、界限的需要,对于保护者实力的要求,等等。如果生理需要相对充分地得到了满足,就会
出现安全需要。
3.归属和爱的需要
个人对友伴、家庭的需要。如人们都需要朋友、爱人或孩子,渴望在团体中与同事间有深厚的关系等。如果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都很好地得到了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会产生。在人被归属与爱的需要所支配时,他会空前强烈地感到缺
乏朋友、心爱的人或孩子;如果这类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一个人就会强烈地感到孤独,感到被抛弃,遭受拒绝,举目无亲,尝到浪迹人间的痛苦。
4.尊重的需要
个人对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追求。可分为两类:一是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如希望有实力、有成就、能胜任、有信心,以及要求独立和自由:二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尊重,如渴望有名誉或威信、赏识、关心、重视和高度评价等。这些需要
一旦受挫,就会使人产生自卑感、软弱感、无能感。
5.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认知需要是指满足好奇心,寻求了解、解释和理解的需要;审美需要是指人都具有对真、善、美的事物的内在需求;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个人希望充分发挥自己才能和潜力的需要,或促使自己的潜能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希望自
己越来越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如对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的需要,对认识自己与周围世界的需要,对艺术欣赏的需要等。
马斯洛还认为,这五种需要实质上是需要系统的五个层次。当低层次的需要因目的达到而获得满足后,高层次的需要就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推动个体去行为以获得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当高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又推动个体去满足更高
层次的需要。①这样,需要及其追求需要的满足就成为人类个体心理和行为活动的基础。个体在追求需要的满足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使自己不断由幼稚向成熟、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例如,人在满足了生理、安全、归属与爱以及尊重
需要的基础上,最终可能达到自我实现的需要。但是,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所采取的途径是因人而异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需要结构中最高层次的需要,但不是每一个成熟的成年人都能自我实现,能自我实现的人是极少数的。
马斯洛的观点显然具有积极的、合理的成分和辩证的因素,对深入认识需要是有启发的。然而,该理论也有明显的片面性:一方面,它有机械主义倾向,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高层次需要对低层次需要的调节作用,并把人的需要看成
个人先天潜能或内在价值的显露,甚至把自我实现也看作与生俱来的本性,而不认为是社会要求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该理论只看到了人的基本需要的递进关系和不同层次之间的矛盾对立统一,而忽视了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需要之间的冲突;他只看到了个体自身的需要之间的冲突,而忽视了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之间的冲突。
二、对人性的心理学分析
什么是人性?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思想家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感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例如,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性就是人“知善辨恶”“择善弃恶”的理性;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的社会功利主义者主张,趋利避害才是决定人行为的终极动因;以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最高理想的马克思主义者,则把自己的全部理论建立在了“人必须衣食住行”这一人类最基本需要的基础之上。②马克思指出:“直接属于人的本性的那些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①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人性实际上是人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其实,无论是启蒙思想家所昭示的理性,还是功利主义者强调的趋利避害,抑或是马克思主义作为基本出发点的“衣食住行”,都属于人们共有的不同层次的基本需要。理性是认知的需要,趋利避害是安全的需要,衣食住行是生理需要。因此,不同层次的基本需要就构成了人的本性。人性中既有生物性的成分(如对求食、避害、求偶、交配等个体发展和种族繁衍的需要),又有社会性的成分(对学习、劳动、交往、名誉、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要),但主要的是社会性。因为在人的基本需要结构中,是以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为主的,从静态角度看,人性是中性的,不存在善或恶的问题,因为它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个人都一样。然而,从动态角度看,需要不会自己满足,它必须推动人通过一定行为方式才能获得满足;不同的人,追求需要满足的方式不同,所采政的行为手段也有差异,而行为的手段方式又必然会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规范(如道德、法律)的评价。因此,满足需要的方式不同,行为人与他人或社会就形成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也才会表现出是非来。
(一)需要内容的无止境性
与其他生物相比,人的需要的一个著特点:需要的内容不断生成,永无止境;需要总是处于永不满足的状态。正如陈忠林教所指出的:“在地大多数情况下,人的需要都是处于一种没有得到全部满足的欲态之中。如是“乐天知命’‘随遇而安”,能较好地说明其他生物具有大自然命安的特点的话。那么,‘人定胜天’‘制天命而用之”,才可能是人的需要属性的真实写照。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人的需要“除了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一个欲望满足后,另一个迅速出现并取代它的位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早就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什么,这是贯穿人整个一生的特点。而人因需求所引发的行动都趋于成为整体人格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安全水平、他的自尊、他的力、他智力等各种情况。”④正是人类需要的永不满足的特性,推动了个体心理不断由低向高,由简单向复杂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正是由于人类需要的永不满足,才发了人类的创造潜力,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文明进步,可以想象,对个体而言,如果无所欲求、无所期盼,那么,其生活无异于行尸走两、得过且过;对社会群体而言,若满足于现状,闭关自守,社会生产力将处于裹足不前的境地。
人的需要内容的无止境性(或曰人的欲望的无限性、无穷性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横向方面看,对同一种需要而言,“人有‘喜新厌旧’的特点,有不断丰富、发展其内容的要求”①。就拿生理需要来说,在“衣”方面,人不仅满足于御寒,而且还要追求穿得舒适、漂亮、美观、时尚;在“食”方面,人不仅和其他动物一样“食不厌精”,而且更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精益求精”,追求色、香、味、营养俱全;在“住”方面,人不仅要求能够避风遮雨,而且还追求美观、安全、生态,从单间、套间到跃层、别墅,永无止境;在“行”方面,人类可谓费尽心机,花样百出,从利用自然力(如水的流动)、驯服动物航行,到现代各种交通工具的发明、应用,人类的要求是越来越快捷、安全、舒适;在“性”方面,人也绝不局限于满足传宗接代,而且更重要的是追求爱的升华、身心愉悦;在“安全”需要方面,人类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要逃避自然灾害,利用自然资源趋利避害,而且要尽可能地躲避一切危险,防止一切疾病,保持个体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有序发展。总之,人类为了同一种需要而不断追求满足的过程永无止境,而人的需要横向膨胀的这一特征,常常成为诱发其犯罪动机的内在根源。
第二从纵向方面看,对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言,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随即产生高层次的需要;当高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以后,人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如此不断递升、循环。关于此问题,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已有精
辟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总之,“在这种永无止境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本性面前,人所面临的一切现实都可能成为限制其更高追求的障碍,……于是,希望打破这种枷锁,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意欲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
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我看来,人的这种需要不仅是区别于其他动物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唯一动力。”②正是由于人的需要内容丰富且难以完全得到满足,所以,它常常成为诱发犯罪的内在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物欲、官欲、色欲等无限膨胀,常常成为腐败犯罪的根源。一些“公仆”,他们衣食无忧,甚至是丰衣足食,但一有机会仍然收
受贿赂,沦为腐败分子;一些贪官污吏,从小贪、中贪,到大贪、特贪,最后是贪得无厌。需要的无止境,欲望的无限膨胀,是其犯罪心理的人性基础。
(二)需要满足的受制约性
与其他生物相比,人类需要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人类社会文化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类无论是追求生物性需要的满足,还是追求精神需要或社会性需要的满足,都无一例外地要依赖于社和他人;而动物则不尽然。也就是说,人自身只是提出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自满足自己需要的场所。正是由于人追求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社会和他人,所以,追求需要满足的行为方式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正如陈忠林教授所分析的:“人们常说,‘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就是因为人的任何需要都只能在社会中在个人与他人关系中,才可能得到满足。脱离了社会,人或是不能生存,或是退化为动物,除此之外,恐怕没有其他选择。人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最合理的社会中,一个人希望按照自己方式生活的需要,也必会受到同样希望按照自己方式生活的其他人同样的需要的制约,受到社会所能供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的制约,受到由他人同样的需要和社会条件所决定的社会容忍度的制约、受到反映他人同样需要和社会容忍度的社会规则、社会秩序的制约。可见,人的需要满足的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人的需要的内容要受到个体所处的时代的生产力、社会环境条件、社会文化氛围等方面的制约。不同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所提供和开发的物质资源都是有限的,社会不可能给每个人提供满意的环境。人们的欲望可以借助想象力无限膨胀,超越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的限制,但对欲望(需要)的真实满足却不可能不受制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例如,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人们想上天飞行或者奔月旅游,就只是一种梦想,而这种梦想的实现,太空旅行需要的满足,无疑会受制于航天技术的发达水平。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不同,其满足需要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例如,偏远农村的经济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与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而生活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农村的人,要想现实地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就可能要受到社会环境和生活条件的限制。
其次,个人需要的满足要受到其主观能力等自身条件的限制。尽管人的欲望(需要)可以相同或相似,但并非每个人满足需要的能力都是一样的。不同的人,由于自身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不同,所受的文化教育、职业性质、生活阅历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满足需要的能力有大有小;即使是能力超强的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承受力有极限,也不可能满足任何需要。因此,个人本身的能力也是限制需要满足的一个主要因素。
最后,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受到社会和他人的种种限制。个体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时,至少不能严重剥夺或侵害他人同样需要的满足。如果个体不顾及自身条件和社会现实,不切实际地运用社会和他人不认可、不能容忍的方式追求需要
的满足,同样可能成为犯罪的动因。无论是生理性需要还是社会性需要,其满足方式迫使人对自己的需要内容及其满足方式都要有所约束和节制,不能过于放纵和任性,需要的满足始终是有限度的。
三、犯罪的人性基础与实质
从上面对人类需要特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人心不足蛇吞象”,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又必然受到限制和约束。这样,在需要的内容与需要的满足度之间就存在冲突。“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所组成的这一对矛盾,
决定了现实中的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按自己意愿方式生活的需要,不能不以满足人类更为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如生命、财产、安全),不能不以不侵害他人的同等自由(如秩序、名誉)为前提,不能不以不破坏提高社会整体需要层次的社
会主流价值(如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则)为条件。这些基础、前提、条件的总和,就是现实中规定个人自由内容及其限度的秩序。就人的需要而言,这种秩序不仅是现实中自由的限度和保障,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特有的比绝对的个人自由更为基本,因而也更应优先满足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中的自由无非人类希望建立一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需要的合理秩序的反映。”①如果个人有意蔑视社会主流价值,有意要冲破社会法律的约束,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追求需要的满足,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人性基础就是个体未满足的需要,其实质是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不被社会所认可而且超出了社会心理的容忍度。
(一)个体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
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看,需要内容的失衡与满足需要的方式之间的冲突是其内在根源。需要内容的失衡又是由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导致的。在正常情况下,人的需要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和各个层次之间都应当是彼此协调发展的,而且需要的内容(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总是与个体自身的现实状况(如能力和满足需要的现实条件等)相协调适应的。需要结构的协调发展,是指高层次的需要是在低层次需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已经形成的高层次需要又会对低层次需要有约束和调节作用,使人的整个需要结构成为有序的机能系统。犯罪人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主要表现为在低
层次的需要上面无限扩张和膨胀,而没有往高层次的需要上面上升。例如,许多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生活目标短浅,胸无大志,他们往往追求吃得好、穿得好、玩得好,对物质的欲望与贪婪达到无止境的疯狂地步,甚至表现出一种病态,而对于社会名誉、自尊、社会成就等需要则考虑较少。
需要内容与个体现实状况的协调,是指个体的需要内容不能明显超过正常合法满足的可能性。如果个体的需要内容明显超越了其现实状况,则会造成心理的严重失衡,进而激起强烈的渴求状态,促使行为人采取非正常的、以侵害他或社会利益为代价的反社会行为方式来满足其需要。也就是说,即使内容合理在当前主客就条件下不能获得满足的需要,也可能激发犯罪动机。例如,在生理成熟超前而结婚年龄推迟的条件下,结婚之前青少年的性需要;工资收入较低又想超前消费的需要;等等。上述需要不能轻易地说是“不良的”或“反社会的”,它们可以说是合理的,只是在现阶段的社会条件下无法获得满足,或其他的有些需要对某些人来说无法获得满足。如果行为人不顾及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缺乏必要的控制,就可能造成紧张的心理失衡状态,进而促使行为人运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需要。当然,如果需要的内容本身就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其他社会生活准则的,如吸毒的需要、畸形的性需要、剥夺他人生命的需要等,那么这些需要就可能直接激发犯罪动机。
(二)满足需要的方式不被社会认可
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个体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时,要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采用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本来,欲望与需求人皆有之,无可厚非,但若采取严重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那么,这种行
为就可能是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与一般人相比,既有其自身的特点,又存在一些相同特征。但至少有一点与一般人不同,即他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时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刑法。例如,有些人进行财产犯罪的需要是为了过
富的生活,这种需要在一般人身上也有,不能说它本身就是“反社会的”或“不良的”。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主要在于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与行为”
就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而言,其根源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间的冲突。然面,人的需要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因为人的需要即便没有得到满足也未必要犯罪。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由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造
成的。如前所述,人与动物在满足需要的方式上的根本区别是人的任何需要都只能在社会中,在需要主体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得到满足,而无法在需要主体自身中得到满足;即需要主体只能是提出需要的地方,而不是满足需要的场
所。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满足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依赖于他人或者社会①,否则,人要么不能生存,要么退化为动物。正是由于个人的需要之满足必定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并且极有可能与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发生冲突,所以,任何
一个社会如果要有序地健康发展,就必定要确定一系列的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个人行为底线,用秩序规则对人性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界定一个能够共处的安全范围。这些秩序规则就是对个人满足需要的方式进行限制的,包括道德
和法律规范等,它们所体现的是社会对个人满足需要方式的认可情况及其心理容忍度。如果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外在行为)超出了社会生活共处的安全范围,就必然会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这种满足需要的方式就不会被社会所
认可,若已到了社会和统治阶级不能容忍的地步时,这种行为即可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一个人的欲求即使与他人的欲求产生冲突,如果不对其他多数人的欲求产生影响,或者影响很小,欲求的表
现即行为就不会成为犯罪。它之所以成为犯罪,是因为多数人的欲求集中反映在刑法制定中,认为对它那种欲求的表现即行为不能放任不管。刑法是以针对不良行为的欲求产生的,如果没有要求制定刑法的人的欲求,刑法就决不会在当今世
界出现。”①也就是说,制定刑法的目的是规范人们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以满足社会有序发展的需要。一种行为方式之所以被生成为犯罪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方式会侵犯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会妨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反过来,社会之所以有正当理由惩罚一个人的某种行为,也是因为这个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生活规范且对社会造成了损害;社会惩罚他,是为了让其信赖社会生活规范、避免其再次实施这种行为损害社会。②“损害原则”(Harmto
Others)是可以对一个行为加以处罚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密尔提出:“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
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产生危害。……要使强
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产生损害。”③也就是说,当个人使用不被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时,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若不用刑法调整,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在内),以
及严重妨碍绝大多数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动用刑罚权是迫不得已的。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了合法权益,而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合法权益。①其实,刑法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且还是一种裁判规范
,刑法的目的具有法益保护和规范有效性的维护二元性。作为行为规范,应将犯罪视作对国家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将刑法的功能定位于对现存公共秩序的维持,对行为本身的反价值性进行评价,以指导国民实施妥当的行为,并培植国民的法情感;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审判中,强调利用刑法规范的定型化规定限制司法态意,②
王牧教授在分析犯罪的根源时也有类似的观点,他指出:“人以各种方式、方法去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这是必然的、本能的。人不同于动物,人有思想,有观主能动性,有相对自由意志,因而个人之间行为的差异性也是必然的。所
以,人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去满足生存的需要是必然的。由于生存的需要,人又无法离开集体(社会),人只有在集体(社会)中才可能生存下去,集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存在一致性,人生活在集体(社会)中是必然的。然而,由于个人与集体(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在生存的利益上又存在某些暂时的、局部的矛性,所以,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必然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冲突,集体(社会)必然要制定一定的行为规范,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而在人类社会中就必然会出现所谓的违规行为。总之,人们行为的差异性和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一致性的矛盾,决定了人类社会上的违反规范的行为将是永存的,也就是说,从人性角度看,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不要奢望人类能完全消灭犯罪,而只能是对之进行有效控制,除非整个人类的物质条件、道德水准和精神境界都达到了共产主义水平。其实,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也不可能完全随心所欲地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只能是其人格发展更健康,自我约束机制更健全,自制力更强而已。冯军博士与当代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京特·雅科布斯(G.akb)认为,假定某人孤单地生活着,根本不知道其他人,那么,该个体只能根据快与不快而生活;只有当一群互不相关的个体变成一个群体,并且支持群体的存续成为个体的义务时,才产生了超越诸个体的规范;规范把个体变成人格体,主导交往,保障人格体在行动时相互期待人格体按照规范去行动社会规范不仅指导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的限制和约束。
(三)犯罪的人性基础
为什么说需要是犯罪的人性基础?这是因为: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作用于一定的客体,是为了满足其一定的需要,于是在这个需要的诱使下才产生一股内心冲动,进而发展成犯罪心理,最终实施犯罪行为。本来,个人的需要是正常的,是人性的体现,但需要的满足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如果超出法定的界限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不是一种“善”,而是一种“恶”。这种“恶”体现在主体的需要与法律伦理的冲突之上。①当代著名思想家何宗思在分析中国人的人性时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自私是天经地义的,非善非恶,就正如树要向上长,水要向下流,非如此,个体不能生存,群体不能繁衍。只有当某人的自私妨碍了他人的自私,才谈得上是恶;只有当某人在自私的同时又尊重或有利于他人的自私,才谈得上是善。”②其实,这里的“自私”就是指个体对基本需要的追求,“妨碍”“尊重”“有利于”等是具体的满足需要的方式。
从犯罪人的角度看,犯罪人既然选择犯罪的方式去满足需要,这说明他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持敌视、蔑视或轻视、漠视的态度,之所以有这样的态度,是与其人格有密切关系的。因此,人格的缺陷(反社会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心理基础。
从个体的心理活动及其态度的形成过程和规律的角度看,需要也是心理活动的基础和态度形成的前提。这是因为:需要一旦被人意识到,就会激发人去满足需要,而人要满足需要就必定去认识满足需要的对象、手段和各种主客观条件。这样,需要就成为激发人们去认识客观世界和自我的心理活动基础。在对满足需要的对象、手段、条件等方面的认识基础上,人又必定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创造或改变满足需要的条件,控制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向和性质。这样,人的意志活动就被激发和产生了。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人的情绪活动及其性质,如果行为结果满足了人的需要,则人会产生积极情绪(如高兴、愉快、满意等),反之,则产生消极情绪(如愤怒、悲伤、不满等)。情绪体验激发和强化态度的形成,而态度一旦形成,就使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又会进一步激发人们去认识、去创造,产生新的需要并不断满足之。因此,需要是心理活动和行为的基础和源泉。
从国家惩罚犯罪人的角度看,也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惩罚犯罪是为了控制、减少、预防犯罪,以便满足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尤其是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报复心理的需要。如果将犯罪看成一种社会现象,由于这种社会现象直接与人的需要的满足有关,那么,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就不可能彻底被消灭,犯罪现象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犯罪达到饱和状态也是正常的。①
第二节 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概念与内容
一、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概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成”一词的含义主要有形成、产生、生就等意思。②本书所讲的“生成”也就是形成和产生之意。
“机制”一词在语义学上有四层含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二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四是泛指一个
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③本书所称的“机制”(mechanism)综合了该概念的基本意思,主要是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原理和规律。
生成机制”是指一个事物在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一个特定事物的形成,要遵循哪些法则,表现出哪些规律?
最先将“机制”概念引入心理学研究的,是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RobertSessions Woodworth,1869~1962年),他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并认为,人的活动包括驱力(drive)和机制,驱力发动机制,机制可以转化为驱力。精神分析学派则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意识的行为动因。其实,在心理学界所讲的“机制”,一般是指产生心理和行为的生理——化学过程。④
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运用组织学和系统分析方法,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视为一个有一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由各种内外因素共同参与的工作系统。“犯罪心理生成机制”即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影响
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和原理。
影响犯罪心理生成的因素主要有两大类:外在的客观诱因和主体内在的动因。“外在诱因”是指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含犯罪情景因素)两个方面。自然因素是指促成犯罪心理发生和发展的自然条件。例如,特定的作案时间,犯罪场地和环境因素,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社会因素是指影响生成犯罪心理的社会生活条件和促成犯罪的情景因素。例如,家庭、学校、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因素,犯罪情景中受害人的不当表现及其对犯罪人的犯罪激发等。“内在动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内在动力因素,主要指行为人的人格因素,包括犯罪主体的生理条件和不良心理素质两个方面。生理条件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先天遗传素质、年龄、性别、神经活动类型、内分泌、神经系统、体格等因素;不良心理素质则包括不良的需要、兴趣、价值观等个性倾向性,不良性格、气质、犯罪能力等个性心理特征,以及错误的自我意识等内容。一般而言,内在动因是基础,外在诱因是条件。当行为人的不良人格特征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刺激,就可能诱发犯罪动机、形成犯罪意识,进而转化为罪过心理状态支配行为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行为人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同种因素可能对有的行为人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而对另外的行为人则起次要作用,甚至对有
些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起到促成作用。因此,在探讨犯罪心理时,不能忽视每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人的特殊情况;在教育改造罪犯,矫治其犯罪心理时,也必须考虑其个性特点及其促成犯罪的主要因素。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看,促成犯罪心理生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同样遵循“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本”的法则,即犯罪心理的形成归根结底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是其主观能动性的具体表现。正因如此,行为人犯罪后,国家才有
正当理由惩罚他,并以此表明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人格的否定评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不是出于其能动选择的结果,那么,这种犯罪心理即使外化成严重的危害行为,行为人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例如,胁从犯的犯罪心理就属于这
种情况。在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如果有的影响因素是行为人无法自由选择的,那么,由这些因素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病理性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后天脑损伤后实施的危害行为等(当然,上述情况是排除了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的长,有的短;有的影响因素众多,有的影响因素单一。就具体的个体而言,犯罪心理的形成可分为三个阶段四个层次。三个阶段包括犯罪心理的萌芽期、滋长期和成熟期;①四个层次即人格缺陷的形成、犯罪意识的生成、罪过心理的生成,以及犯罪心理的转化。就具体的犯罪性质而言、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与机制也是有异的。
二、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内容
个体犯罪心理的生成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人格缺陷的形成。
个体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生活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个体社会化过程出现某些缺陷,进而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倾向(人格缺陷)。由于个体人格决定着其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所以,一个人的人格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生活准则和道德,甚至法律的评价。人格特征决定着一个人对现实的认知态度和情感倾向,决定着一个人用什么方式与现实社会环境发生作用,所以,它是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基础;反过来,一个
人的人格特征又总是通过他的外在行为反映和表现出来的。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不正确的社会态度,进而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那么,这些人格缺陷就可能是生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体犯罪心理的生成是以其已有的人格缺陷为必要条件的,但并非充分条件;有人格缺陷不一定会生成犯罪心理(因为人格缺陷必须与相关的不良社会因素相互作用才可能转化为犯罪意识),但对于犯罪心理的生成,犯罪主体肯定存在相应的人格缺陷。人格缺陷的生成有个体的生物学因素(如先天不良的遗传基因和生理素质)的影响,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后天社会学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文化等。从刑事法学角度看,人格缺陷的内容包括不合理的需要结构、不正确的社会意识或态度、不良的性格特征(包括不良的行为习惯)等,但主要是行为人没有将社会主流价值观内化为指导自己行为选择的个体意识;人格缺陷的实质是反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即行为人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轻视、漠视的态度。正是因为行为人具有这样的态度,所以,在合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才会形成犯罪意识和罪过心理。因此,人格缺陷是生成罪过的基础,也是罪过的重要内容。人格缺陷是主观罪过的内在根据,主观罪过外化即生成犯罪行为;反过来,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又直接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和人格缺陷的程度。可见,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是统一的整体,
第二层次:犯罪意识的生成。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刺激下,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或者称为主导需要),使个体心理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由于人格缺陷的缘故,如果个体意欲使用社会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犯罪动机;当犯罪动机与主体头脑中具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或对象相结合,就生成了犯罪目的或决意(统称为意识),犯罪意识只是一种思想,是一种观念的东西,在此阶段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以,还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虽然对侵害对象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是,由于行为人满足其主导需要的愿望如此迫切,以至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对危害结果应负的注意义务和防止义务,或者干脆放任对无辜对象的侵害,这说明行为人运用的满足需要的手段或方式还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因此,从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看,犯罪的实质就是行为人运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时,造成了对法律所保护的主流价值的侵害。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在此阶段的心理活动机制主要表现为主导需要的形成及其所造成的主体心理的不平衡状态。故意犯罪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犯罪主体对法律的敌视或蔑视态度(具体表现为对合法权益的积极侵犯或不保护态度),过失犯罪的犯罪意识则反映了犯罪主体对法律的漠视或轻视态度(表现为对合法权益消极的不保护态度),行为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态度,显然是与其人格缺陷密切相关的。
第三层次:罪过心理的生成。
对故意犯罪而言,犯罪意识、犯罪动机与具体的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方式相联系,在行为人头脑中形成满足需要对象(侵害对象)的性质或状态的明确目标或意图,即形成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的指引和激励之下,犯罪意识与犯罪意志相
结合,通过行为人的意志努力意欲将犯罪意识变为现实,这就促成了罪过心理的生成。可见,罪过心理的基础要素是认识因素,实质要素是意志因素,罪过心理形成后,在犯罪意志的作用下,通过犯罪主体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所外化的行
为方式,将罪过心理得以在现实中展开,并生成犯罪行为直至完成犯罪行为,对过失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满足主导需要的愿望非常强烈,以至于自己的心理活动都集中和指向于与满足主导需要有关的事物和活动上,而对其他事物漠不关心
乃至忘记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满足主导需要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人格缺陷的影响,使自己产生认识错误,意志运用不当,最终并未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过失犯罪之所以会对
危害结果不注意或者产生认识错误,也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既有行为人人格缺陷和不良心理活动的作用,也有环境中不良刺激的影响。到底有哪些不自心理因素和环境刺激的影响,以及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则是本研究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四层次:犯罪心理的转化。
在一定条件下,已经形成了的犯罪意识或者罪过心理都可能发生转化。犯罪心理的转化有两种情形:一是良性转化,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放弃犯罪、中止犯罪、不再犯罪。放弃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后,或者在实施犯罪
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被迫放弃;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形成罪过心理后,在实施犯罪行为(主观罪过在现实中展开)的过程中,犯罪意志转化为正常意志,有效地防止或者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心过程:不再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过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后、梅过自新,真正改变了对社会的不正确态度,纠正了不良行为习惯,不再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二是恶性转化,也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执意犯罪、加重犯罪、屡次犯罪。执意犯是指行为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后,进一步形成犯罪动机和目的,转化为罪过心理并最终外化为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加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出现更严重的或新的犯罪动机,或者选择侵害特别保护的特殊犯罪对象,或者对犯罪对象的侵害程度加重等;屡次犯罪是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或者受到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后,并没有改变对社会的不正确态度,又重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见,无论是良性转化,还是恶性转化,其实质都是犯罪意志的转化。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犯罪意志是犯罪心理的实质和核心内容,也是罪过的实质要素。犯罪心理的转化虽然表现为意志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同样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①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人性分析
一、犯罪的不得已性质
从犯罪的内在个人根源看,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例如,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满足需要的愿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将自己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满足需要的对象和行为上,忘记了自己应尽的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注意义务: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出现,但注意分配不当,将主要精力用于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而在防止危害结果出现上细心不足、措施不当,以至于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在正常情况下难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说明人的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迫不得已的。当然,这种“迫不得已”是行为人自己的心理感受,是其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满足急迫的需要而不得已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满足方式。不过,社会并不容忍和放纵这种“迫不得已”,因此,刑罚的启动也是不得已的。事实上,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与行为人需要的不满足程度成正比,而与社会控制的有效性成反比。正如德国哲学家包尔生所指出的:社会是有罪的,因而也应受到惩罚,它产生具有犯罪倾向的个人,也为犯罪提供诱惑和机会。①正因如此,人犯了罪,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犯罪人,社会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个责任就是社会要尽力教育、挽救犯罪人,要给他们创造不犯罪的条件。
其实,刑罚惩罚的对象并不是反映人性的需要,也不是惩罚满足需要的行为,而是惩罚追求需要满足的不当方式。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帕多瓦尼所指出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规范的制裁对象,并不是所有侵害刑法保护法益的行为,而只是以某些特定方式侵犯该法益的行为。”②从需要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中可以看出:需要及其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行为的内在基础,而人类需要的特点决定了需要的满足必须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也就是说,需要实际上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内在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了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以及最大限度地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基本需要,社会生活准则(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等)要求每个人的需要满足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受到一定的限制,若个体不履行遵守规则的义务,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去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严重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到了社会不能容忍的地步,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就理所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在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时,虽然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但行为在当时情有可原,社会能够容忍、能够谅解,出于人性关怀的角度,也可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如冯军博士所言,人是有眼泪的,刑法也应该对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同情之泪,只要法律规范不是在一种常规的状况中被人敌视、蔑视或者漠视地破坏了,就需要刑法做出仁慈的义举。
正是因为犯罪(尤其是故意犯罪)是人性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所以,刑罚对犯罪的控制作用是有限的。
二、刑罚的迫不得已原则
从人性角度看,虽然需要的内容本身并不是恶,但是,若无限制地追求需要的满足,以至于到了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地步,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恶,因为个人用社会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需要时,反映了个人对社会生活的蔑视
态度,而支配这种态度的主观基础是行为人人格结构中恶劣的价值观。既然通过犯罪的手段满足需要能够给人带来快感,刑罚则是通过一定时期或方式的剥夺或限制个人的某些基本需要(如对财产、自由,甚至生命需要)的满足来给人造成
痛苦以抑制其犯罪心理的生成,并且通过刑罚惩罚使犯罪人明确意识到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的节制、自觉控制和约束自己的欲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最终形成适应于社会生活要求的健全人格。其实,法律规范就是通过关注人的行为方式,
完成塑造公民良好人格和惩罚反社会人格的任务。虽然刑罚本身也是一种恶,是一种对人性强制压迫、禁锢的暴力,但若不借助这种以暴力和恶害为特征的普遍约束机制,对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进行他律,就会危及整个社会包括每个社会成
员的生存,从某种意义上讲,刑罚的启动更是迫不得已的。
三、人性的刑事责任原则
既然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家启动刑罚权都是迫不得已的,那么,在犯罪行为和罚之间就必须有一个质与量的均衡,这既是法律公正价值的体现,也是人性的基本要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刑罚法规的制定,就是在其限度内限制
国民的自由,根据违法时所处以刑罚的种类,剥夺其他法律上予以保护的利益。因此,对于刑罚法规的立法,必须就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和丧失的利益进行衡量比。作这种量比较的当然是国家,具体地说就是立案当局。”①国家与社会在惩
罚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也应当借助法律对惩罚权力进行明确限制。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努力实现从社会需要、个人需要,以及国家需要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去规范刑罚的适用,去严格限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虽然人的需要是产生犯罪的源泉,但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人性的表现,因此,人类社会应当对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满足方式进行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人也是人类的一员,他们也有基本需要的满足,社会和国家在惩罚犯罪人(剥夺或限制其某些基本需要的满足)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其应有的人性、保护其应有的人权,使犯罪人自己感到罪有应得、罚当其罪,逐渐形成正确的社会意识。如果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超过了其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程度,那么,行为人对自己所受到的刑罚惩罚不仅不会诚服接受,而且极有可能产生更强烈的对立情绪和不满态度,形成更恶劣和反动的社会意识。这种不良的心理态度不仅会成为其抗拒改造的主观因素,而且还可能成为促使其重新犯罪的心理基础。
由于犯罪具有不得已的性质,事责任要人性关怀,就非常有必要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剂、究刑事责任时,认真分析每个人犯的具体原因,站在行为人的角度看看犯罪不得已的程度,犯罪越是出于不得已的原因,刑事责任就越应张相应减轻或者从轻。
第五章 人格缺陷的形成
【知识提要】
人格缺陷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社会化障碍,未能将社会意识完全内化为个体意识,使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产生隔闺或对立。人格缺陷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人格缺陷之所以成为犯罪心理的基础,就在于行为人所持有的
对社会规范的不正确态度。从刑法角度来看,犯罪人人格缺陷的实质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其中,敌视和蔑视态度主要是故意犯罪的心理基础,而漠视和轻视态度则主要是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
第一节 生成人格缺陷的基础要素
就其实质面言,人格缺陷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一种心理特征,但这种精神现象的形成和表现有其相应的基础要素。先天的遗传素质和生理因素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后天的社会生活条件则对人格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生成人格缺陷的生物学基础
虽然人格缺陷的形成主要是个体受到了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先天的遗传因素、生理因素等是其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一个人犯罪的原因,除社会因素外,个人因素也极为重要。在犯罪的个人因素中,生理因素是基础条件。犯罪
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主体所具有的某些生物学因素视为必然联系,虽然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片面的、极端的,但也不能否认生物学因素对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人格形成的影响,并通过人格缺陷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生
成发生作用。质言之,生物学因素是生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必要的基础条件,而非必然的充分条件。
就遗传对人格影响的研究途径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研究取向:遗传中心研究和特质中心研究。前者是从已知的遗传条件出发来探讨其行为的结果是什么;后者是从有关的行为变量出发来探讨是什么遗传因素在影响着这些变量。①
目前,从已知的遗传因素来探讨其行为后果的研究尚且不多,主要散见于临床文献,即从已知的遗传缺陷出发系统地研究人格改变的情况。如果已知某一个体的性染色体X和Y数量上发生了变化,就可以系统地考察其人性特质改变的情
况,也可以利用那些不带社会烙印的遗传特征(如血型)来考察它对人格特质的影响。
探索遗传对人格影响的主要途径是特质中心研究,即测量人格特质,并用数量遗传学方法来分解遗传和环境所起的作用。遗传力(herilability)是数量遗传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遗传力,是指用来测量一个群体内某种由遗传原因(相对环境影响而言)引起的变异在表现型变异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在孪生子研究中估计遗传力,通常是根据同卵孪生和异卵孪生间的相关差而作出的。同卵孪生相关的平均值从0.26到0.60,均值为0.48;而异卵孪生相关的平均值从0.00到0.37,均值为0.24。可以看出,在人格问卷上同卵孪生子的平均相关值均大于异卵孪生子的平均相关值,说明同卵孪生子比异卵孪生子在人格特征上有更高的遗传力。据媒体报道,一对同卵双生子出生后即被分开抚养,从未见过面,到了40多岁重聚时,两人竟然穿着极为相似,发型相似,职业、嗜好也相似。②综观这类研究,总的来说,遗传因素的重要性随着人格特征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影响力,像气质和智力之类的特征,遗传影响较大;而像价值观、信念等特征,遗传影响甚小。
此外,胎内环境对缺陷人格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一个人的人格是遗传与环境的共同产物,从受孕的那一刻起,环境因素就对人格的形成起着作用。最早的环境是子宫,婴儿生长在充满羊水的子宫里,通过胎盘和脐带从母亲那里得到
养料。不同母体的子宫环境是不一样的,有的母亲身体很健康,有的母亲则营养不良或受到药物影响。母亲身体是否健康会深刻地影响子宫的环境,从而影响新生儿的某些特征。例如,孕妇血清中的锌元素含量严重偏低会导致婴儿先天性畸
形;有毒瘾的孕妇会使胎儿发育迟缓,婴儿可能天生染上毒瘾或存在畸形。这些特征虽然在婴儿出生时便已存在,却不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
二、生成人格缺陷的社会学基础
虽然缺陷人格的生成有遗传和生理因素的影响,但是,真正起主要作用或者说是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社会因素。因为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离开了社会生活,人的社会心理(包括人格特征)就不可能形成,人就不
是社会意义的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因此,无论是健全人格,还是缺陷人格的生成,都必须具务相应的社会学基础。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体出生后最早触的社会环境。家庭的各种因素,如家庭气氛、家庭成员的人际关系、家庭结构是否健全、双亲的养育态度等,对儿童的心理发展和人格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如果家庭破裂,家庭气氛不和谐、紧张,或者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不科学,对子女的要求太苛刻,或放任自流等,都可能使儿童产生强烈的挫折感,或对人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或养成任性、反抗、粗暴的不良性格等。如果在儿童以后的生活中,这些不良的品质未能得到及时矫正反而进一步发展,就可能成为缺陷人格。
从小与父亲或母亲分开生活,或从小失去了双亲或单亲,会对儿童的人格塑造和行为养成产生重大的影响。有研究将育婴院的婴儿和在自己家中的婴儿进行对比,发现育婴院的婴儿一岁时与成人的关系更为疏离,很少对成人产生依附感,并且语言发育迟缓、情绪冷漠等。①还有研究发现,弃儿有更多的心理疾病,更有可能变得具有攻击性、性格反叛以及难以相处;孩子生活在残缺家庭或寄养家庭中往往得不到父(母)爱,这种家庭环境很可能对人格的早期发展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如情感脆弱、缺乏自信、较为孤僻等;体贴、温暖的家庭环境能促进儿童成熟、独立、友好、自控和自主等特征的发展,而过度保护孩子、过度溺爱孩子的家庭环境,会促使儿童产生焦虑心理和嚣张跋扈的性格,并且常常缺乏爱心、耐性和挫折容忍力;只要不惹麻烦,父母便漠不关心的孩子,其成就动机和自我价值感都较低;经常受到体罚,孩子会变得难以管教,而且会有更多的攻击行为。一项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沟通方式的研究结果表明,与正常家庭相比,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成员在交谈方式上较少彼此感应并且缺乏人际感受性,成员之间不愿意倾听对方的话语,很少有信息交往。②
(二)学校教育的影响
学校教育是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导因素。如果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不遵循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过分压制儿童的个性发展,那么,长期压抑的结果就可能导致儿童个性发展畸形或变态。例如,老师对学生的打骂和歧视,
可能导致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对青少年性教育的忽视,可能导致青少年对性问题的过分好奇,久而久之就可能逐渐形成性变态或性心理缺陷;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可能导致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等。
学校教育诱发犯罪的原因:(1)教育理念(2)教育内容(3)教育方法.
在学校,老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育能够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智育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促进智力发育发展;课堂教育是学校教学的主要环节,在传授
知识的过程中,训练学生习惯于系统、有明确目的地学习,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可以培养坚定、顽强等性格特征;体育不仅使学生掌握运动技能,也能培养意志力和勇敢精神;美育使学生掌握审美知识,形成一定的审美能力,通过对美的理
解和欣赏,正确区分美与丑、真与假、高尚与低俗、文明与野蛮,形成正确的审美情操;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培养良好的劳动态度,建立良好的劳动习惯。
校风也影响学生人格的形成。良好的校风、班风促使学生养成勤奋好学、追求上进和自觉遵守纪律等人格特征;不好的校风会使学生形成懒散、无组织、无纪律等人格特征。
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是学生学习、模仿的榜样。教师的言谈举止对学生人格的形成会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威信的教师,学生往往会认真听取他的教诲,他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以及对事业的热爱和对学
生的负责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相反,没有学识、缺乏责任心和正能量的教师,不但学生不愿接受其教育,而且他的消极性格还有可能导致学生自暴自弃、不求上进、逃学厌学等。
(三)社会阶层的影响
社会阶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每个社会都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或社会阶级)。相较于较低阶层的人,较高阶层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物质财富和个人声誉,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享受更多的资源,更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有研究表明,心理疾病与社会阶层有显著的相关性。例如,在美国,心理疾病较多地发生在较低社会阶层的人群之中。这是因为,社会阶层较低者常常面临引起心理疾病的诸多压力,如贫穷、被歧视、失业、缺乏医疗服务等。①
(四)社会文化的影响
人类文化是指全人类创造的文化,它是形成人格的决定性条件。人类创造了自己的文化,又把自己置身于一定类型的文化环境中。一个身体健全的儿童,虽然有继承文化财富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出生后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与人类文
化环境接触的机会,就不可能形成人的心理和人格。狼孩、狗孩、猴孩等被动物抚育长大的人类幼童的事例,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经过世世代代积累起来的文化集合。民族文化陶冶着一个人的民族性。民族性(或国民性)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国民的常见的、独特的性格,并且是异于其他民族或其他国民的。有学者认为,儒家文化传统形成
了我们中国人的权威性以及顺、勤险、保守、谦让等性格特点。①在现代社会中,受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诱导,特别是一些宣扬低俗淫秽、暴力色情、黑色反动、自残自杀等不良文化的影响,人格缺陷的形成更加容易。大众传播媒介所展示的不良行为范例,更容易直接使人产生模仿,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由于其心智尚未健全,所以对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不良文化缺乏正确认识和理性判断,极易受到这些不良文化的影响,久而久之就会实施越轨行为。
此外,恶劣的社会风气、动乱的政治经济形势、严重的精神污染、压抑的生存环境等都可能导致个体的社会化障碍,形成错误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特别是当行为人有不良人际交往后,成员间的不良行为相互传习、感染,更容易促使
缺陷人格的形成。例如,反社会人格、偷盗狂、性变态等缺陷人格的形成与定型,多是受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人际交往的影响。
第二节 人格缺陷的形成机制与实质
人格缺陷是个体在遗传的生物学基础上,由于受到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出现社会化障碍,未能将社会意识完全内化为个体意识,使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产生隔阂或对立。有人格缺陷的个体往往不能正确理解社会规范和要求,反
而有意冲破社会规范的约束。从形成机制来看,人格缺陷实际上就是个体社会化障碍的结果和具体表现。因此,要探讨人格缺陷的形成机制就必须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找原因。
一、个体的社会化及其与环境的交互作用机制
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开始,人类个体就不停地与社会和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就不断地认识世界、反映世界,并在此基础上改造世界,从社会生活和自然界中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意识逐渐形成和发展。人的心理活动逐
渐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发展,人的各种人格特征(包括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社会情感、价值观念、社会态度等)和社会品行也就逐渐形成、定型并完善。
社会化过程,既是个体的社会性获得过程,也是个体人格的形成过程。
(一)个体社会化的含义及其内容
个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特定的人类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包括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要求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的过程,即个体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学校、社会文化、社会环境、大众传播媒体、社会交往、社会价值观等。社会化的结果、使个体学习并掌握所处社会公认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和方式,形成适应于所处社会的基本要求的人格,即具备社会生活的基本常识和常情,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能,确立基本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所承担的相应的社会义务,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生活的基本常理。也就是说,社会化的结果,是使个体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被社会所允许、提倡、鼓励的,以及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被社会所禁止与反对的。同时,个体也随时随地对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其自身的独特方式作出种种反应,反作用于环境,从而表现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可见,通过个体社会化,个体不仅获得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掌握了所处社会环境的行为规范,而且能够获得自身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形成作为社会中的人必须拥有的良心,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逐渐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就其内涵而言,社会化可以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社会性的发展”“社会态度的形成”“社会角色的获得”等表达来具体体现。个体社会化具有以下特性:
一是生物遗传性。个体的社会化,是以先天的遗传因素和生理因素为基础的,如果个体有生物遗传和生理等方面的缺陷,则会导致社会化出现障碍(关于此问题,本节已做分析论证)。
二是社会制约性。个体从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地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任何一个社会都会通过种种方法影响个体的身心发展,并力图使每个个体发展成为符合该社会要求的成员;个体接受社会的
影响,其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不断被周围的人们所塑造,而个体则不断将社会要求和他人的影响内化为自己的个体意识,并进而形成相应的人格特征。正因为个体社会化具有社会制约性,所以,处于同一时代、同一民族、同一阶级,从事相
同实践活动,或者生活在同一社会环境中的个体,他们的社会化具有某种共性。
三是个体能动性。个体既是社会化的客体,也是社会化的主体;个体在接受社会和他人影响的同时,也在反作用于他人和社会。伴随着社会化进程的推进,个体的生活经验不断增加,心理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个体的社会化不再是一个消
极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个体自觉而有选择地接受社会影响,形成自己的个体意识经验,建立起独特的自我,形成自己鲜明的人格特征。因此,个体社会化过程实际上也是个体的个性化过程。
四是终身持续性。个体自出生至死亡,一生中都不停地与社会发生相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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